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的外部董監事津貼歸口部門
董秘辦公室負責
『貳』 上市公司CCO和董秘的主要職責
首席運營官(COO)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公司的日常營運,輔助CEO的工作。一般來講,COO負責公司職能管理組織體系的建設,並代表CEO處理企業的日常職能事務。如果公司未設有總裁職務,則COO還要承擔整體業務管理的職能,主管企業營銷與綜合業務拓展,負責建立公司整個的銷售策略與政策,組織生產經營,協助CEO制定公司的業務發展計劃,並對公司的經營績效進行考核。
一、管理許可權:
經總經理授權負責統管公司經營工作,建立統一的經營管理方針政策,行使對公司經營工作的指導、指揮、監督、管理的權力,並承擔執行各項規章、工作指令的義務。
二:管理職責:
1. 負責抓好公司經營規章制度和細則制定、系統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標准化、規范化的工作流程,經總經理批准後監督執行。
2. 負責為重大決策事項提供數據支持和專項研究報告。負責定期為公司提出定題企業經營狀況分析和前景預測報告。
3. 管理協調市場部和技術部工作,確保公司經營系統整體功能發揮,對重大問題上報總經理裁決。
4. 負責組織制定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按月考核評分及時公布。
5. 主持公司經營系統總體設計方案 ,負責全公司經營投資預算方案、在批准後組織實施。
6. 密切關注國際國內信息產業動向和趨勢,評估重大信息技術的影響,為公司引進先進信息技術提出意見和建議。
7. 負責審查部門提交的各種工作匯報,評估工作效率並對存在的問題加以處理,定期聽取直接下級述職,並做出工作評定。
8. 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各部門下屬人員的業務工作,改善工作質量和服務態度,做好下屬人員的績效考核和獎勵懲罰。
9. 負責組織完善各部門制定與其專業管理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
10. 負責組織對公司人員的業務培訓;
11. 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工作。
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中,對上市公司董秘的職責做出了規定: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目前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規定了董秘的六大類職責: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股權事務管理、三會組織與文件的保管。下面就董秘針對不同職責需要做的工作進行簡要介紹。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
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
按規定向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
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准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
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
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時,
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本規則、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
規章、本規則、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
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
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並立即向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
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公司應當為董秘參加交易所的業務培訓提供保障;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報告。
公司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叄』 公司法中董監會主席包含哪些人
董指董事,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職工代表董事等;監指監事,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職工代表監事等;高指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肆』 辦了綠卡的公民能作為上市公司的董高監嗎
不知道你所說的是哪個國家的綠卡,我猜想你的意思是說你拿了外國的綠卡能不能作為中國上市公司的董高監對吧,我只是猜想,因為對你的問題不太了解,所以隨便答的,你表介意
『伍』 上市公司董、監事、高管,對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6個月內買賣交易,會承擔怎樣的行政責任
根據《證劵法》第47條、第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事、高管和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東,將股票在6個月內交易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交易收益歸上市公司;
2) 警告,可並處3-10萬元罰款。
『陸』 誰能告訴我一個上市公司董秘辦是個什麼機構,主要做什麼的有權利么
主要是負責協調中介機構和企業的關系,企業和政府的關系!
