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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認購基金

發布時間:2022-03-07 23:01:44

① 國有公司股東會同意用公司資產購買基金合法嗎

國有公司股東會同意用公司資產購買基金是合法的。
1、國有企業可以依法在其單位賬戶上購買專屬的理財產品(包含基金、銀行理財等)。
2、該收入根據產品的種類需要向稅務部門繳納營業外收入的稅款(基金保險類免稅)。
3、國資委對國企的理財監管一直非常嚴格,主要是控制其對二級市場的投資,企業投資二級市場股權高於5%的需要事先到國資委報批;低於5%的需要到國資委報備。

② 我的股票交易軟體里的基金申購,認購是什麼

用股票賬戶進行基金交易,必須開通開放式基金交易功能;
在股票賬號進行基金認購,是指對正在募集的基金,進行基金買進申購,這種買進需要經過募集結束後,根據參與認購的客戶資金大小,按比例分配確認份額,才算是認購成功;
在股票賬號進行基金申購,是指對已經上市的開放式基金,進行基金買進買進,這種買進不需要按比例確認份額,可以直接用股票交易賬戶買進基金份額。。。

③ 通過券商認購新基金也算場外認購嗎

1、通過股票賬戶認購是場內認購,基金賬戶認購是場外認購。
在券商系統中,通常會分為股票交易和基金交易兩部分,在「股票」部分認購就是用股東賬戶,就是場內;在「基金」部分是用基金賬戶,是場外。

2、ETF也是一樣的。

3、ETF認購用現金,申購用一攬子股票

4、場內認購的可以在場內贖回也可以在二級市場像賣股票一樣賣出;場內只能現金分紅。
場外認購的只能在場外贖回,如果先要轉到場內需要辦理轉託管;場外可以現金分紅可以紅利再投資。

④ 有股東帳號可以購買基金嗎

如何購買你的第一隻基金?這是初次投資基金的新人需要仔細了解的。

首先可以通過基金公司網站和證券類報紙獲取相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可以直接撥打基金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進行咨詢。以下將以開放式基金為例進行說明。

先選擇好投資某隻基金,然後到代銷該基金的銀行網點、證券公司營業部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銷中心申請開戶、填寫申請表。具體申購程序在招募說明書中會有詳細的說明。需要決定的是投資金額,而不是購買多少份額的基金單位。國內申購開放式基金採用未知價法,即基金單位交易價格取決於申購當日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當日收市後才可計算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其中,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申購日基金單位凈值,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填寫申請表時,還有一系列的選項需要確定,有幾項很關鍵。例如,是選擇現金分紅還是紅利再投資。倘若選擇紅利再投資,則基金每一次分紅後,你擁有的基金份額將增加。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基金總回報的計算數據,往往是以投資人都選擇紅利再投資為假設前提的。

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要保存好申購的確認憑證。一般的,填寫申購申請表和交付申購款項後,申購申請即為有效。你可以在申購當日(T日)致電基金管理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確認申請是否被受理,但是交易結果要等到T+2日才能確認。投資人要記得領取確認憑證並完整地保存。多數基金管理公司每個季度或每個月都會向投資人寄送對賬單。另需關注的事項是基金對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要求。目前,不同基金對於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要求不等,而同一隻基金代銷網點和直銷網點對每個賬戶的最低金額要求也不等。

⑤ 各位前輩,我想問深A股東可以買基金嗎 還是要另開帳號

1、深A股東可以買基金,但是前提是該賬戶只能購買該機構代銷的部分的開放性基金和使用證券交易帳戶的只能交易在交易所掛牌的基金即封閉式基金,至於其他的基金需要再開基金賬戶進行申購。

2、基金賬戶又稱TA基金賬戶(Transaction Account 簡稱TA基金賬戶),是指注冊登記人為投資人建立的用於管理和記錄投資人交易該注冊登記人所注冊登記的基金種類、數量變化情況的賬戶。
3、證券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設立的,用於准確記載投資者所持的證券種類、名稱、數量及相應權益和變動情況的賬冊,是認定股東身份的重要憑證,具有證明股東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時也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先決條件。

