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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

發布時間:2022-02-19 23:51:33

①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1、股東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嗎?
條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2、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要提交什麼材料?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3、授權委託書要載明什麼內容?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注:
(1)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2)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3)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② 一致行動人協議與投票權委託有何不同

一致行動協議和股東委託投票均屬於委託代理行為的廣泛范圍,委託人承擔民事後果,並通過代理的代理行為接受表決結果。

它們之間的區別是。 一致行動協議的授權期限更長,股東會的委託代理人可以是臨時的。

取消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動協議與未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動協議也有區別。 例如,如果要發布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動協議,則可以單方面發布取消通知。但是上市公司的協議解除,卻有公告披露等必要手續。

(2)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擴展閱讀

其他控股方式:

1、有限合夥持股

創始人擔任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GP),其他股東為有限合夥人(LP),按照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Lp不參與企業管理,從而達到創始人控制合夥企業、進而擴至公司的目的。

2、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構,可以用AB股計劃,及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

主要內容包括:公司股票區分為A序列普通股與B序列普通股,其中A股由機構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股由創業團隊持有,兩者設立不同的投票權。

註:國內的科創板,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企業允許在上市前設置AB股(特別表決權),上市後不允許設置。

3、創始人一票否決權

當創始人的股權低於50%時,股東會層面決定會給創始人一些否定全,主要針對一些重大事項而設置,如合並、分立、解散、融資或上市。

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投票嗎

可以,須出具公證過的委託代理合同。

④ 股東委託他人在股東大會投票的委託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茲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單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東大會,並授權其全權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持股數量: 委託人股東帳戶: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
受託人簽名: 受託人身份證號:
委託日期:

