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開發商拿地後,可以專賣土地嗎
這個問題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有約定。「首次轉讓的: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否則,不能轉讓。
B. 閑置五年以上的土地證能抵押登記嗎
具體要看你的土地證記載的信息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可以抵押,繳納出讓金的土地可以抵押。
一、土地抵押
土地抵押不是實物抵押而是權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標的是土地權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土地權利。我國法律對轉讓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土地權利,也相應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進行的抵押土地權利必須已經登記發證,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抵押的土地必須享有權利。另外,權利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二、具體哪些土地權利能夠進行抵押?哪些土地權利禁止抵押?哪些土地權利抵押應當受到限制?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如下意見:
(一)關於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轉性,因此不論是國家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都不得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均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記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所有權的抵押登記。'
(二)關於土地用益物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物權法》、《農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都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都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作出規定。但綜合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經營權一般不得抵押。
二是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因此,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取得並經過集體所有權人同意的四荒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但抵押實現後,《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是通過出讓、國家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因此對於這類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只要已經交清土地出讓金、租金等費用,具有土地權利證書,一般應當給予辦理抵押登記。
二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的法律進行了限制。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的土地應當滿足《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並且與地方的房屋一並抵押。'
三是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規定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允許抵押,但是應當經過批准,實現抵押時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是政府儲備土地的抵押,主要是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規定。按照《辦法》的規定,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都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現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佔用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論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都不得進行抵押。
4、關於宅基地使用權
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目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抵押,社會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意見,爭議較大。但綜合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5、關於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由於其特殊性,不得單獨轉讓、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C. 永登縣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的2010年主要任務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必須突出重點,抓住關鍵,統籌兼顧,全面推進,重點抓好以下八個方面的工作:?
(一)發展為要,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堅持調結構和育產業並重,擴內需與保增長並舉,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突出項目帶動,確保投資持續增長。堅持發展抓項目不動搖,扎實開展「重大項目建設年」活動,通過政策支持、招商引資、技改擴能、全民創業等方式,爭取新上一批打基礎、利長遠的項目,優化產業結構,拉動投資增長。全年計劃實施重大項目42個,計劃總投資150億元,重點實施徐古高速公路永登段、中石油原油儲備庫、中川機場改擴建、西城區城市主幹道、縣城北等4座110KV變電站和連城、龍泉2座330KV變電站等項目。認真研究國家產業方向、政策導向和資金投向,加大項目申報力度,重點圍繞「三農」、基礎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節能環保等領域,爭取落實國家擴大內需和其他各類資金2億元以上。實施大招商、招大商戰略,注重擇商選資,突出產業招商,以「投資永登」網站為平台,重點圍繞汽車製造、生物醫葯、工業品精深加工等,突出引進一批帶動型、稅源型、環保型項目,確保引進項目30個以上,落實到位資金10億元以上。?
突出結構調整,著力提升工業效益。堅持新型工業化發展方向,全力實施「工業強縣」戰略,按照「以改造調整結構,以引進優化結構,以淘汰改善結構」的思路,加快資源型結構戰略轉型升級,穩步提高運行質量。重點實施「262」發展工程,即培育2個產值百億元以上企業、6個產值十億元以上企業、20個產值上億元企業,地區工業增加值達到26.5億元,增長10%;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達到23億元,增長10%。全力支持企業擴能改造、增資擴產,著力提升冶金、建材、化工等主導行業的市場競爭力,重點抓好連鋁40萬噸環保節能技改、騰達西北鐵合金礦熱爐改造升級和系統節能余熱發電、祁連山日產5000噸干法水泥生產線、連電華興金鋒公司日產400噸石灰回轉窯、甘肅泰盛物資集團碳化硅生產線等項目。要立足水、電、煤等資源和建材、電解鋁、鐵合金等原材料,大力引進深加工開發項目,延長產業鏈條,加快培育新的增長點。要嚴格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加強重點行業和企業的節能降耗,切實淘汰落後產能,確保萬元GDP能耗降低5%,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降低6%。?
突出開拓市場,努力擴大城鄉消費。認真落實家電、汽車下鄉及以舊換新等消費政策,適應群眾多樣化的消費需求,重點發展現代商貿、休閑觀光、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及社區服務、家政服務業,推進社區商業「雙進」工程,大力發展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新型業態,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發展和繁榮城鄉市場,重點抓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便利店改擴建、城鄉標准化肉菜市場建設工程,加快建設「一網多用」的農村便利超市,拆遷開發縣城東關農貿市場。加快建設亞太商業步行街。牢固樹立大旅遊、大產業的理念,以特色化發展為目標,多元化投資改善基礎設施,提升綜合服務功能,年內重點實施世行貸款魯土司衙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全面完成大通河生態游樂園一期工程並開業運營。繼續辦好中國玫瑰之鄉·永登苦水旅遊節。加快實施「鄉村旅遊富民工程」,依託吐魯溝、魯土司衙門、引大工程、豬馱山等旅遊資源和秦王川新區開發等,大力扶持發展農家樂、生態園等特色旅遊,力爭實現旅遊收入5000萬元以上。?