⑥ 論述投資股東如何選擇基金

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評析
來源: 作者: 日期:08-11-01

內容摘要:本文通過對國外成熟市場各種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模式的比較,提出了我國投資基金立法建議:在信託法的總體框架之下建立共同受託人法律制度。

關鍵詞:投資基金;信託;法律關系;共同受託人

截至2002年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數量已達71隻,其中54隻封閉式,17隻開放式,份額達到1300多億,達到深滬兩市A股流通市值的10%以上。證券投資基金的迅速發展,迫切需要加強對投資基金法制的理論研究,特別是解決在理論和實踐上長期困擾我們的投資基金法律關系問題。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制建設概述

隨著我國投資基金從無到有,進而蓬勃發展的過程,與之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7年到1997年。這十年處於試點階段,基金的發展主要是依靠國家的政策和一些地方性法規,沒有專門的全國性的立法。

基金最早的立法是1992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它屬於地方性法規。該《暫行規定》借鑒了國外有關基金立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基金發行、管理、運營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1993年上海市也頒布了《上海市人民幣信託基金暫行管理辦法》。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頒布了《設立中國境外中國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但這是一部專門調整境外發行並投資於國內產業項目的投資基金的法規,其他基金不適用。1995年開始,有關部門就開始起草「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但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沒有出台。因此,在這一階段,我國投資基金的發展基本上可以說是無法可依。

第二階段以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為開端。經過十年的試點工作和經驗積累,我國基金全國性立法工作時機已經成熟,經過多年醞釀的全國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終於出台。《暫行辦法》出台標志著我國投資基金的發展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也標志著我國有關部門對基金的監管在規范化、法制化的方面上了一個台階。1998年《證券法》頒布實施,1999年《合同法》頒布實施,2001年《信託法》頒布實施,這一系列直接涉及證券投資基金運作和當事人主體的相關民事法律陸續出台,進一步完善了基金的配套立法。隨著即將出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頒行,我國投資基金立法將進入更加成熟的階段⑴。

根據各國的立法和實踐,投資基金主要有兩種組織形態:契約型投資基金和公司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是以公司法為法理基礎設立的,而契約型投資基金通常是以信託法為基礎來構架其法律關系的。我國的《暫行辦法》規范的是契約型投資基金,由於《暫行辦法》出台時我國還沒有信託法,只能採取無名契約的方式來確定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因此存在投資基金的法律構造和當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確等問題。下面,我們擬通過對國外成熟市場各種契約型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模式的比較,對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模式應作出的取捨和抉擇進行分析。

從我國現階段的發展來看,我國大力發展的投資基金主要是證券投資基金,本文所論述的僅限於證券投資基金,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投資基金均指證券投資基金。

二、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與模式

(一) 契約型投資基金和公司型投資基金

根據基金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形態不同,可以將投資基金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corporate type)和契約型投資基金(contractual type)。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公司。投資人-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根據投資回報情況領取股息、紅利。公司型投資基金的結構,通常有三個當事人:(1)投資方。即投資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所有權人,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建立基金,其股東即為受益人。(2)管理方。管理方是投資公司的顧問,提供調查材料和服務,雙方訂立管理契約,由管理方辦理一切管理事務,收取管理報酬。但有關資金運用和證券買賣的重大事項,仍然由投資公司董事會策劃,經決定後再委託證券經紀人代為執行。(3)保管方。投資公司將募集資金指定銀行或信託公司為保管方。簽訂保管合同,保管投資證券,並辦理每日每股凈資產的核算,配發股息和過戶手續等。

