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隱名股東
1、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2、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3、隱名股東,是指不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徵但對公司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4、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一般被稱為隱名股東。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
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隱名股東作了定義,借鑒各家之談,筆者認為應從幾個方面來分析隱名股東。第一,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組織。第二,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的一方,為實際出資人。其出資是以顯名股東或稱掛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非出資方)的名義投入公司的。第三,隱名股東並非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的出資有限名股東以其本身名義公示並行使因此出資而獲得的權益。第五,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以合同約定,且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貳』 代持股協議中隱名股東可否放棄表決權
一般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話,股東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除非是違反公司法20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叄』 隱名股東可以分紅嗎
隱名股東一般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但全體股東或者代持股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隱名股東可以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肆』 隱名股東身份確認有哪些實質性條件
隱名股東身份確認的實質性要件有:
1、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訂立了代持股協議,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
2、協議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3、隱名股東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伍』 隱名股東確認份額如何操作
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的方式有:
1、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並辦理變更登記、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
2、隱名股東就代持股協議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陸』 2C2股權轉讓模式
摘要 股權轉讓的形式
『柒』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是什麼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是:1、隱名股東享有分紅權、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等權利;2、顯名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依照代持股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捌』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是:
1、隱名股東享有分紅權、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等權利;
2、顯名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依照代持股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