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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審計委託的審計模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3-08 01:22:01

① 企業財務審計有哪些審計形式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企業財務審計按照企業的不同類型劃分,常規的有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這其中因為上市公司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其年度報告審計是一項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一般企業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選擇是否委託審計;其次是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有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還有部分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到國計民生,政府對這類企業有時會實行專項審計,政府審計還可以按照不同的作業方式區分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企業在合並業務中有盡職調查審計,企業經營失敗有破產清算審計等形式.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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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為什麼會產生內部審計,什麼時候產生,我國內部審計的委託者是誰,誰進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是怎麼設置的

建議你讀一本內審審計發展史。
為什麼產生內部審計:因為管理者和所有者分離,需要第三方監督。
產生的時候:奴隸社會就有雛形。
我國的內部審計的委託者是:企業管理層
誰進行監督:所有者:審計委員會
機構設置:每個企業都不同的設置,上市公司是由審計委員會領導,其他私企都不一定,有在財務下的,有在總經理下的,有在督察部的。國家沒規定。

③ 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審計程序時什麼

一、計劃審計工作階段 在計劃審計階段,主要工作是針對審計業務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了解企業的基本信息,收集有關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在審計程序方面,應做好以下工作: 1、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製程序; 2、在了解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會計政策的選用和運用、經營目標、戰略、財務業績等方面)的基礎上,填寫基本情況表,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情況。
3、就業務約定書和主要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理解,特別是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者(管理層)的會計責任、治理結構(層)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溝通方式等內容進行協商的基礎上,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對沒有經過了解、洽談、協商的項目,不能直接實施審計。
4、對未審計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性測試工作、實施風險分析評價; 5、在實施上述程序的基礎上,編制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二)在審計證據方面,應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已簽字和蓋公章的財務報表及其附表; 2、被審計單位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相關的行政許可證件復印件; 3、被審計單位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復印件,並由提供材料的經辦人簽字確認後加蓋被審計單位公章; 4、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有關組織機構和基本資料; 5、重要和長期的經濟合同、納稅文件資料等。
二、審計實施階段 在審計實施階段,對小企業的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並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但由於小企業可能不存在能被注冊會計師識別的控制活動,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主要是實持性審計程序。
而在缺乏控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貨幣資金和實收資本項目的審計程序,無論什麼情況,都不能簡化。
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①對自然人出資組建的有限公司,由於對現金的收入內部制度可能存在很大缺陷,很多企業現金收支數額較大,庫存現金余額也大,但又無法實施現金盤點程序,此時注冊會計師必須檢查有無將公司現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儲蓄存款帳戶,並在現金盤點表及其相關工作底稿中記錄清楚不能盤點的原因、理由以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說明; ②銀行存款項目和相關的銀行借款必須實施函證工作,但有依據掌握被審計單位沒有銀行借款的情況下,可以以銀行加蓋印章的對帳單復印件作為審計證據; ③實收資本項目審計,必須與驗資報告進行核對,檢查原驗資的有關貨幣資金出資憑證是否入賬,在編制「實收資本(投資主體)明細表」基礎上,與實收資本核對是否一致,是否與有關法律文件(如章程)規定一致等。
2、往來款項(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項目的審計程序,必須堅持函證程序,確實不能函證的,可以採用替代程序,但必須按照「一戶一表」的要求實施替代檢查程序,並追溯到以前年度,必要時復印有關原始憑證,不能追溯檢查的明細項目,應當將不能追溯檢查的情況記錄在審定表中。
對股東和他人借款,如果借款手續(有合同、有內部審批手續、付款憑證合規等)合法,借款事由成立,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能界定為抽逃注冊資本,但如果金額過大,占注冊資本的10%以上或借款時間超過一年的,應當在審計報告意見段披露其審計情況。