1、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
主要內容是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監會、交易所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絡,保證監管部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具體而言,董秘要就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做出解答,並將監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和最新的監管精神傳達給上市公司管理層和董事會。
這使董秘處於矛盾的兩個方面:作為上市公司,側重生產經營的發展和公司利益的維護,降低運營成本;而證券監管部門側重於維持整個市場的「三公」原則,要求上市公司達到證監會提出的各種規范性要求,遵守證券市場的游戲規則。兩者存在著必然的沖突。只有在雙方交流充分且有效的情況下,才能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共存成為可能。這就要求董秘必須掌握溝通協調的技巧和具備很強的專業知識。對外溝通監管部門,匯報公司業務發展,解答提出的問題(需要熟悉公司情況);對內傳達監管要求(需要掌握相關的政策法規)。
2、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
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按照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過程,可分為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性信息披露。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發行新股說明書、可轉換證券、上市公告書等;持續性信息披露包括臨時性報告和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主要強調及時性和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定期報告包括年報、半年報等,主要反映一定時期內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法人治理的評價等。
董秘在熟練掌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前保密等)外,還需告知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各自義務,並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自身,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履行保密義務;禁止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主體,承擔上市公司應承擔的所有責任)、董事會成員(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在信息披露時,在合理的范圍內要盡可能滿足投資者的需求。舉例:有些信息是專業投資者需要的,比如公司資本性支出計劃,就是說公司計劃用多少錢,這個數字可能是隨時變化的,但因為可變性及無法准確預測,在強制性披露中並不合適披露,但機構投資者會提出來,公司可以把大概的計劃告訴他們,而且,這種披露可以告訴所有的股東,而不僅僅是機構。有些計劃,一些公司會選擇不說或者說得很含糊,但也可以選擇披露出來,同時也會把其中的不確定性告知投資者。比如房地產行業中,萬科是最早披露每年開、竣工明細計劃的公司,雖然有些計劃可能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實現,但解釋清楚,投資者會充分理解。
實際操作中,如何掌握披露的尺寸,個人經驗是第一位的,在董秘的素質中將要提到。
3、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
包括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董秘在協調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關系時的表現是最受投資者關注的,董秘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接聽投資者咨詢電話;接待來訪投資者、機構研究員;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投資者見面會;保持與媒體的良好關系,採用路演等手段加強與公眾溝通,特殊情況時需要危機攻關;回訪投資者;建立與維護公司網站的投資者論壇以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就某些議案與投資者進行事前溝通等。在這些與投資者溝通的方法中,董秘最經常使用的是接聽投資者電話和接待來訪的投資者、調研員。
初期董秘更多的是接聽散戶的電話,解答問題,偶爾會有持股量比較大的個人股東來公司實地察看或參加公司股東大會。這個時期,投資者關系並不重要。北京比較有意義的例子是安泰科技,2001年起在公司網站設立股東論壇,董秘在裡面回答股民的問題,介紹最新的發展情況(不過更多的意義在於給股民安排了一個因股票被套而發泄怨氣的場所)。
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壯大,特別是基金的發展,投資者關系越來越為上市公司所倚重,服務對象也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擔當投資者與公司管理層之間溝通橋梁的董秘,在公司中也不再只是扮演被動的傳聲筒角色(電話中解答股民的問題),而必須走出去,主動向投資者通報公司的最新動向,推介公司股票,同時了解投資者的需求,並在公司的重大決策中推進以投資者利益為導向的理念。
關於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在現階段的股權分置改革中有充分體現。機構持倉較多的上市公司,在溝通難度上要大大小於散戶為主的公司,舉例:同仁堂500家機構,中關村則是24萬散戶。
由於現在上市公司董秘們對機構的拜訪愈見頻繁,為了與投資者加強聯系,一些日常性、非功利性的主動溝通也頗為必要,否則投資者會覺得董秘只是在需要時才進行溝通,並產生反感。因此,有些董秘在每次公司發布公告或有重大舉措出台前後,也會通過郵件與投資者聯系,收集各方意見。在南方,有些上市公司(比如:深萬科)董秘已經開始邀請外部投資者參與公司例會,為管理層就資本市場的變化、投資理念等話題作演講。
少數特大型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國石化,在發行A股的同時,還在香港市場或美國市場發行股票,需要經常性參加一次境內外券商或投行組織的路演,這樣的活動中,除了一天出席八、九個小組會外,還需與重點客戶一對一地溝通;而國內大型公司(如長江電力)即使僅僅發行A股,年報、中報發布後,公司也會舉行大型的機構投資者推介會,北京、上海、深圳這些重點城市少不得要走上一圈。這些活動,是機構投資者了解公司的必要條件。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全可流通」的概念出台,屆時投資者關系將更為重要,對於控股股東而言,不僅僅是股票能否賣出好價格的問題,也是遭到惡意收購時尋求盟友的手段。延伸工作:董秘還要善於藉助新聞媒體提升公司形象。由於董秘是上市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唯一窗口,所以有不少公司讓董秘同時兼管媒體關系。媒體的范疇包括了傳統媒介(報刊、雜志、電視)和網路。董秘需要關注這些媒體對公司的評論,並及時做出反應,與媒體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長安汽車就曾經因為網路質疑業績真實性而被迫停牌,並發布澄清公告。當時包括21世紀經濟報道、南方周末等有影響力的全國性報刊都轉載了這篇質疑文章,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可想而知。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上海金豐投資也因為一家新興雜志公開質疑其股改方案並召集小投資者投反對票,致使股改方案未獲通過。對於那些處於行業領先位置或掌握公共壟斷資源的上市公司來說,還有一個特殊點,就是公司對一些新聞的看法備受關注,為此,掌握公司喉舌部門的董秘,必須熟悉行業與政策的走向,花時間研究市場與行業的變化。對內統一口徑,為公司管理層提供對外發言參考。
對於經營問題很多、風險很大的上市公司,則需要進行危機公關,以期渡過難關。中關村在2004年初曾有過,召集記者招待會通報公司情況,為年報公布後的「摘帽」打下輿論基礎。