契約型投資基金是指基於信託企業原理,由管理者、託管者和受益者三方當事人構成的投資基金形態。它由三方當事人構成:(1)管理人(委託人)。它是基金的發起人,由它來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募集資金,然後將募集的資金交給受託人保管,同時對所籌集的資金進行具體的投資運用。(2)託管人(受託人)。受託人一般為信託人或銀行,根據信託契約規定,接受委託,保管募集的資金及其他代理業務和會計核算業務。(3)受益人(投資人)。是認購受益憑證的投資者。他通過認購受益憑證,參加基金投資,成為基金當事人,並根據持有的受益憑證份額分享基金的投資收益。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採取的是契約型。

(二)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

投資基金是信託在商事領域得到運用和發展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我國的《暫行辦法》將證券投資基金定義為「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日本的《證券投資信託法》將證券投資基金定義為「基於委託人的指示,以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的有價證券之運用為目的之信託,且以將其受益權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取得為宗旨」。從這些定義可以看出,投資基金具備信託的一般要素和法律特徵。

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包括兩個基本構件:一是委託人將特別財產轉移到受託人名下;二是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契約型投資基金投資者應募後即將其資金轉到保管公司名下,而管理公司與保管公司則根據信託契約約定的基金資產運作目的對之進行運營,所得權益交與投資者(受益人)。可見契約型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信託關系的兩個構成要件相吻合,當事人的關系為信託關系。這種信託關系是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制度框架。這種制度的優勢就在於產權界定清晰、職責分明,是一種既有分工合作,又有監督制約的多邊激勵制約機制,因而擁有強大的生命力。大陸法系的亞洲各國,無論日本還是韓國,在立法引進信託制度之後,信託都成為投資基金唯一的和法定的組織形式。

正是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託,因此,很多國家都將投資基金納入信託法來調整。但需要指出的是,投資基金是信託制度的發展和創新,這種信託關系具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委託人的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受託人資格的專門要求及受託人的分工配合與相互監督等方面。這些特殊性使各國都對之進行嚴格監管,許多國家都在信託法之外,用專門立法對之進行規范。如美國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日本、韓國、香港及我國台灣地區等都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專門立法。

(三)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模式的比較

契約型投資基金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日本、德國、韓國、香港等的契約型基金要受到有關信託法規的規范,並以規定三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信託契約為其典型特徵。從有關國家的情況來看,在契約型基金具體信託結構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國模式三類,三種模式各有利弊。

1、瑞士模式。瑞士模式通過一個「集合投資契約」(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規范當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該契約可以另行指定託管人,也可以沒有託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銀行,該保管銀行也是該契約的簽約人。瑞士模式將投資基金作為一筆組合資產,保存於獨立帳戶中。因此,基金契約雖然沒有在簽約主體以外產生明顯的新主體,是一種只有兩個必要當事人的信託,但獨立帳戶已經事實上游離於投資人和管理人而獨立存在。這種契約型基金的獨立性不明確,它代表了未引進信託制度的民法法系國家對投資基金的法律處理。

2、德國模式。德國模式又稱二元制模式,德國在1956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明確了它的投資基金一律採用契約型。該法的兩個特殊的設計是「特別財產」和「保管銀行」。特別財產是投資公司募集並管理的基金,由於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資公司與保管銀行不得請求對其強制執行,而此特別財產分割的權益由受益證券加以表示。這樣,特別財產與信託法上的「信託財產」並無二致,投資者的地位與信託受益人的地位也無區別。區別在於:通過兩個契約並存來規定投資者、投資公司(管理人)、保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是投資者與投資公司訂立信託契約。投資者購買受益證券時,取得信託契約委託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資公司則處於受託人的地位,是「特別財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財產的運營;二是投資公司與保管銀行訂立保管契約。保管銀行負責「特別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並依投資公司的指示處分該財產,同時負責監督投資公司依信託契約辦事,並對其特定的違法行為提出訴訟,甚至有權停止投資公司權利的行使。因此,該法以特別財產為中心,規定了投資公司、保管銀行、受益權者三足鼎立的法律關系。保管銀行是基金的守衛者,此保管銀行不同於美國投資公司法的保管銀行,其許可權較廣而功能較大。

