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董事長擁有51%以上的股份,是不是可以為所欲為
其實董事會在建立之初,都會有關於表決權方面的協議,這是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協定。比如在董事會討論某項議題時,需要超過佔70%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通過,因為對於公司決策來說,公司不可能僅50%的支持就草率地通過某項決議.但是,作為佔有51%絕對多數的大股東來說,雖然不能一票通過,但是卻可以一票否決.這也算是大股東的特權.
另外,即使按照你說的方式是成立的,但是結果肯定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和董事會的團結,甚至導致公司內部發生動盪。
直接導致的結果是非常嚴重的。比如其他股東撤股,或者拒絕繼續追加資金,員工人心惶惶,公司利潤不能得到合理分配,導致公司畸形運轉,進入惡性循環。最終結果就是導致公司市值下滑,直接影響到股份價值的下滑和以後紅利的減少。
還有,對外的影響也很大,比如公司的不理智決定導致在商業夥伴中失去信任,其他債權人紛紛上門討債,使得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又失去繼續進行業務的能力,最後導致破產。
如果不想公司盡快破產的話,沒有一個大股東會這么傻的
⑵ 董事長一定是股東嗎
不一定,沒有規定說董事長就是股東。擁有公司的是各個股東。股東有權力解僱董事長。主要任務是執行股東決議。參照公司法。
董事長理論上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但為什麼讓人以為只有股東可以做呢。股東們可以決議誰當董事長,包括股東自己也可以提名。公司投票都是一股一票制的。(除去一些特例)擁有51%股票的股東,提名自己當董事長,自然順理成章的能當上了
(2)董事長有股份擴展閱讀:
任職條件
條 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⑶ 國企有董事會,董事長嗎有股份分紅嗎
國企這兩個字不會出現在公司名字上有資格發行股票的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這兩種類型的公司都有股東,董事長,董事會樓主說的經理是否擁有股票,有的話也叫員工股,具體有多少,就看公司效益或分配原則,不是統一的,擁有股票,在持有股票期間就擁有股權
⑷ 董事長一般會佔到公司多少股權
這個沒有標准哦,一般情況下董事長是由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股東擔任。因為股份最多可以為股東得到更大的投票權
⑸ 董事長一定要有股份嗎
不一定是股東,董事長是全體股東的經營代表,可能百分一股份也沒有。
⑹ 當董事長要有多少股份
最好是大約50%在,這樣你有絕對的話語權
如果不能大約50%,最好有幾個親人持有重要股份
配額要比極小股東的總股份多
⑺ 要擁有多少股份 才可以做董事長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公司董事為自然人。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⑻ 為什麼很多公司的董事長有很多股權他就算是創始人,那發行股票的時候也要用錢買
持有公司的股份就是該公司的股東,持股的多少決定你的發言權,這就是持股與該公司的關系。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
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⑼ 股份最多就是董事長嗎
一般是這樣,但是很多時候也未必是這樣。
股份最多,是股東中的最有權的,但是未必參與經營,不參與經營,就不會是董事長。
在國內國外,都有很多持有股份的,大膽讓職業經理人打理公司的,這種情況下,持有股份的就未必是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