此外,對於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如果賬齡超過一年以上,應當關注其能否收回,是否存在潛在的壞賬損失,如存在,應估計壞賬損失並作出相應的調整事項,不能估計的,應當在審計報告意見段披露其審計情況。
3、存貨項目的審計程序,由於不同的企業類型,存貨性質不同,所以對存貨的審計應當區別企業類型後,再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審計程序。
(1)製造行業和流通行業的存貨審計,主要包括存貨采購成本、存貨發出的計價測及期末存貨的計價等,對存貨采購成本的審計,應注意製造行業和流通行業的成本開支差異,並關注其內容是否符合成本開支范圍,采購憑證是否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對存貨發出的計價測試應關注是否符合企業制定的會計政策、是否遵循一貫性原則等,對期末存貨的計價,主要考慮是否存在存貨跌價損失。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存貨審計,由於存貨項目的內容與製造行業差異較大,審計時應當特別關注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和成本開支內容合法性,並注意以下審計程序和證據: ①開發項目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並收集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②開發項目是否具有投資計劃和城市規劃手續,收集有關文件資料備查; ③開發項目是否具有施工許可證,完工項目是否具有竣工驗收手續等資料,並收集有關文件資料備查; ④成本開支范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成本費用構成內容。
(3)建築企業存貨的審計,主要包括「工程施工」項目核算的直接材料費、直接人工費、其他直接費的審計,以及為工程施工而發生的機械作業費用、直接費用、現場經費等,但不包括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施工而發生的管理費用、為銷售活動而發生的促銷費用等,也不包括按照《建造合同》准則已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相匹配而結轉到損益中的工程成本內容。
4、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的審計程序,一定要關注其是否對被投資企業實質上擁有控股權。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的,應當收集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作為審計證據,沒有審計報告的至少應當收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審計證據。
對於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也要關注被投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和投資收益情況。
5、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項目的審計程序,對擁有固定資產項目的企業,必須對固定資產的產權歸屬和計提折舊等情況進行審計,特別是用固定資產作為注冊資本驗資的企業,應當重點關注房屋、車輛和土地使用權是否過戶在被審計單位名下,如沒有過戶,應當獲取被審計單位說明沒有過戶或正在辦理過戶的情況說明或者聲明。
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審計,必須進行測試,包括計提時間范圍是否符合規定等,此外還應當關注其使用狀況,是否存在它項權利等重要情況。
6、在建工程項目項目審計程序,最關鍵的是要注意借款利息費用的處理是否符合會計准則的規定和要求,涉及的有關利息計算依據,應當附有銀行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復印件。
在審計方法上要與長短期借款審計程序聯系起來一並實施審計。
對於已經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暫估入固定資產賬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7、待攤和預提費用項目審計程序,要結合費用發生的會計期間和其費用載體的收益期進行審計。
8、銀行長短期借款項目的審計程序,應將借款的銀行、類型(借款條件——是否抵押擔保等)、期限、利率、本金等基本情況信息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對於借款利息難以計算的項目,可以直接向銀行函證,對於已經到期的銀行長期借款及其利息,應當作重分類處理。
9、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項目的特殊審計程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採用預售方式收取的售房款,如果房屋已經交付購房者,價款已經收取,只是沒有開具發票結算,應當將預售款提出調整分錄,對稅務機關按照預售款一定比例收取的稅收,屬於繳納行為,按照繳納稅款的會計處理規定處理。
10、主營業務收入和相關稅金項目的審計程序,由於審計對象中自然人出資組建的有限公司較多,很多企業可能存在收入入賬不完整和稅收方面的審計風險,所以對於收入入賬依據的檢查一定要注意原始憑證的延續性、合法性,如果審計中發現異常情況,而我們又無法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應當將審計情況記錄在工作底稿中,並作為不能確認事項在審計報告意見段披露。
ll、期間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項目的審計程序,期間費用的審計,一定要先對被審計單位的明細核算資料進行分析,有重點、有目的地進行抽查。
①凡是能夠在其他業務循環(或財務報表項目審計)中實施審計程序的,如工資和福利費用、工會經費、養老保險等費用的檢查和審計,可以結合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審計程序進行;壞賬准備、無形資產攤銷等可以結合應收賬款、無形資產等項目的審計程序進行。
低值易耗品攤銷、存貨盤盈盤虧、存貨跌價損失准備等項目的審計可以結合存貨的審計程序進行; ②對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水電費、修理費、物料消耗、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通過貨幣資金方式支付的費用開支的審計,可以結合貨幣資金的審計程序進行抽查會計憑證確認; ③財務費用的審計可以結合長短期借款的審計程序進行; ④運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等項目的審計可以結合銷售(服務)收入的審計程序進行。
12、其他項目的審計程序,可以結合該項目在財務報表中的重要性以及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還有的項目可以結合業務循環 進行,如主營業務成本等項目的審計可以結合存貨的發出計價測試進行,投資收益項目審計可以結合長期股權投資等項目的審計程序進行。