在這種二元制模式下,投資基金三個當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統一結合在一個法律關繫上,而是信託契約及保管契約規范三當事人的關系。該模式通過投資人與管理人的信託關系保證了投資者在發生糾紛時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張權利,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弊端是投資人與保管人不存在契約關系,一旦保管銀行違反義務,投資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張權利,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權利。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又稱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證券投資信託法》,整體結構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核心,以該契約連接管理人、託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體的關系。具體地說,由基金管理人在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後,以委託人的身份與作為受託人的基金託管人(保管銀行)簽訂以基金投資者即受益證券持有人為受益人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據此,受託人取得了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權,並負責保管與監督,委託人則保留了基金資產投資與運用的指示權,受益人則依受益證券的記載享有信託基金的投資收益權。可見,日本的做法是用一個信託契約來規范所有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這與德國法上的構造顯然不同。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也採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構造,簡化了基金關系人的法律關系,並明確了管理人與投資人及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這些無疑較德國法的構造更進步,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人地位有悖於信託法法理。在典型的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應對信託財產擁有原始所有權(我國《信託法》亦有如此規定),而基金管理人顯然不具備該條件。其次,託管人扮演的受託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據信託法理,受託人應當積極參與財產經營,而日本模式中的託管人對基金資產只有保管和監督權,導致「消極信託」。上述問題造成受益人與管理人、託管人權利義務不明,一旦產生糾紛,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對管理人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對託管人主張權利又因為後者只是消極信託而難以取得效果。

從以上各種模式的比較中可以看出,契約型基金組織結構在處理當事人法律關系方面的立法難點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確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確定的困難則又來自於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外,還有基金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但不管各國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都毫無例外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負有誠信義務,目的都是為了使管理人承擔與信託受託人義務相當的義務。

立法上采何種形式規范契約型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與契約型投資基金運作機理相符合,以有利於保障投資人為准則。這是我國相關立法在借鑒他國模式時應有的出發點。

三、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分析與模式選擇

(一)從現行法規分析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

信託法律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原本是不存在的。以日本為始,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努力消除法律制度不同的障礙,成功地將信託制度引入本國。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在《信託法》頒布之前,我國尚未確立信託法律制度,因此1997年之後的新基金均採用契約型形態,以《暫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基金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引,以基金契約條款體現、約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我國《暫行辦法》的實踐來看,設立基金,發起人必須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基金契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訂立「託管協議」,從形式上更類似於德國模式。但是,由於缺乏《信託法》的指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本身法律結構的復雜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法律構造上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由於受託人的缺位,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契約保障和法律救濟。
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明是我國契約型基金的最大問題,特別是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的關系不明。基金契約如果是作為投資基金運作的「根本大法」的話,應該以基金實際運作後的核心當事人-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為基本內容,但是《暫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含義,《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以下簡稱《基金契約摘要》)第23條規定:基金契約經三方當事人(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和託管人)蓋章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但是,此時投資人尚未確定,更不可能簽署基金契約,因此有學者認為投資人不是基金契約的當事方,不能享有契約權利,因此無權追究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違約責任。另一部分學者認為投資人雖未簽署基金契約,但其購買、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使其成為契約當事人並從而享有契約權利。但筆者認為後一種觀點僅是從保護投資人角度出發的一種法律上的推理。由於目前絕大部分基金契約均未將投資人(持有人)列為基金契約當事人,即使列出也未規定投資人如何成為契約當事人,即缺乏類似「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確認後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成為本契約當事人」的條款。在我國投資基金的現行法規中將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及託管人作為基金契約當事人,而將投資人排除在外的做法無疑有違以投資人為核心的原則,有本末倒置之嫌。

