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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同時間未到期不想幹了

發布時間:2022-03-04 01:08:20

『壹』 有4年合同沒到期不想幹了要怎麼辦

想跳槽,你得提前三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你們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承擔違約責任。
要是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貳』 簽了合同,未到期不幹了怎麼辦

簽了合同,未到期不幹了會支付違約金,但是,你病了它是沒法子的。

『叄』 合同未到期不想幹了~~~怎麼辦

回答:你可以直接走的,一直不在算違反公司紀律,同樣,違反公司紀律超出一定程度就是違反合同,就可以把你開除。同樣要交違約金,但是其中有個漏洞,如果你畢業證,學位證什麼的不在單位手裡的話,而是由你自己保管。那麼我可以很負責的說你就可以直接走人,違約金都不用理會。這就是你炒了你老闆。如果不是,你可就要想好。另外還得注意戶口問題。如果戶口是掛再人才中心那就更好了。哈哈。祝你順風。另外,一直給你1000是違反合同,但是你會去打官司么??

『肆』 合同沒到期,不想幹了,錢能退嗎

您好:

可以退錢給您,並且您享有以下權利:
1、您可以即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公司存在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法情節,所以您可以以此為由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第2項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全額的工資,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沒有為您繳納社會保險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金額。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依據您的情況,公司應當支付您1個半月的工資或者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具體您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公司不同意以上請求的,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或者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伍』 勞動合同未到期。不想幹了怎麼辦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不想幹了,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

一、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按雙方協商的結果解除勞動合同。

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滿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三、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即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其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但應當結清工資,而且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合同違法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陸』 合同未到期,不想做了,自離公司,可以嗎

不建議這么做。直接離開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表現。建議提前1個月,按正常的辭職流程走,如果提前完成交接手續,在得到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提前離開。

『柒』 在商場做生意合同沒到期不想幹了會怎麼辦

我來回答
1,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承擔違約的後果
2,在得到原房東的許可後,轉租給下一個人。
希望可以幫到你。

『捌』 合同未到期,不想幹了,怎麼辦

你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沒有簽訂培訓協議的話,不用支付違約金,而且單位扣押你們的證件違法,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玖』 合同上簽約時期未到,就退出股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以下本工廠即代表 機械加工廠) 第一條 合夥目的: 共營共利 、 。 第二條 本工廠由合夥人共同同時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工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工廠名稱: 第四條 本工廠經營場所: 。 第五條 本工廠經營范圍: 。 第六條 創辦本工廠的出資總額: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 ;號碼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夥人姓名: ;號碼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夥人姓名: ;號碼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四)合夥人於2006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機械工廠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本機械加工廠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本機械加工廠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機械加工廠如因故終止,合夥人依法分得本工廠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工廠利益的活動; (七)本工廠應意識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性。 第九條 本工廠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本機械加工廠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 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名;委託合夥人 為本機械加工廠的法定代表人。 (二)執行本機械加工廠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工廠(應注意團隊精神和工廠利益)。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本工廠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應本著友好的合作精神協商解決問題)。 第十條 合夥人入伙、退夥。 (一)本工廠如有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或修訂本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本工廠事務執行和市場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本工廠經營期限為 年,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 (二)本工廠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確定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本協議發文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拾』 我和公司簽訂合同合同未到期 我提前辭職可以嗎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

一、由於用人單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4.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於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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