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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怎麼召集股東會

發布時間:2022-03-04 17:37:50

Ⅰ 董事長能否召集股東會執行董事可以行使董事會職權嗎

法律分析: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決策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董事會的職權為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等。董事長的職權是主持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公司法未賦予董事長召集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的召集權屬於董事會。因此,董事長在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股東會。但執行董事經公司章程授權可以行使董事會的全部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的職權為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等。董事長的職權是主持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公司法未賦予董事長召集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的召集權屬於董事會。因此,董事長在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股東會。但執行董事經公司章程授權可以行使董事會的全部職權。

Ⅱ 不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嗎具體怎麼操作由誰來召集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一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如董事不滿規定的人數,公司虧損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請求或提議。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臨時股東會召開也有相關的程序(見法條)。
參考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Ⅲ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是否召開董事會

公司法明確股東會的召集是由董事會進行,意味著需要先通過董事會定下開會的時間、地點以及需要研究的事項等,再發布通知各股東參加會議。因此,你的問題是肯定的。

Ⅳ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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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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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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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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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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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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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公司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會議流程

法律分析:召開股東會有以下程序性規定:

1.召集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決議程序: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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