《基金契約摘要》並沒有明確管理人及託管人是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授權來進行管理及運用基金,也不是由發起人授權進行管理及運用基金,從《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字面來看,是由「證券投資基金」來委託,但根據我國一般的法學理論,證券投資基金非自然人、法人,亦非合夥,有關委託是由持有人在承認接受基金契約時授權給託管人與管理人。持有人根據基金契約通過持有人大會對一些重大事情作出決議,包括更換管理人與託管人,但實際上,持有人相當分散,投機意識勝於投資意識,我國又沒有健全可行的委託投票機制,因此,持有人大會的作用沒能得以發揮。投資人能做的只有「用腳投票」,無法對託管人和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這種法律主體上的模糊不清還導致了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誰代表基金的問題。《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均認定託管人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而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卻是基金管理人。實踐中,基本均由基金管理人聘任基金的外部審計師、會計師、律師;在基金帳戶遇有執法機關凍結、扣劃的,均由管理人負責處理。那麼,究竟應由哪一方代表基金呢?另一方面,是在基金利益受損害時由誰代表基金持有人向責任方提出賠償請求的問題。《基金契約摘要》關於基金契約的第9條、第10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反之,由託管人為基金向管理人追償。那麼,在管理人或託管人雙方均有過錯是導致基金資產損失或雙方出於關聯關系均怠於向對方追償的情況下,又由誰代表基金追償呢?顯然,我國的《暫行辦法》及其他基金相關法規未能清楚地界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導致了基金利益代言人的缺位;而且,由於沒有賦予基金持有人契約當事人的地位和直接追究管理人和託管人責任的權利,對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十分不利⑶。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對受益人利益的漠視,另一方面還是對投資基金的本質缺乏把握。我們在立法時,首先要把握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的信託本質。證券投資基金的品種、結構、管理方式、規模都是隨著證券市場以至整個金融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的,但無論怎樣變化,其本質也即形成的經濟關系是穩定的。違背基金的信託本質其直接後果就是導致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有些基金管理機構借基金財產為本機構謀取超過信託本身限定的應有利益,有些基金管理機構把建立基金作為本機構獲取投機股票、期貨所需資金的一種手段。由此可見,我們在制定《投資基金法》時,必須始終把握證券投資基金這一信託本質,樹立信託觀念,按信託本身客觀規律辦事,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規范。

(二)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模式選擇

正如美國著名信託法學者斯科特所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和形態,與律師的想像力一樣沒有限制」,各國對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結構的設計可以有各種形態。但無論採取什麼形態,討論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不能離開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那就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投資基金法(草案)》第1條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對投資基金法律結構的設計上,應盡量體現投資者本位原則並方便其權利的行使。為體現這一宗旨,根據我國現有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和《信託法》的規定,結合「二元論」和「一元論」兩說的優點,筆者主張「共同受託人模式」,即以投資人為委託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為共同受託人。理由是:基金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實質上是受託人權能的一種分割。除管理事務內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與信託受託人的義務基本一致,都負有雙重的對物和對人的義務。在對物的義務方面,雙方都負有管理基金資產的義務。在對人的義務方面,雙方都負有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義務。共同受託人的設計,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納入了信託關系中,既符合基金管理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強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持有人的義務,又解決了長久以來困擾立法的一個死結。

在信託法上,共同受託人指因共同接受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的委託或者有關國家機關在國家行為中的指定,而對信託財產負有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處理職責的數人。對於受託人的數量,大多數國家的信託法,均未作限制性規定。日本信託法、韓國信託法都未對受託人的數量規定最高限額,美國信託法對受託人的數量也持如此態度。根據這些國家的法律,某一具體信託關系中受託人的數量,完全由委託人、法院或有關行政機關在設立這一關系時,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因此,在這些國家中,共同受託人現象盛行。在一項信託是由共同受託人執行的情形下,每一個受託人都負有法律賦予受託人的義務,一旦違反這些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共同受託人模式」的出發點,在於賦予投資人信託法上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雙重身份,以期最大程度地保護其權益,並將所謂「受託義務」同時賦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以利上述目標的達成。
綜上所述,《信託法》頒布以後,我們應當更新以往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設計思路,並按照《信託法》的原則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塑造成一種以基金契約為核心的信託關系。在信託模式的選擇上,由於共同受託人制度較好地體現了信託法律制度的特徵,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方便了投資人行使其合法權利;確立了管理人和託管人之間分工制衡的機制和對投資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有利於遏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現有的「經理人控制」現象並徹底清除託管人「托」而不「管」的痼疾,尤其是明確了投資人兼為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加強了對其利益的保護,較充分地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立法宗旨,因此值得我國相關立法及司法機構予以關注。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jijinfa/jijinfalunwen/6716_4.html