(二)集中全力,打好秦王川綜合開發戰役?
按照市上「打好以秦王川綜合開發為重點的蘭北新區建設戰役」的總體要求,以更大的力度,更扎實的作風,全力推進秦王川綜合開發建設,力求實現新的更大突破。?
突出規劃引領。立足全省城鄉一體化先行區、現代農業示範區和蘭州市副城區的目標定位,按照「三位一體」和「三步走」的發展要求,全方位、高起點搞好規劃,對原有規劃進一步修訂完善,抓緊編制秦王川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商貿核心區控制性規劃、生態濕地修復規劃、工業園區建設規劃、高速公路周邊區域開發規劃、空間布局規劃等專項規劃,對整體區域進行分片策劃、分塊包裝,確保綜合開發在規劃指導下科學有序進行。?
加強基礎建設。創新集中投入、集約開發的路子,以中川鎮區為核心,率先打造5平方公里的現代化新城區,年內重點組建開發經營公司,啟動實施商貿核心區內給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配套管網和主幹道路綠化項目,加快配套商業、金融、休閑、居住等功能區,完善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聚集產業,聚攬人氣,使核心區的活力初步顯現。加快構建秦王川對外大交通網路,重點配合省市建設蘭州—中川—張掖城際鐵路,爭取協調開通高速公路樹屏出入口;抓緊規劃建設空港—蘭州、空港—白銀快速通道。堅持不懈地改善鎮區面貌,以機場出入口、高速公路沿線、主次幹道兩旁為重點,從危舊房改造、商鋪美化、衛生清潔、造林綠化入手,大力實施凈化、美化工程,進一步提升空港文明通道的檔次和水平。?
強化項目支撐。農業項目上,重點實施「千萬項目」推進工程,即在提高5個千畝示範點檔次和水平的同時,重點建設5000畝枸杞生產基地,實施3000畝生態濕地治理項目,累計改建水塘1000座以上;建成50萬只蛋雞生產基地,建設50萬頭生豬養殖基地,推廣萬畝露地蔬菜,發展萬畝優質洋芋,建設1.45萬畝生態防護林,設施農業面積達到萬畝以上,確保實現「3個1/ 3」和「1個1/ 2」的目標;積極爭取石門溝水庫開工建設。工業項目上,全力爭取落實蘭州市「出城入園」優惠政策,對入園項目進一步搞好協調服務,支持吉利公司擴能改造項目,扶持企業做大做強;力促大成綠色鍍膜、高壓閥門等項目盡快開工建設,確保甘肅天泰農業機械裝備生產項目建成投產,爭取蘭州獸研所生物制葯、太陽能等項目盡快落地;以吉利配套、生物醫葯、精細化工為主攻方向,千方百計引進更多大項目、好項目入駐,努力把秦王川培育成全市乃至全省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
(三)統籌城鄉,加快一體化發展步伐?
以發展現代農業為重點,以小城鎮建設為突破口,以基礎建設為抓手,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抓產業,強化城鄉一體的發展基礎。堅持現代城郊型農業的發展方向,遵循自然規律,順應市場規律,堅持不懈地調整農業結構,大力推進「科技抗旱增糧,興菜促牧增收」工程,致力發展「基地型」、「加工型」、「品牌型」農業。突出發展以紅提葡萄、日光溫室蔬菜為主的設施農業,以高原夏菜、玫瑰、中葯材、全膜雙壟玉米為主的特色種植業,以鮭鱒魚、奶牛、肉羊為主的養殖業,著力培育「一村一品」,加快形成秦王川灌區、庄浪河灌區、大通河灌區和西北片乾旱山區各具特色的農業產業帶,培育一批特色鮮明的專業社、專業村和專業鄉鎮。重點完成高原夏菜7萬畝、中葯材1.4萬畝、玫瑰3萬畝、優質洋芋23萬畝,新增紅提葡萄400畝、日光溫室蔬菜400畝;確保糧食產量達到1.6億公斤以上,蔬菜產量達到2.45億公斤以上,肉類產量達到1550萬公斤。大力推廣「企業+協會+基地+農戶」的經營模式,支持有實力的加工企業創品牌、增效益,新發展龍頭企業2個,專業合作組織6家。
抓帶動,構建城鄉一體的城鎮體系。強化規劃的統籌指導,突出重點,分類推進,加快形成「中心縣城—重點城鎮—特色村莊」的城鄉一體化梯級布局,充分發揮龍頭帶動和輻射作用。加強小城鎮建設,突出集市物流型、農產品加工型、工礦服務型、文化旅遊型等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大力實施城鎮道路、綠化美化等工程,加快與城區對接,使之成為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橋梁」和「跳板」。抓好城鄉一體化試點,突出抓好中川市級試點、秦川和城關縣級試點鎮建設,通過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力爭在規劃布局、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生態環境「五個一體化」上率先突破,總結經驗,創造樣板。加強新農村建設,重點抓好市級新農村建設項目的爭取和落實,與城鄉一體化同步推進,整體擴大新農村建設的覆蓋面。
