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中介有墊資屬於違法嗎
法律分析:二手房買賣時由中介墊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中介墊資買房會產生很多的糾紛,墊資主要涉及賣方的義務,因墊資導致的事由由賣方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㈡ 大股東為其公司項目墊資,生意失敗其他股東要把墊資款賠出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根據你在問題中的描述,大股東為公司的項目進行墊資,這種墊資行為在性質上可以認定為公司向大股東的借款。因此,對大股東負有返還義務的主體是公司。如果其他股東並沒有就公司向大股東的借款提供擔保。那麼,對於公司應當償還大股東的債務,其他股東無須承擔償還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對你能夠有所幫助。
㈢ 中介墊資有什麼風險
單純看沒什麼風險,就看墊資合同如何約定的違約責任。
㈣ 全體股東合謀採用中介墊資方式騙取公司登記行為如何定性——淺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的
摘要:公司全體股東舍謀,採用中介墊資方式騙取公司登記,而後抽走資金,這一特定行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產生三種分歧意見: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這三種是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實踐中經常存在三罪交叉、競合的情況,如何區分和認定,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也較為混亂。
㈤ 中介機構墊資工商注冊,現在檢察院已經下達了委託辯護人告知書,當時注冊資金500萬進入了驗資賬戶和基本賬
如果抽逃注冊資本額達到5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不提起公訴的可能性為零,如果數額不大,案發後,及時將抽逃資金補齊,就有不起訴的可能。最好能聘請律師為其辯護。
㈥ 中介代理工商注冊過程中,發生墊資的話,股東和中介的法律責任分別如何
不行啊,虛假出資,如果被工商發現,輕一些就是補上資金,或吊銷執照,如果資金大一些,可能要涉及到刑事問題,望慎重
㈦ 二手房中介墊資後銀行貸款下不來中介有責任嗎
你不就是想賣房嗎?你沒必要找墊資公司呀,你和買方確定後完全可以讓買方的首付充當解押款(如果不夠差距部分你可以提高賣房的條件嘛,現在都是賣方市場)或全款買的部分房款充當解押款就行了。多簡單,對你沒風險又不需要花錢。至於墊資都是你說的那種情況,一般沒有問題,而且你說的是月息2分5(我們這兒都3分),但是有問題了都是問題。而且那家中介推薦找墊資,是因為他們和墊資者之間有利益共享的,你明白?!!
㈧ 公司找中介墊資注冊資金然後用法人和股東的銀行卡出逃再轉讓變更法人和股東後,原股東承擔什麼責任風險。
這個不好說。建議你不要到你原來中介的那個公司在轉執照了。詳細了解的話聯系我。李敏156久久久巴腰靈六六。
㈨ 老師,請教您幾個建築企業方面的問題1注冊資金五百萬,中介墊資又抽走掛股東賬工商年檢時如何處理
中介墊資又抽走掛股東賬?工商年檢時如何處理?
這種行為屬於明顯的抽逃注冊資金,年檢時肯定能被查出,工商對這個問題很敏感也很有經驗,查出後輕者警告限期追回,重者要罰款。
只有一個辦法可以救你。股東撤資時,應計入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等
公司日常經營用錢,老闆肯定要想辦法找來,按正常處理應計入其他應付款,但此時不要這么入賬,用老闆弄來的錢沖抵撤資款(其他應收款)。等於是老闆當初應投入的注冊資金,用平日投入逐漸歸還。這時的分錄
借:施工材料 / 工程施工 等
貸:其他應收款
這樣,其他應收款(撤資時的入賬)會逐漸減少。注意不要使用明細科目。
代賬中應該向企業要哪些票?
除了你說的票據,還應該有所有的FP和報銷單、出入庫單、施工單、合同等一切與經營相關的原始憑據,包括企業自製的。支付和收入的票據上經辦人和單位領導均要簽字確認。招待費可以超過稅法標准,到時繳納所得稅就是了。這個控制記賬公司管不了,可以提請單位領導注意。
私車公司用,油料報銷要簽私車公用協議可以嗎?
可以。要有合用(或協議)及合法票據。
目前沒有業務,先零申報?其他還應做些什麼?
零申報是利潤表,資產負債表還是有數據的。
補充問題:
工人工資自己做的工資表稅務認可,只是企業要代扣繳交個人所得稅。
施工成本和結算收入的結轉要有依據,如,完工或竣工報告等。如果按80%比例結轉(約當量結轉),要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否則稅務那兒會過不去的。
㈩ 中介為擬成立的公司墊資,待驗資後公司成立,再將資金抽出,這個中介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中介墊資的法律責任:
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並沒有造成後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抽逃資金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