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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程序

發布時間:2022-02-27 15:31:19

❶ 國家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流程有:
1、投資者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2、收購方依照協議或者要約的約定收購上市公司股權;
3、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❷ 發起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有:投資者持有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在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達到百分之三十時,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對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❸ 公司資產收購流程

公司資產收購程序如下:
1、協議收購的程序包括,作出協議收購書面報告、發布協議收購公告;
2、要約收購的程序包括,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發布要約公告、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❹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三種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有議決權股票的行為。其股票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稱為「標的公司」或「目標公司」。

作為一種獨立的收購方式,依國外法學界的一般觀點,上市公司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於證券場所之外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達成股份購買協議以謀求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由於協議收購是僅在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少數大額股東之間的行為,而將大多數中小股東排除在外,這就導致了大多數中小股東在並購中容易陷於被動的局面,難於貫徹公平原則,而且很難監管。正是基於此,許多國家都不支持協議收購的方式,即使在證券市場發達、監管措施較完備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也只是通過判例確定了一些規則,在成文法中是沒有關於協議收購的規定的。

❺ 協議收購的收購方式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而後者是更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從協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發展,是資產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必然選擇。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但是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選擇,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收購模式。

❻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❼ 上市公司的法定幾種收購方式

該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的規定,構成了現行法律和規章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規范。思寧認為,上述規范確立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收購的五種法定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應理解為包括三種,即一般收購;間接收購;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為了表述的簡潔,並考慮其特徵,可以把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概括為「被動收購」。 一、一般收購 一般收購是指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及達到5%後繼續購買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但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30%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與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收購人,在權益披露的內容要求上有所區別。如果根據這種區別進一步劃分,可以將一般收購分為「簡要披露的一般收購」和「詳細披露的一般收購」。 二、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看,要約收購是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方式。不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觸發點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際上也鼓勵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未達到30%的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種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三、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受讓股份,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的收購。協議收購的股份是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東的股份。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這種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這種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❽ 國內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第六十五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❾ 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法律分析: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後5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6個月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 30% ,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二)項、第(十)項的規定免於 發出要約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 3 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 報告書,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 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後 5 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 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公 告,並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依據前條規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須披露本辦法第二十 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九)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內容及收購協議 的生效條件和付款安排。 ? 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 6 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 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 6 個月的,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五十條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 明文件; ?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 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 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 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 2 年未變 更的說明; ?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 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 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 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 (六)財務顧問關於收購人最近 3 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 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的核查 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 3 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 近 3 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 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 (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 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 ? (二)收購人接受中國司法、仲裁管轄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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