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麼好事。為什麼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於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於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
❷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 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百分之30的 應當由股東大會做
我認為就是公司貸款提供的擔保金額度或是為其他公司貸款提供的擔保金額度。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您採納。
❸ 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權利中: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需要對以下事項進行審議:
本期內購入或出售的資產,其價值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也就是上期經過審計財務報表中列報的總資產)價值的30%
❹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百分之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做
《公司法》關於擔保事項的有關規定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會對擔保的許可權劃分有具體的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辦理具體事宜,但不能全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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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是利空還是利好
利好還是利空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增發是為了某個有發展前途的項目,那應該是利好。如果只是為了補充現金流,那應該算是利空。
如果有的公司是為了籌集資金實現更好的發展,因為公司可有一個好的項目,但是至今可能不夠,這樣會轉讓公司的權益來籌集資金。目的是為了讓項目盡快上馬。然後更好地發展這樣的對公司應該是利好。
(5)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資產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本次交易後,公司具備股票上市條件;
(二)實施本次交易後,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資產產權清晰,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的情況;
(四)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❻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置換的消息是利好還是利空
你好,在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具有利好性。因為,上市公司資產置換後,上市公司的產業結構會得以調整,公司的資產狀況將會得到改善,從而利好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面。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置換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呆滯資產,或者是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
上市公司資產置換是上市公司大股東支持上市公司的主要措施,也是為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等管理部門所提倡的,為的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股市穩定健康發展。置換方法主要是大股東用新的資產作價與以前投入的盈利能力較差的資產置換。大股東的目的是改善公司形象,以便於更好地融資,同時上市公司的利潤歸全體股東所有。從而提高了股東將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的積極性。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❼ 公司法轉讓重大資產有什麼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時,反對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但卻未規定何為主要財產、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的轉讓由公司章程規定,對於重大資產的界定及轉讓的決議機關、決議程序等並未明文規定,而我國公司章程大多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翻版;上市公司一年內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但是以占公司資產總額的30%作為判定標准,可能導致遺漏未達到資產總額30%卻對公司至關重要的財產轉讓,也可能過度干預超過資產總額30%的日常交易。可見,我國公司立法對於財產和資產的概念、主要財產的界定,並無明確規定,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界定標准也不科學,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履行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程序不同類型公司規定不同。司法實踐中,對於財產和資產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區分,對於主要財產的界定有參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界定標準的,也有借鑒域外常規經營過程外、實質性影響公司設立目的及公司存續等判斷標准綜合考量質與量兩方面因素的,但是鮮有關於公司轉讓主要財產需要什麼機關決議、需要履行什麼決議程序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❽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 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___作出決議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❾ 資產出售是利好還是利空
資產出售是利好還是利空,不能一概而論:因為虧損而出售資產補虧,那就不是利好;因為資產重組,調整結構、剝離非主業資產,以提升主業盈利能力,那就不是利空,屬於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