抓基礎,完善城鄉一體的發展條件。加強道路建設,重點改造通村公路60公里,全面完成河橋主卜大橋、紅城玉山危橋、苦水豬馱山莊浪河橋後期工程並投入使用,建成45個村級客運汽車停靠點。加強水利建設,重點完成小水維修150項,新修梯田1萬畝,治理小流域8平方公里;抓好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建設,啟動實施庄浪河西羅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國家水土保持中川項目區綜合治理工程;再解決4萬農村人口安全飲水問題。加強生態建設,重點完成退耕還林後續產業基地8000畝、天然林保護19.6萬畝,發展經濟林6000畝,全縣新造林面積突破3萬畝。加強扶貧開發,加大項目扶貧、社會扶貧和造血扶貧,以西北片貧困山區、秦王川灌區為重點,繼續實施整村推進扶貧項目,再解決3800多低收入人口的溫飽問題。大力整治村容村貌,以凈化、綠化和美化為重點,深入開展「家園清潔行動」,突出抓好主街主巷的整治改造,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抓培訓,培育城鄉一體的新型農民。堅持「文明育民、科技富民」,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大力實施以實用技術培訓為主的農民素質提升工程,力爭培訓農民1萬人以上,重點培訓種養業能手、科技帶頭人、農村經紀人等,著力提高農民素質和創業能力。圍繞培育新農民的主題,加強政策宣傳和普法教育,扎實開展文明村鎮創建活動,促進鄉風文明健康發展。
(四)以人為本, 大力發展社會保障事業
始終把改善民生作為發展中的大事來抓,更加關注民情、保障民利,使全縣人民得到更多實實在在的利益。
增強民生保障能力。依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重點提高非公有制企業失業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規范使用社保基金。爭取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全面建立臨時性社會救助制度。規范運行城鄉低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和大病救助制度,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全面提高村幹部工資待遇和村級辦公經費財政補助水平。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繼續改造農村危舊房,新建廉租住房5000平方米。完善民生就業體系,堅持以創業促就業,城鎮主要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自主創業等,力爭新增就業4000人,重點解決下崗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高校畢業生和貧困家庭人員的就業;農村繼續開展勞務輸轉,通過創業培訓、組織輸出等措施,切實增強農民就業創業的穩定性和增加收入的可靠性,力爭輸轉城鄉富餘勞動力10萬人次。
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堅持為民教育、教育為民,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核心,加快「好上學」向「上好學」的教育重心轉移。均衡發展義務教育,加快學校布局調整,以山區薄弱學校調整改造為重點,繼續實施危房改造、寄宿制學校建設和校舍安全等工程;全面建成新城區小學,確保秋季招生。穩定現有普通高中教育規模,注重強化教學管理,穩步提高教育質量。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以就業為導向,擴大招生規模,開展「訂單」教育,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更加註重教師隊伍建設,認真實施教師綜合素質提升工程,強化教科研工作,著力提高廣大教師專業水平和教書育人的能力。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高度重視學校安全管理,加大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廣泛開展「平安校園」創建活動,確保師生平安、學校安全,讓家長放心。
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著力改善醫療衛生條件,完成縣醫院醫技綜合樓主體工程,確保縣中醫院門診大樓投入使用,規范和提高3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6個社區衛生服務站。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有效做好防控工作。加強衛生技術人員的培養培訓,深入開展「服務好、質量好、群眾滿意」活動,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統籌搞好人口工作,認真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獎勵扶助制度,深入開展優質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95‰以內。
努力發展和諧文化。堅持服務基層、服務農民的方向,繼續認真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農村電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積極開展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和「千台大戲送農村」、廣場文化周等群眾性文化活動,為基層群眾提供文化服務。加強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爭取實施紅城、龍泉等6個鄉鎮文化站改擴建項目,建成30個村級文化活動中心;新建45家村級「農家書屋」,實現村級「農家書屋」全覆蓋;積極擴大農村有線和無線數字電視用戶覆蓋率,新增用戶2000戶。下大氣力加強網吧等娛樂性場所監管,規范和凈化文化市場。?
