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臨時股東會問題
1.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依據是公司法51條
董事長是對應董事會的,就本案而言應當是執行董事而不是董事長,如果公司章程的記載有用詞不當的話建議及時更正
2.股東會都誰參加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依據是公司法44條第2款
也就是說執行董事是你們公司章程規定的,要換執行董事則需要修改章程而要改章程則需要三分二以上股權擁有者參加並同意,因此滿足這個條件的股東出席即可滿足你們開會的目的了
3.由誰主持股東會
有董事會的依法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就本案而言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則股東會由執行董事主持,直到選出新任執行董事
4.股東會由B公司的代表和職工持股會的代表參加,是否正確
職工持股會的性質不是一個合法的法人或者其他團體,無權派代表參加而只能有持股的職工親自參加或者授權別人參加,也就是說即使是派代表也是持股人授權派而不是持股會派
5.因要更換董事長,董事長肯定不能主持
即使是要換董事長並且在董事會存在、董事長依法能夠出席的場合也是由董事長主持股東會議。只要沒有改選,依法他就還是董事長並且依法他就能享有董事長的法定權利
6.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那麼更換董事長也由股東會先罷後選,是否正確
請問【更換董事長也由股東會先罷後選】是章程規定還是你自己的推定
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不能推出更換董事長也由股東會先罷後選,實際上在操作時也是直接選舉新董事長的同時原董事長下任,不存在罷免的情況
但是如果那句話確實寫在章程里,那就按章程去處理。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依據是公司法45條第3款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Ⅱ 法人代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需要蓋公章嗎
只要是研究決定公司事宜的,無論是正式還是臨時會議,通知都需要改公章。法人代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需要蓋公章。
Ⅲ 股份公司總經理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嗎
法律沒有規定股份公司總經理有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監事會不召集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Ⅳ 獨立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么
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也包括獨立董事。
Ⅳ 以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請看公司法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Ⅵ 我公司股東與我公司民事訴訟期間,問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摘要 你好,只要滿足你們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發起條件,那麼就有權進行相應的提議召開。
Ⅶ 有限責任公司1/10股東可提議開股東臨時會議,董事和監事各是1/3時有權提議嗎
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即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主體為:
1.具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的監事)
Ⅷ 擁有三分之一股份的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嗎
可以的。
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3條、第1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