⑤ 代理與股東投票權相關的代理是指什麼

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地位享有的,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一種固有權、共益權,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與股利分配請求權一樣居於股東權的核心。表決權的親自行使表決權可由股東親自行使。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若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於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乾股票並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在以股份設定抵押之場合,抵押權設定人與抵押權人誰可行使表決權,頗值研究。對此,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股票為用益權(usufruit)之標的,應由用益權人(Usefrutier)行使表決權,《日本商法典》第207條亦同之;另一種則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應將作為抵押權的股份交付於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之一種,股票的抵押權人只能就股票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而不能妨礙抵押權設定人對股票的用益權能,故應以德國立法例為妥。表決權的代理行使由於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散居全國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東不願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巨額的交通、食宿費用及行使表決權所花之時間,更有不少股東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而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遂應運而生。《公司法》第108條亦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自解釋論而言,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1、代理人的資格《公司法》第108條對於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資格並未作出規定,解釋上可認為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各該股東的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由於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自身不得擔任本公司股東的代理人;又由於公司就相互持有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亦不得就被排除表決權的股份作為代理人行使表決權,均屬理之當然。問題在於,若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僅限於本公司股東,此種條款是否有效?股東委託代理人的規定為強行法規,將代理人限於股東弊大於利,應解為無效。至於股東之外第三者擾亂股東大會的問題,完全可通過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方式予以預防和救濟。股東的表決權行使代理人既包括委託代理人,亦包括法定代理人。2、代理人的人數為防止數個代理人擾亂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和台灣省《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將股東委託的代理人數限定一人。《公司法》亦應作如此解釋。若股東委託的代理人發生重復時,應以公司最先收到的股東授權委託書決定代理人,但股東聲明撤銷前一委託書時不在此限。這樣既可避免數個代理人之間的不必要爭執,又可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至於一個代理人能否代理數個股東行使表決權,應作肯定解釋。但為防止個別股東乃至股東外的第三人借表決權行使之機,操縱公司決策權,中國立法上應限制代理人同時代理兩名以上股東行使表決權在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的百分比。3、代理權之授予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時,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由此可見,股東對代理權之授予應采書面形式,而不能採取口頭形式,且此種委託書應由公司統一印發。股東在向代理會授權時,必須在委託書中載明其授權范圍,即對股東大會議案表明贊否的意思表示。為防止少數人不正當地操縱股東大會,《公司法》應規定股東對代理人之授予須於每次股東大會召開前分別為之,不得授予包括的代理權。為便於股東調查股東授權委託書之真偽及其表決權數,《公司法》應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規定公司董事應自股東大會終結之日起一定時期將股東授權委託書備置於公司住所。4、委託書勸誘的法律問題⑴委託書勸誘的意義及其形態所謂委託書的勸誘,又稱表決權代理行使的勸誘,是指當股東不能或不願出席股東大會,亦未選任適當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時,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含股東)將記載必要事項的空白授權委託書交付公司股東,勸說股東選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決權的民事行為。委託書的勸誘,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後一場合又稱「委託書的收購」。如果說在一般場合下,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股東向代理人提出要約,則在委託書勸誘的場合下,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勸誘者向股東提出要約。委託書的勸誘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公司為使股東大會之召開具備法律規定的定足數或使董事會提出的議案得以被通過而向公司股東進行委託書之勸誘,在此場合下由於公司自己不能代理行使表決權,故一般由第三人特別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代為行使表決權;二是公司之外的人(含股東)為爭奪公司的經營權而竟相進行委託書之勸誘,競爭達到一定程度便會產生激烈的委託書勸誘大會戰(Proxyfight)。⑵委託書勸誘的法律規制委託書的勸誘,雖可被用於確保股東大會的應有機能以增進公司和股東利益,但亦可被少數投機鑽營分子所利用以掌握公司經營重權,從而謀取個人私利。而且,若不對委託書的勸誘予以必要的法律規制,勢必扭曲表決權的本來意義,致使眾股東的真實意思無法在股東大會中體現出來,即使勸誘者對被勸誘的股東給予一定的甜味劑,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受損的仍然是公司的眾股東們。為使委託書之勸誘服務於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增進,保護被勸誘的股東免受不必要的損害,《公司法》或《證券法》需對委託書勸誘予以有效的規制。立法應嚴格規范委託書之勸誘。首先,委託書勸誘應向證券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對不合格的勸誘行為應予取締。其次,勸誘者在勸誘的同時或在此之前,必須將與表決權的代理行使相關的參考文件提供給被勸誘者,參考文件中必須載明法定的必要事項,以便被勸誘者在信息靈通的前提下作出是否同意勸誘、如何決定授權范圍的決策。第三,勸誘者對被勸誘者提供的委託書用紙,必須使得被勸誘者可就決議事項中的各個項目明記其贊成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其四,勸誘者在勸誘過程中向被勸誘者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的,既應向被勸誘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應承擔刑事責任。表決權的書面行使1、表決權書面行使的意義前已述及,當股東不願或不能出席股東大會時,股東可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但難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決權。因為,即使代理人的表決與本人的意願相反,也僅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問題,並不妨礙代理人與公司間的關系,不影響表決的效力。為糾此流弊,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應運而生。所謂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又稱書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就股東大會決議中的有關事項表明其贊成、否定或棄權的意思,並將該書面投票用紙在股東大會之前提交公司以產生表決權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是以股東大會的召開為前提的,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召開股東會的書面表決制度有別。2、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與代理行使的關系二者的共同點是在股東自身不出席股東大會的前提下,使股東的意思得以在股東大會上反映出來。區別有二:首先,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通過代理人的行為將股東的意思反映於股東大會決議,一旦代理人投票時違反本人的意思,則股東本人的意思不能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而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使股東的意思直接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其次,在股東大會進行中提出動議的場合,若代理人就此種動議享有代理權,則出席股東大會的代理人可就此行使代理權,而進行書面表決的股東由於自身未出席股東大會,故不能就此反映其自身的意思。《公司法》規定了表決權的代理行使,但未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自解釋論上而言,這並不妨礙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鑒於表決權的代理行使與書面行使的區別,公司可從中任選其一,亦可同時採用3、書面投票用紙書面投票用紙,又稱書面表決票。採行表決權書面行使制度的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集通知中,附有書面表決票以及關於表決權行使的法定參考文件。書面表決票中必須就每項議案設有記載股東贊成、反對與棄權一欄,以確保股東意思能准確地體現於書面表決票之中;且必須記載一定的必要事項,以確保股東的知情權。若股東以其書面表決票丟失為由,私自製作書面表決票,其表決權之行使應為無效,這是由於書面表決票理應由公司製作,並記載法定的必要事項,但並不妨礙丟失書面表決票的股東向公司請求重新交付書面表決票。4、書面表決權行使的方法和效果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表決票上記載必要事項後,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提出。若股東大會進行中對原議案提出了修正案,則贊成原議案的投票作為反對修正案的投票對待。以書面行使的表決權數應當算入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

⑥ 委託部分表決權 協議約定 有效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公司章程未約定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按照公司法要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原則上也都按照登記的持股比例享受權利,但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每一股份代表一表決權,那麼按照出資比例,股份多的股東的表決權就大,所持表決權如果超過51%,則此股東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決議,則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望採納!!

⑦ 授權參加股東會表決委託書如何寫

授權委託書
茲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單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東大會,並授權其全權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持股數量: 委託人股東帳戶: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
受託人簽名: 受託人身份證號:
委託日期: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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