(五)建管並舉,繼續改善城區環境
堅持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並舉,完善功能與強化管理齊抓,優化環境,提升形象,強化縣城的龍頭帶動作用。
加快現代化建設步伐。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加快完善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增強城市發展的科學性。加快城區建設步伐,全年計劃完成城建投資2億多元,重點完成翻山嶺水庫城鄉供水水源工程、縣城玫鄉路和團結街、勝利街再延伸工程;建成污水處理廠,加快建設垃圾處理場;拓建永登六中北側1006號路、欣德嘉園南側小區道路和惠民路,全面改造人民街;啟動建設縣城人民公園;配套建設南城區供熱工程;規劃建設濱河路迎賓廣場和音樂噴泉廣場;啟動庄浪河縣城段水面擴大工程。全面完成城區主次幹道亮化任務。大力實施以道路綠化、小區綠化、庭院綠化相結合的大規模綠化工程,積極開展「花園式」單位創建活動,擴大城區綠地面積。
加強科學化規范管理。堅持「建管並舉,重在管理」,完善市容市貌管理制度和辦法,推動城市管理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強化日常管理,嚴格落實以「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為主的三包責任制,在濱河大道等重點地段組建專門管護隊伍,始終保持嚴管嚴查態勢。強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堅持集中整治與長效管理相結合,突出抓好以垃圾清理、清掃保潔為重點的凈化工程,以交通秩序整治和馬路市場取締為重點的暢通工程,下功夫解決垃圾亂倒、車輛亂停、攤點亂擺、廣告亂貼等突出問題。
加大市場化經營力度。強化經營城市理念,創新城市建設融資機制,規范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推進投資公司運作,發揮國有資產四兩撥千斤的融資作用,多渠道吸納資金投向城市建設。進一步開放城鎮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行業市場,推動城市公用設施等資本的市場化運營,盤活城市存量資產,做足做活「以城建城」的文章。力爭實現城市經營性收入3000萬元以上。
(六)改革創新,著力增強發展活力
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創新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為加快發展提供活力和動力。
深化農村改革。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政策引導、農機助推、試點示範、規模增效」的思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鼓勵農民以轉包、租賃、互換、轉讓、代耕代種、股份合作等形式,推動農村土地相對集中到產業化企業、農機大戶、種養大戶手中,加快農業規模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要把土地流轉和撂荒治理相結合,繼續清理閑置土地,加大開發整理力度,年內爭取再復耕撂荒地1萬畝以上;抓好龍泉費家灣、中川陳家井省列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開發整理土地5000畝以上。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科學指導,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用兩年時間基本完成主體改革任務。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深化企業改革。鞏固和發展國企改革成果,注重改革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協調性,按照「四個到位」的總體要求,大膽採取經營者持大股、整體轉讓、兼並重組、破產拍賣等方式,突出職工身份置換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持續打好企業改革攻堅戰。重點加快交通公司、塑料公司、縣水泥公司及物資公司等企業改制工作。嚴格規范企業改制中的產權轉讓程序,擴大國有資產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水平,最大限度實現保值增值。下大氣力妥善解決改制企業職工安置、經濟補償、社保關系接續等問題,維護好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全面完成政府機構改革的各項任務,嚴格按照全縣總體要求,突出抓好「三定」方案的落實,進一步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繼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突出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行政審批法制化、科學化。圍繞建設服務型政府,進一步強化「領導就是服務、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強勢推進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效能的全面創新,為全民創業開辟綠色通道。
(七)穩定為上,切實加強社會管理
堅持「發展第一要務,穩定第一責任」,切實把保一方平安的措施落到實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加強平安建設。突出抓好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要認真落實「大調解」機制,以抓源頭、清積案、建機制、強基層為重點,深入開展社會矛盾化解,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要不斷完善「大信訪」機制,繼續落實縣級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和重點信訪案件包案責任制,高度重視和有效防範企業改制、征地拆遷、土地糾紛、涉法涉訴等問題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進一步強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規范鄉鎮綜治中心運行機制,提高社會面技術防範水平;以解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
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為重點,深入推進社會管理;以著力解決制約公正廉潔執法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全面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
加強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發展理念,深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和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著力抓好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等重點行業和企業的安全管理,抓好商場、學校、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地的安全防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完善應急體系,加大救災物資儲備,增強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加強市場監管。堅持不懈地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深入開展商務執法活動,維護正常有序的市場環境。尤其要突出加強食品、葯品及其它生活用品的管理,完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督網路,深入開展食品安全、非法行醫等專項整治,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八)執政為民,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
以「創新強縣、創業富民、創優爭先」活動為載體,深入推進執政能力和作風建設,讓人民放心,讓人民滿意。?
