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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發布時間:2022-03-07 05:33:52

『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怎麼表決的

所謂過半數,是指公司股份的半數,而不是指投票表決人頭的半數。也就是說,股東表決時,其中幾個股東聯合持股超過50%,就基本上能左右整個股東會對日常事項的表決情況了。

除了法定2/3表決事項(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增資、減資等重大事項)和章程約定需要2/3表決的事項之外,其他都是過半數即可。

『貳』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審議董事會人選的時候,有三個人的任職資格受到質疑。

你好!
根據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不得擔任高級職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性質如何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區別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區別如下:

1、工作的性質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主要是一些事務性的工作。人事部門負責招待領導的決策。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則包含戰略性的工作和事務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職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節約資金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資金定額,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管用結合和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的要求,擬定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並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3、考核內容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主要考核能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備工作人員應有的道德品質、是否具有做好本職工作的業務技能,以及必備的文化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主要考核,出勤情況、學習成績和工作態度,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等。

4、工作內容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主要制定、修改關於許可權和職能責任的組織結構,建立雙軌的、相互的、縱向及橫向的信息交流系統。預測對於工作人員的需求,做出人員投入計劃,並對所需要的管理政策和計劃做出預先設想。

人員的配備和使用:即按照工作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安置等。幫助工作人員不斷提高個人工作能力,進行任職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主要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做好工作人員的工資定級、升級和各種保險福利工作。通過各種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激勵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對工作情況和程序進行總結、評價,以便改進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伍』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什麼區別

1、對於股東數量的要求不同。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對於董事數量的要求不同: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是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或者是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3、對於未彌補的虧損的數額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現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不能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陸』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董事會人選時,有下列四人的任職資格受到股東質疑。

選擇:A項、B項、D項。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那麼,A項,張某5年前的犯罪行為,不符合上述發條的第二種情況,即不是因為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也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力。
B項,李某企業的破產跟他沒有直接關系,因為該企業一直都是負債累累。
D項,公務員66歲,已經退休6年,不符合上述公務員法的規定。
C項,陳某不得擔任董事,其開辦了獨資廠,那麼,該企業應該為個人獨資企業,其負責人為無限責任。即該投資人個人有較大數額的債務未清償。

『柒』 股份有限公司怎麼開股東大會

你好,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會召集,提前十五日通知各股東,當然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或者股東另行商定的除外。

『捌』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主要職權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有以下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3、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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