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小股東該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小股東的合法權利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保護:1、中小股東享有知情權,可以通過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了解公司的情況和信息,及時維護自身利益;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 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 國美中小股東該怎麼保護自己權益
國美和黃光裕「拉大鋸、扯大鋸」式的斗爭又掀起了第二個小高潮。這次,國美對黃光裕因內幕交易所造成損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據了解,這次涉及的股東人數多達13萬人,也就是中國人每1萬人里就有1人是本案的潛在原告。在此,博友裴律師結合《公司法》談談中小股東的權益如何保護。
一、 累積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裴律師解讀:現行《公司法》突破了原來「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界定。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雖然規定了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原則,但同時允許以章程排除該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章程規定了允許股東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小股東就有可能獲得多於其持股比例的表決權,再說的直白一點兒,就是為了中小股東選人方便。
二、 知情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裴律師解讀:《公司法》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的一項關鍵權利,而且對於這項權利的行使,也規定了保障程序,即一旦查帳權遭到拒絕,則股東有權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三、 股東直接訴訟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裴律師解讀:該條款規定了股東訴權,在大股東或者董事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情況下做出的決議,股東可以根據此規定實施相應的救濟措施。
四、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明文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裴律師解讀:在大股東和董事會為了各自的利益明爭暗鬥的同時,往往不惜犧牲公司利益作為籌碼,可小股東勢單力薄,很難在夾縫中生存。因此,面對奄奄一息的公司,為公司實施「安樂死」說不定才是挽救公司的唯一途徑。
作為受害的中小股東,關心的不是高層之間的恩怨情仇,而是自己的那點「本兒錢」。作為中小股東,更應該熟悉法律、運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應及時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服務,以便真出現問題的時候能夠從容應對。
拉大鋸,扯大鋸,姥姥家,看大戲……
4.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之股東訴訟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5. 從股東的角度分析,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投資利益
1、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是尋求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根本。從目前來看,現有法律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從多方面對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應該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用法律條款明確表述,使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可以依法進行。 措施:一加強法律可操作性,盡快完善各項法律詳細的實施細則,例如有關重大經營信息披露和重大關聯交易的規定與責任要有更加細致的實施細則;二是要加強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三是完善審計法律制度,嚴格要求,打造中國企業的信譽
2、實施股權分置,加大流通股比例 適當分散一股獨大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使大股東不能靠高投票權來一意孤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通過股改的方式,減持國有股,並逐步上市流通,新股發行應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股改正轟轟烈烈進行,相信一股獨大的局面將有所改善。
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世界各國加緊實施了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職權與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過客觀行使董事職權的方式來監督公司的運作,並且可透過其積極的參與各種委員會運作來影響公司的決策與經營。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4、培育和規范發展機構投資者 注重發展基金這類機構投資者,積小成大,力往一處使。這樣可以有效制約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5、中小股東積極維護自身利益 中小股東積極參與對自己利益的保護,主動維護自身的權益非常關鍵。特別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6、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管 增加中小股東在董事會中的代表人數,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要讓債權人的利益代表進入董事會,要明確董事會成員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