與時俱進,科學施政。政府全體工作人員要積極順應新形勢,努力加強理論武裝、知識更新和能力培養,增強科學發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積極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工作,不斷改進管理方式和領導方法,健全重大決策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制度,提高科學施政的水平。要始終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用基層的經驗指導實際工作,用個性的辦法化解共性的難題。
民生為要,務實執政。始終堅持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到重大決策依民而定,安危冷暖唯民而系,多做群眾急需的事,多做群眾受益的事,以實際行動贏得群眾對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堅持不懈地改進作風,前移工作關口,下移工作重心,帶著感情做工作,帶著責任抓落實,做到察民情,情況在一線了解;幫民富,措施在一線落實;解民憂,問題在一線解決。
規范運作,依法行政。切實推進「法治永登」創建,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正當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要認真實施政務公開,完善政府網站內容,大力推進電子政務。要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和向政協通報情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健全與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聯系制度,增強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干凈幹事,廉潔從政。認真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警示教育,築牢反腐思想防線,做到重責、慎權、淡利。要切實加強對公共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建立思想道德教育長效機制和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強化對重大工程、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重點領域的監管,加大審計、監察力度,堅決防止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堅決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發生。要強化對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努力建設一支勤政為民、清正廉潔,團結和諧、心齊氣順的公務員隊伍!
各位代表!
我們面臨的任務艱巨而繁重,我們肩負的責任重大而光榮。讓我們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在縣委的堅強領導和縣人大、縣政協的有力監督下,開拓創新,創優爭先,努力把加快發展的宏偉藍圖變為富民強縣的美好現實!
D. 農村沒有土地改變股份制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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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主要分析依據
摘要: 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通過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通過其他方式承包並依法登記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於物權,屬於物權中的他物權,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內容應法定,其權利應自由轉讓,可依法繼承,可依法拋棄,可依法抵押。承包地應不得收回和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租、轉包等立法條文內容表述要科學。
關鍵字: 物權性質 土地承包經營權 新型用益物權 內容法定 應自由轉讓 可依
《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按該條款規定分析可知,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之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1] (P.19)即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實行債權保護(除該法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外)。《農村土地承包法》重點和核心是調整和規范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達到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村土地利用權。筆者認為,建立和完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事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事關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大局。本文對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規范之存在不足作一法律思考,以便制定《民法典》和《物權法》時更好地規范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達到真正實現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一、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徵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並結合民法中物權法理論分析,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2] (p.31),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記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養殖水面、「四荒」等農村土地進行佔有和以耕作、養殖、竹木或者畜牧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並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該依法承包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於物權,屬於物權中的他物權,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里「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這里「農村土地」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園地、養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農村土地之佔有為前提並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即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內容主要包括從農村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佔有、使用、收益三大權能以及「依法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記而發生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兩種。法定期限,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約定期限,如該法第45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
(6)它是以耕作、養殖、竹木、畜牧為具體內容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
(7)它是以農村土地的使用目的為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
(8)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關系的特定義務主體(即發包方)的相同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分析,兩類農村土地發包的承包方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其中發包方主要主體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方,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才是發包方。
(9)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其權利和義務的主要法定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權利三方面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義務三方面。
(10)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的可流轉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該法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11)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則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12)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規范之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議
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該類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物權保護,真正達到「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筆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規范之存在不足表現在:
(1)家庭承包的當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中含有法定內容和約定內容兩方面,這與物權內容法定相悖。物權內容法定,是指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否則無效;同時,「也不得基於其合意自由決定物權的內容」。[5] (p.74)「作為用益物權,其共性在於,雖經由債權合同而創設,但隨即與之絕緣,具有強烈的物權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色彩,因此須於法律中明確其具體的權利義務,以在不動產的所有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維持利益的均衡,避免物權法律關系過於復雜,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迭起。對這些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合同的約定加以變更」。[6] (p.4)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侵害家庭承包經營權的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要承擔侵權責任」,[7] (p.10)這種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包含約定內容,顯然是違背物權法中物權內容法定原則的。