④ 企業財務審計有哪些審計形式和內容

形式: 企業財務審計按照企業的不同類型劃分,常規的有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這其中因為上市公司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其年度報告審計是一項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一般企業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選擇是否委託審計;其次是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有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還有部分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到國計民生,政府對這類企業有時會實行專項審計,政府審計還可以按照不同的作業方式區分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企業在合並業務中有盡職調查審計,企業經營失敗有破產清算審計等形式. 內容: 企業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企業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企業財務審計准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
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盈虧的真實情況,查處企業財務收支中各種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廉政建設,......

⑤ 年報審計的重點是什麼

一、什麼是財務報表審計?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指受企業委託,審計企業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簡稱財審),而審計的報表有:
1、資產負債表(BalanceSheet)
它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及資本的期未狀況。長期償債能力,短期償債能力和利潤分配能力等。
2、利潤表(或稱損益表)(IncomeStatement/ProfitandLossAccount)
它反映本期企業收入、費用和應該記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的金額和結構情況。
3、現金流量表(CashFlowStatement)
它反映企業現金流量的來龍去脈,當中分為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三部份。
4、所有者權益變動表(Statementofchangeinequity)
它反映本期企業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總量的增減變動情況還包括結構變動的情況,特別是要反映直接記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
5、財務報表附註
二、為什麼需要財審?什麼企業需要財審?
1、教育行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均需要出報告3月31日前,均需要備案審計報告(一般會有政府組織采購);
2、金融行業基金協會備案使用,需要出具審計報告,5月31日前出具;
3、投標,銀行貸款,補貼報告等等,看企業情況而定時間;
4,上市公司必須出年審;
5、外資企業大多數會出報告,否則填報可信度不高;
6、申請高新企業、雙軟企業等都需要財審。
三、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用途
審計報告的用途包括以下方面:
1、 提高報告的預期使用者對會計報表的信賴程度;
2、 滿足內部和外部使用者報送的需要,通常提供給公司股東或投資者,上級部門、政府機關;
3、 相關年檢的需要。如:工商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海關、財政局、商委、統計局等。
4、 滿足特殊目的的需要。如:在並購過程中,為規避收購方的財務和稅務風險,對被並購企業進行全面的財務盡職調查。
四、財務報表審計流程
1、會計師事務所和委託方進行初步溝通了解,確定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等;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2、會計師事務所安排項目組,下發委託方審計准備的資料清單;
3、被審單位按照資料清單准備相關審計資料,並確定現場審計時間。
4、現場審計階段;
5、審計情況匯總和形成審計報告初稿;
6、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
7 、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五、出具報告時間
審計的所需要的時間依賴於審計的目的,審計范圍、項目涉及的會計期間、審計工作量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流程等,一般包括外勤審計時間和匯總報告時間。
規模小的公司一周內可以出具審計報告,規模大、集團公司和審計年限多的企業時間會略長。具體審計時間按照審計計劃安排進行。
六、審計需要什麼資料?
A、紙質性復印件資料:
1、 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公司章程
2、 審計年度會計報表、每個賬戶12月份銀行對賬單
3、上年審計報告(未出具只需提供上年度會計報表)、公司最新一期驗資報告(從未驗資無需提供)
4、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僅主表),審計年度完稅證明。
5、每月的稅收繳款書(稅審)
6、現金盤點表、存貨盤點表、固定資產盤點表(盤點表需企業會計或財務經理簽字)、長期攤銷表、無形資產攤銷表。
7、固定資產有車輛的,要有車輛行駛證(無車輛不需提供)。
8、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需提供借款合同、應收票據明細表(如無不需提供)
9、 長期股權投資需提供被投方驗資報告(未驗資無需提供)、公司章程、工商信息,並說明股權比例。
10、本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11、 租賃合同。
12、 部分抽憑證及附件的復印件
13、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如有)。
14、 管理層申明要蓋章(我方提供,列印並蓋章)。
(以上資料需加蓋企業公章)
B、電子版資料:
1.審計年度報表及最末級科目余額表、全年明細賬、序時賬、固定資產折舊表
七、收費標準是什麼?
1.收費基數為年末資產總額;
2.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分段計算。
3.為1個會計年度,連續審計的應分年度計算;對於集團類企業,分別計算。