⑦ 怎麼辦理基金的認購

基金介紹
http://www.vsun.com/jjintro.htm
懶人基金理財三步曲
http://money.business.sohu.com/20051220/n241038878.shtml
2006年基金購買簡要指南
http://news.cnfol.com/060130/101,1608,1666474,00.shtml

投資人買賣開放式基金的方式與封閉式基金有很大不同。買賣封閉式基金是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買賣行為發生在基金投資人之間,而開放式基金不在交易所上市,投資人須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或贖回基金。投資人買賣開放式基金的具體程序如下:
閱讀有關法律文件
投資人購買基金前,需要認真閱讀有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契約及開戶程序、交易規則等文件,仔細了解有關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策略、投資目標及基金管理人業績及開戶條件、具體交易規則等重要信息,對准備購買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有一個總體評估,並據此作出投資決定。按照規定,各基金銷售網點應備有上述文件,以備投資人隨時查閱。
開立基金帳戶
投資人買賣開放式基金首先要開立基金帳戶。按照規定,有關銷售文件中對基金帳戶的開立條件、具體程序需予以明確。上述文件將放置於基金銷售網點供投資人開立基金帳戶時查閱。
購買基金
投資人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認購。通常認購價為基金單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銷售費用。投資人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確認認購。
在基金成立之後,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請向基金管理公司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申購。
投資人申購基金時通常應填寫申購申請書,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具體申購程序會在有關基金銷售文件中詳細說明。申購基金單位的數量是以申購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具體計算方法須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並在基金銷售文件中載明。
賣出基金
與購買基金相反,投資人賣出基金是把手中持有的基金單位按一定價格賣給基金管理人並收回現金,這一過程稱為贖回。其贖回金額是以當日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
投資人贖回基金通常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贖回申請書。按照《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收到基金投資人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此外,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投資人除了可以買賣基金單位外,還可以申請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紅利再投資。
基金轉換,是指當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時管理多隻開放式基金時,基金投資人可以將持有的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隻基金。即,投資人賣出一隻基金的同時,買入該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隻基金。通常,基金轉換費用非常低,甚至不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在繼承、贈與、破產支付等非交易原因情況下發生的基金單位所有權轉移的行為。非交易過戶也需到基金的銷售機構辦理。
紅利再投資是指基金進行現金分紅時,基金持有人將分紅所得的現金直接用於購買該基金,將分紅轉為持有基金單位。對基金管理人來說,紅利再投資沒有發生現金流出,因此,紅利再投資通常是不收申購費用的。
一、投資者購買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在基金銷售和運作的過程中會發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最終由基金投資人承擔,用來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等提供的服務。基金運作涉及到的與投資者相關
的費用主要有以下兩類:(揭開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的神秘面紗…)

(一)基金投資人直接負擔的費用

該費用指投資人進行基金交易時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對於封閉式基金來說,是與買賣股票一樣,在價格之外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而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主要是指申購費、贖回費。

1、申購費指投資人購買基金單位需支付的費用,主要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費用以及廣告費和其它營銷支出。可在投資人購買基金單位時收取,即前收申購費,也可在投資人賣出基金單位時收取,即後收申購費,其費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遞減。

2、贖回費:指投資人賣出基金單位時支付的費用。贖回費與後收申購費不同,後收申購費屬銷售傭金,贖回費則是針對贖回行為收取的費用。後收申購費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支配,而贖回費收入則歸基金所有。

(二)基金運營費用

基金運營費用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託管費、其它費用等,這些費用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個股全面跟蹤 黑馬將從這里起飛…)