(2)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物權內容法定無法律可依。通過其他方式承包,並經依法登記取得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該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法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幾乎沒有任何條文體現,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在該法第三章「其他承包的方式」中,從法律結構上分析,它與第二章「家庭承包」是相獨立的,無法律依據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法定遵照。
(3)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對受讓方作了一定的限制,且受讓方必須是「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與物權本質上是一種支配權不相吻合。「所謂物權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為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之特性」。 [8](p.22)有的人認為:「如果不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進行一定的限制,遇經濟困難或天災人禍之年,農民轉讓或抵押自己的土地,將使這些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對從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流轉加以一定限制」。[9] (p.154)筆者認為,上述理由不可能成立或沒有說服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屬於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形式,其結果:轉讓方(原承包方)喪失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上述觀點,法律要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否則,轉讓必然導致原承包方失去農村承包地,失去長期依賴農村土地提供的生活保障。實際上,在農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地區,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近郊區,一部分農民已離開農業,轉向從事第二、三產業,已不再依賴承包地作為最後的生存保障,這些農戶自願將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人,可以全身心投入二、三產業經營活動。可見,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顯然是不科學,把農民捆綁在土地上,達到「農民永遠是農民」,顯然違背常理。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勢必引起部分農戶失去部分或甚至全部農村承包地,這是客觀事實。同時,該法規定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難道發包方能夠審查或預見轉讓方有30年左右的穩定收入來源嗎?這肯定是不現實。轉讓方既然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受讓方,對自己家庭成員的今後生存能力肯定作出比較合理的預測,否則該承包方可以採取其他流轉形式,關於這一點我們沒有必要懷疑和不相信該承包方。同時,把受讓方限制在「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也不合理和科學,一方面給轉讓方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對象的范圍,甚至有的人認為,「轉讓的受讓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不能是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10] (p.90)按此運行其結果,會出現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落實,甚至造成農村承包地拋荒棄耕之結果;另一方面,造成流轉封閉,不利於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再一方面,無法真正按照市場價格轉讓,不利於轉讓方轉讓收益的真正實現;最後一方面,如受讓方限於農戶,其實受讓方也已經取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到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沒有必要一定把受讓方限於農戶。因此,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過多限制,必然會侵害轉讓方的合法權益,不利於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4)《農村土地承包法》已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為什麼不能允許家庭承包中耕地和草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呢?如承包方家庭成員最後剩下的成員將耕地或草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給特定受讓方(即承包方家庭成員最後一個成員的繼承人的農戶),其實際結果與允許耕地和草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有何區別。同時,表面上該繼承人的農戶雖然向轉讓方支付了轉讓費,但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之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即承包人)死亡時,照樣取得承包收益(包括上述轉讓費)。又如,承包方家庭成員最後剩下的成員臨死前將耕地或草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非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會使該法第31條條文的立法目標其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落空。同樣,也會給已經完成轉包、出租、入股等流轉形式,帶來法律問題,上述流轉形式也會使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暫時落實。
(5)《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承包地可以依法收回和可以依法調整的特殊情形,與物權法中物權屬絕對權和物權保護之絕對性相沖突。物權的絕對性,是指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物權人於其標的物之支配領域內,非經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則即構成違法。法律賦予物權人絕對保護之特性。此即所謂保護之絕對性。[5] (p.9)1993年中央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這一政策是成功的,充分體現了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之絕對性。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可依該條款依法進行調整(除該款規定「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外)。按法理分析,承包地依法調整其結果,使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一方面不符合國外用益權消滅其理由(如德國民法中規定用益權消滅情形是:①用益權人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消滅;②用益權設定期限屆滿;③用益權和所有權競合;④用益權人對物不當使用、無權使用,並且不顧所有權的告誡而繼續使用時,所有權人通過訴訟停止其使用,並消滅其用益權),也不符合國外永佃權消滅其理由(如日本民法典規定永佃權消滅情形是:①永佃權存續期限屆滿;②永佃權的拋棄,即永佃權人,因不可抗力連續三年以上全無收益,或於五年以上期間內,只獲少於佃租的收益,可以拋棄其權利;③佃租的滯納、破產宣告,即永細權人,連續二年以上怠付佃租或受破產宣告時,土地所有人可以請求消滅永佃權;④永佃權人對土地施加永久的損害,並違反土地的利用方法時,土地所有人可依法請求消滅永佃權),也不符合我國理論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理由(主要理由:①承包期限屆滿;②承包地被依法徵用;③承包地被依法佔用;④承包方依法退包;⑤承包地滅失;⑥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撤銷;⑦承包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另一方面「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證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保證難以真正落實,影響農民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信心,造成農民不敢或者不願對農村土地進行長期投資,甚至進行掠奪式經營,破壞地力;再一方面被調整而調出承包地的農戶其合法權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往往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最後一方面如果調整承包地之前,超過農戶人均承包地數量的部分或全部承包戶都已依法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而受讓方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承包地調整是否公平、合理、科學。可見,該法第27條第2款立法設計存在許多問題,其結果在實踐中不具有普遍可操作性。同時,該條款規定:「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雖然屬授權性或任意性法律規范,但如果承包方提出「約定不得調整」,發包方有何理由拒絕或者能拒絕,如果同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一些「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而另一些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得調整內容或者約定可以調整,其結果承包地如按該法第27條第2款進行調整,村內承包方的地位是否平等,被調整承包地的部分農戶其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因此,筆者建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徵用或者佔用,新增人口(人口出生或轉入)等,應適用該法第28條未承包土地、交回和收回承包地的土地作為調整客體的規定或者引導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取得承包地,其結果會更合情、合理、合法,農民更能接受,便於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真正屬於絕對權和受到物權保護之絕對性充分體現。另外,該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按該條款規定,發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但如遇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和轉為非農業戶口前依法實施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實現作為「合理經濟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價值,從而會使該法第26條第3款規定無法實施而使發包方依法收回落空。同時,如已依法出租或者轉包(無須發包方同意,操作無任何難度),在流轉期限內能否收回,顯然,法律無理由支持收回,照樣使收回落空。