4、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同時向交易所和證監局報告;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中關於其法律責任的內容;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同時向交易所報告。
《上市規則》的規定比較生硬,在實際工作中,只要不出現極端情況,董秘通常都會採取比較溫和的方法
『柒』 2人設立非上市公司的董監會有限制嗎
摘要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捌』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運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信息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於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恆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後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審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股量成為華芳紡織第一大流通股東,到2007年中期,該公司還持有117.88萬股,隨後便從股東榜消失的無影無蹤。上海金臣精準抄底和逃頂的功夫令人嘆服,而其實際控制人張萍的賬戶想必不會做得比這差。
2009年7月,張萍開始「急流勇退」。華芳紡織人士告訴記者,張萍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表示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經行政調查發現,張萍作為華芳紡織的董事,參與華芳紡織2007年定向增發工作。在定向增發方案公布前,張萍通過其本人賬戶,同時操作上海金臣賬戶大量買賣華芳紡織股票,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
2007年8月10日,趙建廣開始通過朋友王某的賬戶,分次買入自己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次買入ST黃海共計31.92萬股股票,累計成交額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藉助他手頭掌握的內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撈上一筆。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了中國化工集團重組。重組之前,中國化工集團與青島市政府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重組之後,青島市政府繼續支持ST黃海的改革和發展。由於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再度虧損而遭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筆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項目的1億多元債務。
2007年7月10日,趙建廣作為ST黃海的董事、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免除債務的專題會議,並在其後參與了公司就該事項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之間的多次溝通,還出席了青島市政府組織的財政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趙建廣認為,如果青島市政府最終能免除公司的這筆債務,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日起,趙建廣開始了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共買入ST黃海股票31.92萬股。11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1億多元債務。
然而,想像中的「利好」並沒能拉升ST黃海的股價。2007年10月,也就是趙建廣最後一次購買ST黃海股票之時,上證綜指也攀升到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大盤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獨善其身,3個月的時間里股價累計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從2008年1月24日開始,趙建廣花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操縱市場:典型的三種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般案例
劉延澤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嘉利)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鈦白限售股3920.8萬股到期解禁,並開始上市流通。然而,時運不濟的北京嘉利沒有其他「小非」一樣的好運氣,中核鈦白上市以來股價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當天,便遭遇滬深兩市股指超過4%的大跌,中核鈦白的股價也隨之下跌了7.38%。面對A股市場的由牛轉熊,以及由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深不見底,劉延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是賠錢,也要盡快把手裡的股票賣掉。隨著這個決定的做出,一個更加「宏偉」的計劃也醞釀形成,並在第一時間開始付諸行動。
在北京嘉利以外,劉延澤和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設立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西安浩拓、甘肅新秦隴和海南太昊在內的4家公司。同時,通過借營業執照辦理證券賬戶等方式,劉延澤和程文水又將河北夏成龍公司招致麾下,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在上述6家公司之間大規模的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為玩起了對倒。
統計顯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天津聯盛合計賣出中核鈦白900萬股;河北夏成龍合計賣出中核鈦白870萬股;西安浩拓合計買入中核鈦白260萬股,合計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隴合計買入中核鈦白450餘萬股,合計賣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肅新秦隴手中持有的中核鈦白股票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計買入中核鈦白583餘萬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出逃計劃大致為: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所持股票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機構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約定交易等方式進行連續買賣和相互對倒,對股價實施操縱,使其維持成交價格、人為製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從而最終順利將股票賣出。
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劉延澤和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了300萬元的上限罰單,而劉延澤則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兩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據了解,這是監管部門對「小非」通過市場操縱進行違規減持開出的首張罰單。