⑥ 上市公司設置審計這個職位的作用是什麼審計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

上市公司設置的審計一般指的是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主要是針對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設計、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等。
中央五部委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三大指引後,對於上市公司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需要對企業11年的內部控製做自我評價,並且聘請外部審計來進行審計。
其他上市公司在12年需要進行自我評價,並且聘請外部審計來進行審計。

⑦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的委託人是誰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的委託人由誰委託,公司法有規定,既不能由管理層委託,也不由董事會委託,而是由股東大會委託。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主送人是:某某公司全體股東。
供參考。

⑧ 我國現行審計委託模式是怎樣的

我國先行的審計模式是獨立審計 獨立審計的本質作用在於注冊會計師站在超然獨立的立場,憑借其專業能力謹慎審查和驗證財務報表及其他經濟信息,並發表客觀的審計意見。但近年來國內證券市場發生的一系列財務欺詐案中,擁有專業勝任能力的注冊會計師並未能對虛假財務報告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反而難以擺脫與上市公司合謀舞弊的嫌疑。會計信息的信用危機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冊會計師審計,進而引發獨立審計的質量危機。 造成獨立審計失敗除審計信息不對稱的固有因素及我國當前對獨立審計監管力度不夠、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現行審計委託模式規定由所有者作為審計委託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視。 一、現行審計委託模式對獨立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審計意見的客觀公正是獨立審計質量的根本要求,它來自於獨立審計的「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是由審計人在審計關系中所處的獨立地位來保證的。獨立審計的審計關系,由審計委託人、審計人、被審計人三方關系人組成獨立的三角關系。其中審計人獨立於被審計人和審計委託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從而在形式上保證了審計人的獨立性。 一般認為,審計獨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審計人)操縱審計意見的破壞。即管理者作為虛假會計信息的製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權及實際支付審計費用之便,脅迫、誘使審計人主動或被動放棄客觀的審計意見。從理論上講,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由公司的財產所有者即股東(組織形式上是股東大會)委託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該是全體股東的代理人;而在實際操作上,具體化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層在委託、僱傭注冊會計師,盡管形式上是股東(主要是大股東)投票決定注冊會計師的聘請,但注冊會計師是由管理層事先推薦,故而決策權實際上被管理層掌握。管理層不僅最終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的聘請、聘請費用的多少以及審計費用的支付,而且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提供的審計、咨詢等服務費用所佔的比例,因此注冊會計師與事實上的審計委託人———公司的管理層之間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面對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縱會計信息行為,注冊會計師往往被置於兩難的境地,從而影響其審計意見的公正性。 從另一個角度看,現行審計委託制度規定由所有者作為審計委託人,目的是為了防範管理者操縱審計意見而導致審計人與被審計人的合謀。這一審計委託模式基於的假設是所有者利益一致,並且不存在從虛假會計信息中獲利的可能,從而不存在破壞審計獨立性的動機。但我國的股份制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並非利益一元化的主體,現有股東與潛在股東之間、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之間的利益趨向並不一致。現有股東為了融資需求可能通過粉飾財務報表誤導潛在股東;控股股東為了額外利益可能授意製造虛假會計信息侵害非控股股東的利益,因此現行審計委託模式所基於的假設未必成立。在許多一股獨大的上市公司,作為審計委託人的董事會往往就是事實上的管理者。這時,由董事會委託的審計人不得不直接面對審計委託人操縱審計意見的企圖,甚至是審計委託人和被審計人共謀操縱審計意見的企圖,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虛設。 二、現行審計委託模式難以解決獨立審計意見的「正外部性」特徵與獨立審計市場化運作的矛盾 獨立審計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對企業財務報告及其他經濟信息進行鑒證,其所發表的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可以降低資本市場利益相關者在決策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促進社會經濟資源的趨利性流動,從而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於受益人(潛在投資者、政府機構、社會公眾等)與委託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以及付費人(上市公司)之間的不一致,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會對注冊會計師帶來一定不利影響,例如更高的審計成本、與客戶關系的惡化等。獨立審計意見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徵,使得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在維護公共利益時的「社會人」角色與市場格局中趨利的「經濟人」角色難以協調。如果沒有一個恰當的審計委託模式能夠內化注冊會計師公正審計意見的利益及不實審計意見的損失,而一味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社會責任是不現實的,也不利於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 三、改革現行審計委託模式的建議 現行審計委託模式的缺陷動搖了注冊會計師在獨立審計關系中應有的獨立性,成為影響審計意見客觀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議改革現行審計委託模式,由一個既獨立於管理者,也相對獨立於現有股東或控股股東的獨立「第四方」來行使審計委託權。