(6)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農村土地」 上 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法律規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除耕地、林地、草地外,還包括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農村土地」,如漁區的養殖水面、某些地方的園地等。這些農村土地採取家庭承包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方面養殖水面的承包期較短,一般只有3~5年,最長也不會超過10年,該類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如賦予物權性質,顯然與民法理論上物權存續期較長,一般需超過20年相矛盾;另一方面該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只針對耕地、林地、草地三類農村土地進行立法設計和形成法律規范的,「其他農村土地」上採取家庭承包產生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依照該章內容執行,其結果實際運作中難以操作,會造成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不到一體法律規范調整和保護。
(7)《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規定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撤銷。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撤銷,是指在發生法定事由時,發包方可依法撤銷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如上述《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規定就屬於撤銷情形,根據國外永佃權撤銷制度,在法律上可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有權撤銷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擅自變更農村土地農業用途,並致使不能恢復原狀的;(二)閑置耕地達二年以上或者其他農村土地達四年以上的」。「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符合上述事由,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事由的,不生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效力」。
(8)《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規定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拋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拋棄,是指在發生法定原因時,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的單方行為。《日本民法典》第275條(永佃權的放棄)規定:「永佃權人,因不可抗力連續三年以上全無收益,或於五年以上期間內,只獲少於佃租的收益時,可以拋棄其權利」。我國法律既然已賦予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財產權,應規定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拋棄制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拋棄,畢竟是一項民事權利,如果因某些特殊原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繼續使用收益農村土地與己不利,而又在不損害發包方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應允許其拋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法律應對此規定嚴格的限制條件。在法律上可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不可抗力連續二年以上全無收益,或於四年以上期間內,只獲少於承包費的收益時,可以拋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林地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除外」。
(9)《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允許抵押。筆者認為限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理由不成立。首先,設立抵押權時並不發生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抵押權因為債務得不到償還而實現有或然性。其次,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財產權,目前農民可以作為抵押的其他財產有限,因此農民貸款、融資很困難,不利於加大農村承包地上的投資,限制農業發展。第三,農民在緊急時需要資金,如果不允許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進行貸款,會造成只能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這個時候的農戶才會真正失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11]。因此,應允許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10)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中造成法律結構不科學。家庭承包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時,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為經營單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家庭承包的主要特徵:一是發包方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二是承包方只限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三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享有平等承包權;四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不是以農民個人為單位進行家庭承包。根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定分析,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流轉形式符合「家庭承包」之特徵,而其他形式之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結果都可能產生與「家庭承包」之特徵部分不符或者不相符(除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成為流進方,即新承包方包括轉讓中的受讓方、轉包中的受轉包方、林地承包經營權中的繼承人屬部分符合外,但上述流轉形式實質上已不符合家庭承包之主體特徵,同時更不符合家庭承包體現人人有份、公平優先的原則)。顯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性質明顯區別於「家庭承包」其本身性質。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中顯然不科學,同時從深層次研究,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農村土地承包為前提,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許多流轉形式其流轉結果產生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性質完全不同的農村土地其他經營形式,如租賃經營、股份合作經營等,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無法全部涵蓋農村土地經營制度。但按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內容來看,其法律名稱最好改稱《農村土地承包與流轉法》。筆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與流轉法》其結構最好調整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農村土地承包」,第三章「家庭承包」,第四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章「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六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待時機成熟,今後應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經營法》。其內容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外,還應包括農村土地租賃經營、農村土地股份制經營、農村土地集體經營(目前,全國還存在沒有採取農村土地承包的村,這些村集體經濟實力很強,仍採取集體統一經營,其效果也較理想)、農村土地其他形式經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內容。
(11)通過其他方式承包,並經依法登記取得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流轉缺乏全面法律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只規定了該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和第50條也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作了原則規定,從法律結構看,它與該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相獨立的,無法律依據按該法第二章第五節法律規范適用。其他方式承包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自身運行機制,應有適合自身運行機制的法律規范。筆者認為,今後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時,最理想應單設「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章,包括三節,即第一節「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般規則」,第二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節「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特別應對「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12)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應屬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形式之一。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實際上,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應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范疇,從科學、合理角度講,應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范范圍內,但如該繼承人放棄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無繼承人的,則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這種情形可規定在該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中。另一方面,該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此規定,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因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上述情況戶仍然客觀存在,其立法規定是成功和科學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最後一個死亡的成員應當獲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但繼承人不能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由發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實踐中仍存在問題,因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按前面內容分析會使該條文操作落實,無法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另外,如承包戶的最後一個死亡的成員在臨時前,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出租以及入股,該成員死亡時,發包方能否立即收回承包地值得懷疑,能否以消滅其他法律關系或犧牲其他合法當事人利益,顯然,法律沒有理由也不應該支持。可見,法律上限制或禁止耕地或草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是不合理或不科學。筆者認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依法繼承,避免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或矛盾,更有利於提高承包方在農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積極性和信心。