2、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受讓了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26.11%的股權,進駐深錦興。此後,深錦興開始了資產大重組,公司此前的經營業務——進出口貿易等被悉數置換,取而代之的是網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深錦興」變為「億安科技」。
從1998年8月起,億安科技的股價從5.6元,最高上漲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億安科技由26.01元幾乎不停歇地上漲到了126.31元,漲幅達486%。在2月15日那天,億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1992年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曾被稱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證監會宣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開盤,此後逐級下跌,最低曾達到8.52元。
3、張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於藍
在張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操縱市場案的伏法者。居於深圳的張建雄,可謂「深版周建明」了。
對比兩案可以發現,張建雄雖操縱手法與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力度和獲利數額上,顯然比周建明有過之而無不及。
周建明案,系11個月內操縱15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3個小時左右,獲利176萬元;張建雄案,則僅在兩個交易日內操作一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134萬元,更加短平快,為禍更巨。
「委託的時候,我都會以稍低於揭示價的委託價去委託申報,這樣自己就可以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有時間來撤單,而不會被成交。」張建雄在詢問筆錄中有上述表示。
結合其所作所為,這段闡釋並不難理解:
建倉——2008年7月3日11時07分22秒至32秒,張以當時ST源葯的跌停價4.91元買入180萬股股票。
拉抬——11時15分33秒,張以4.99元、申買檔位的第3檔掛單69萬股,其時成交價為5.03元,尚未成交買單213萬股。2分18秒後,張撤銷委託申報。
11時18分10秒,張以5.1元、申買檔位第4檔掛單36萬股,其時成交價5.13元,未成交買單225萬股。4分35秒後撤銷申報。
11時19分16秒,以5.14元、申買檔位第3檔掛單60萬股,其時成交價5.17元,未成交買單270萬股。3分23秒後撤單。
上述4分鍾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洶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造成股價的不斷上漲,而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再繼續掛出大單,如此往復。
然而好戲還在下午。
13時開盤後,張在13時01分50秒、13時02分50秒和13時03分48秒,先後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當日漲停價掛出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的大單,其時該股的跟風買入者不斷增多,成交量也開始放大,三筆單子掛出時的未成交買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和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加快了撤單速度,三筆單子的駐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風買入,股價被成功地推到漲停板。
此後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諷刺意味了,為了做出巨量買單封死漲停的表象,張先後9次在漲停價上掛單共計798萬股,當然,這9單他沒有撤銷,因為事實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帶的搶帽子行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個在尚不成熟的中國股市屢有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又成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後,汪建中的巨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人員時,由於並不立即凍結其賬戶,罰沒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北京市檢二分院原批准對汪建中附條件逮捕,即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偵查機關完善取證而批準的逮捕;若經過進一步偵查無法滿足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可撤銷附條件的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檢二分院起訴處。
在最高檢、公安部於2008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均有對應規定,惟獨沒有「搶帽子交易行為」的內容。
「搶帽子」型操縱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均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其發布的投資建議,往往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能夠產生一定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就此顯現。
根據舉報線索,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汪建中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實際控制的本人和親友九組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武漢、北京等多家營業部,通過網上委託的方式,在北京首放發布建議前買入推薦的證券,並在發布以後,賣出推薦的證券,通過搶先買賣的手法,先後買賣工商銀行(4.89,-0.02,-0.41%)等38隻股票及權證產品,累計獲利1.25億元。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又稱「搶帽子」類型的操縱市場手法。由於北京首放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發布咨詢報告,而汪建中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近期做出處罰規定,沒收汪建中全部違法所得1.25億,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即1.25億,這是目前為止我國對自然人罰款最多的一案。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對汪處以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時、前後矛盾、虛假陳述等情況。
『玖』 什麼是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
提出的這個問題,確實比較偏。
關於責任險,目前其實在國內推廣和接納的程度還有待提高,相對於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市場空間可供挖掘。
近幾年,歐美的外資財產險公司,比較側重於責任險方面,比如出口的產品責任險、上市公司董監事人員的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等方面,未來財險公司會更多關注責任險的發展,這是個大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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