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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台灣法規

發布時間:2022-02-25 15:59:07

① 急求~!我國企業並購方面的法律規范有哪些

此問題太寬泛,我主要從下面兩點來回答:
對於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進行的並購活動主要受到《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規則的約束。

對於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的並購交易受到全國性和地方性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監督。

加入WTO後,跨國公司也加快了對我國企業並購的進程。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著手制定外資並購法律法規。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合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三類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應履行的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了規定。隨後又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關於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外資參股政權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對外商並購活動進行規定。
但願我的回答能幫得到你,祝你好運!!

② 國內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如下:1、簽署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3、發出收購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4、在收購期限內,採取要約規定的形式和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③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並購重組法律問題有:
1、購買股權中的法律問題。股權的定價問題、公司股東人數的問題;
2、資產收購中的法律問題。不收購負債;
3、合並中的法律問題。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4、重組中的法律問題。缺少重組的完整法律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④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第五章

第五十一條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
第五十二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並購境內企業,適用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通過其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並或收購境內企業的,適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相關規定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並將其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內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適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人或申報人報送文件,應依照本規定對文件進行分類,並附文件目錄。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用中文表述。
第五十四條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第五十五條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
第五十六條相關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並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並購境內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我國公司並購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並進行里明確的界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通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⑥ 企業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法律問題需要留意

對於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進行的並購活動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規則的約束。
對於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的並購交易受到全國性和地方性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監督。
加入WTO後,跨國公司也加快了對我國企業並購的進程。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著手制定外資並購法律法規。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合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三類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應履行的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了規定。隨後又有《關於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包括資產並購)、《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對外商並購活動進行規定。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外資准入問題。
《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規定了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運作的相關問題。
對外商投資創辦的投資性公司的境內投資,按照《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另外,還有《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申報。

⑦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管理辦法20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59號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項標准,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視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導致本條第一款規定任一情形的,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並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中國證監會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累計期限和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三、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上市公司只需選擇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公告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的意見,並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其摘要、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報告或者意見。」

四、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⑧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流程,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不適用。

適用什麼樣的程復序要看被收制購公司的資產、收入和利潤情況。
如果收購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審核。具體條件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不夠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外投資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有的收購涉及的金額很小,連董事會都不用上,直接總經理或董事長批了就行。
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股權方式收購非上市公司的,那就麻煩很多,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具體可以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如果涉及到關聯交易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關聯交易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獨立董事還要發表意見。
不管是什麼情況,只要涉及到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都要報交易所對外公告。還有就是,評估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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