E. 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工業)能轉讓給個人嗎有什麼利弊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故,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工業)能轉讓給個人。
二、這塊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稅的徵收范圍內,如果在公司名下,每年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增加營業成本。如果該公司處於停產或土地閑置的狀態,無異於是一個大包袱。那就不如轉讓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動資金。
這塊地如果轉讓給個人,你的意思好像是轉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吧。其好處是成為個人財產了,公司第財產減少了。
但要注意轉讓價格的公允與否:如果價格公允,公司要繳納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個人要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印花稅。
如果價格不公允,或無償贈與,或以其進行利潤分配,或股東分紅,稅收方面還要增加一個股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三、這個問題時繼承的問題:
在個人名下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如果不是遺囑繼承,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程序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和份額,分別繼承應得土地使用權。
在公司名下,傳承下去的就不是土地使用權了,而是被繼承人(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的股份。土地使用權是公司財產,不能直接進行繼承。
建議:為了繼承,給子孫留點資產,就繳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個人名下吧。但不要少繳稅或不繳稅,造成偷稅的嫌疑。
(5)閑置土地的股份轉讓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F.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將其股東依法轉讓人他人的行為;而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人對其資產進行處理的經營管理行為。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
一、轉讓的客體不同。
資產轉讓的客體為資產,股權轉讓的客體為股份。
二、來源不同。
資產來源於三個方面,即股東(出資人)對於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和通過舉債所獲得的資金來源。股權則不同,它只存在於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不存在股份。股權轉讓所轉讓的是股權,資產轉讓所讓渡的是資產。就資產而言,與其說是一個法律概念,不如說是一個經濟學概念。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機器設備、現金、土地使用權等。就一個公司或者企業而言,資產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資本,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的財產,他是一個整體的概念。而股權只存在於公司中,非公司制企業不存在股權。
三、交易的主體不同。
資產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有權轉讓屬於自己的資產,而不能轉讓屬於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侵犯股東權利的行為。相應地,公司股東只能轉讓自己擁有的對公司的股份,不能轉讓公司的資產,否則就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的侵犯。因為股東在投資設立公司時就已經把財產所有權交付給公司,以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獲得股權。公司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一個與公司股東完全不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它與公司的股東是平等關系。
三、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不同。
一旦轉讓活動被認為是資產轉讓,就應繳納營業稅,而如果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則不需繳納營業稅。因此,一項交易被認定為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對於公司或者個人來說利益攸關。尤其是一些巨額的交易,營業稅可能高達幾百萬元之巨。因此,資產轉讓不能等同於股權轉讓,必須明確轉讓性質。而在工商部門也只可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
四、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後,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而股權收購購買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五、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直接組織或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和處理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活動,如采購風險、銷售風險、資產儲備風險、運輸風險、決策風險、投資風險、納稅風險等等。股權收購只承擔投資收益風險,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也遠遠不如實施資產收購的企業。
六、在利益分配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被收購企業經營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權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管理,除持股比例達到一定比例並出任董事長外,一般均是被動地接受經營成果的分配。
七、會計核算運用的科目不同。
對於資產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資產都應按資產收購清單中的交易資產名稱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以及應收應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等等。而股權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股權一律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
G. 公司廠房轉讓給另外一間公司,具體流程是怎樣需經過哪些部門批准
1,如果是國有企業,轉讓固定資產需要政府,國資局等有關部門批准。
2,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董事會批准、報有關部門備案就可以了。
3,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董事會批准,通告股東,報有關部門備案。
4,如果是獨資企業,自己做主就可以。
H. 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以及土地開發的法律知識
1、《土地管理法》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明確規定,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滿一年不開工建設的,收取閑置費;滿兩年未開工建設的,屬於用地單位自身責任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你所說的向政府購買,我理解應該是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出讓用地,不知是商業用地、工業用地還是住宅用地,但是,無論是哪類用地,目前都不具備轉讓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第38條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符合以下條件:a、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b、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出讓合同約定的有投資總額),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你目前未動工建設,顯然不符合轉讓條件。
3、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即為買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法》第73條的規定,你將受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50%以下的罰款。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對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即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價款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你目前的動機很明顯,就是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想獲取150萬的利潤。
建議:
1、多方籌集資金,盡快動工建設;
2、如果你打算尋求合作夥伴,依你的名義進行聯合開發,獲得更大的利潤,我勸你還是收手吧!因為一方出資,一方出地的聯合開發方式,也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3、如果你的公司是股份制企業,倒是可以引入資金,增加股東,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這樣就不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