1、基金管理費:基金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其數額一般按照基金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計算累積,從基金資產中提取,定期支付。基金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基金管理人自己的各項開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攤銷,更不能另外向投資人收取。每日計提的管理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2、基金託管費:基金託管費是指基金託管人為基金提供託管服務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費用。託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計算累積,定期支付給託管人。每日計提的託管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3、其他費用包括注冊登記費、席位租用費、證券交易傭金、律師費、會計師費、信息披露費和持有人大會費等。

運營費用是基金運作中的重要成本費用,不同類型投資策略的基金,在經營費用上的差別非常大,上述運營費用及收費方式等都應在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公布。

二、投資開放式基金是否需要交納稅金?

一般情況下,基金的投資者會涉及三種稅金:(1)所得稅,針對投資者的紅利和資本利得徵收。(2)交易稅,基金在交易時需要交納的稅金。(3)印花稅,交易中的有關單據須交納的稅金。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者的基金紅利和資本利得暫未徵收所得稅,對機構投資者獲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基金的投資對象是證券市場,基金的管理人在進行投資時已經交納了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各種稅率,所以投資者在申購和贖回開放式基金時也不需交納交易稅。對投資者買賣基金,暫時免徵印花稅。

三、開放式基金的面值和認購價格是多少?

開放式基金的面值一般為人民幣一元;認購價格為面值加單位基金份額認購費。

四、開放式基金的認購和申購有什麼區別?

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認購。投資者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確認認購。

在開放式基金成立之後,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請向基金管理公司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申購。

五、如何計算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

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是買賣行為發生時已確知的市場價格,其價格受到供求關系的影響;申購開放式基金採用未知價法,即基金單位交易價格是在行為發生時尚未確知(但當日收市後即可計算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申購開放式基金單位數量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T日基金單位凈值

假如投資者投資50,000元認購某開放式基金,假設申購費率為2%,當日的基金單位凈值為1.1688元,其得到的份額為:

申購費用=50,000×2.0%=1,000元

申購份額=(50,000-1,000)÷1.1688=41923.34份

六、如何計算開放式基金的贖回費用及贖回金額?

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是買賣行為發生時已確知的市場價格;贖回開放式基金採用未知價法,即基金單位交易價格取決於贖回行為發生時尚未確知(但當日收市後即可計算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贖回基金單位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單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單位凈值-贖回費用

假如投資者贖回50,000份基金單位,假設贖回費率為0.5%,當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1.1688元,其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50,000×1.1688×0.5%=292.2元

贖回金額=50,000×1.1688-292.2=58,147.80元

七、如何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每份基金單位的凈值,等於基金的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的余額再除以基金的單位份額總數。

八、基金價格什麼時候以及在什麼地方公布?

開放式基金必須在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公布前一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管理公司會在規定時限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ee.com.cn、深圳證券交易所www.cninfo.com.cn)上發布。除此以外,許多基金公司還會設立24小時的電話或傳真查詢服務系統並在公司網站上提供提供查詢服務,使投資者可以隨時掌握自己的投資狀況。

九、投資開放式基金的獲利方式主要有哪些?

投資開放式基金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獲利:

1、凈值增長:由於開放式基金所投資的股票或債券升值或獲取紅利、股息、利息等,導致基金單位凈值的增長。而基金單位凈值上漲以後,投資者賣出基金單位數時所得到的凈值差價,也就是投資的毛利。再把毛利扣掉買基金時的申購費和贖回費用,就是真正的投資收益。

2、分紅收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基金會定期進行收益分配。投資者獲得的分紅也是獲利的組成部分。

十、監管部門是如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監管的?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地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2003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將使我國的基金業在法制化軌道上更加平穩有序地發展。

2、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3、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獨家證券參考,全新角度看股市……)

4、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6、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⑧ 基金的「認購費」和「申購費」是什麼意思

認購費是指基金發行募集期內認購基金需要支付的費用;申購費是指基金存續期內申購基金需要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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