對「第四方」的選擇可以考慮以下三種方案。 1.由審計委員會擔任審計委託人,即審計委員會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內部建立和保持一個由完全獨立於管理部門,並不受任何其他關系牽連、能獨立進行判斷的董事組成的常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履行選擇、聘用和解聘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並有權與注冊會計師討論審計計劃和審計結果、有關會計和內部控制等事項,以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該審計委託模式的優點在於以加強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建設,完善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制度為前提,削弱大股東和管理層對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權,一方面提高了審計人的獨立性,另一方面為獨立董事發揮監督職能提供了空間和舞台,有利於改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因此,審計委員會制度從上世紀70年代末期在美國資本市場上開始普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這種審計委託模式也被廣泛接受。 較之於現行審計委託模式,審計委員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但作為一個內部機構,理論上的「獨立於管理部門,並不受任何其他關系牽連、能獨立進行判斷」的特徵在實際操作中很難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這種審計委託模式仍然難以解決獨立審計意見的「正外部性」特徵與獨立審計市場化運作之間的矛盾。 2.由證券交易所擔任審計委託人,即證券交易所招投標制度。由國家監管部門制定相應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而是向證券交易所上繳審計費用,由證券交易所設立上市公司審計管理委員會,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能力、執業質量和執業記錄等因素的基礎上,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由哪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財務報表。 與審計委員會制度相比,證券交易所招投標制度將上市公司的審計委託權從上市公司轉移到證券交易所,從而實現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真正獨立。此外,由於這種審計委託模式藉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國市場經濟仍未完善的現階段具有執行上的高效性。證券交易所招投標制度將緩和當前國內審計市場的過度競爭,有利於事務所規模化發展。同時,信譽好、執業能力強的事務所長期壟斷某一交易所的審計業務,公正審計意見的利益和不實審計意見的損失得以內化,解決了獨立審計意見的「正外部性」特徵與獨立審計市場化運作之間的矛盾。 盡管證券交易所招投標制度具有上述優點,可能是我國現階段改革審計委託模式最適合的方案,但由於獨立審計較強的專業性,公眾難以對招投標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同時脫離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趨利性與合理性,一旦發生暗箱操作、官(證券交易所)商(會計師事務所)勾結的腐敗現象,對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都將造成嚴重打擊。具有明顯行政色彩的證券交易所招投標制度可以成為現階段的折衷之選,但從長遠看,我們需要更具市場調節特徵的審計委託模式。 3.由保險公司擔任審計委託人,即實行財務報表保險制度。2002年,紐約大學喬斯華·羅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現行財務報表審計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賬和注冊會計師瀆職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羅恩教授提出建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簡稱FSI),從源頭上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消除可能導致審計意見失實的制度基礎,從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為。具體操作方式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而是向保險公司投保財務報表保險,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的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承保金額和保險費率。對因為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和漏報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聘用注冊會計師的決策權從被審計單位轉移到承保人手中,與證券交易所招投標制度一樣,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切斷了公司管理層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更加確保了審計人的獨立性。保險公司的利益與上市公司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趨於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險公司來代表上市公司股東行使對財務報表的監督職責,有利於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公眾流通股權分散所帶來的監督缺位問題。審計關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險關系中的各方均被置於市場機制之內,有做假劣跡或經營風險較高的上市公司將繳納更高的保險費,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冊會計師的直接客戶是保險公司,具有較強執業能力和較高職業道德的注冊會計師受到歡迎,而出具不實審計意見將失信於保險公司,進而失去一大批投保於該保險公司的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公正審計意見的利益和不實審計意見的損失充分內化。 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將恢復注冊會計師真實的獨立地位,並藉助市場機制的力量賦予公司管理層自覺改善財務報表質量的內在動機,不失為一種針對審計失敗和財務舞弊的綜合解決方案。但現階段我國信用狀況惡化,保險業界也並非凈土,如何保證保險公司不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甚至與上市公司合謀來贏得市場份額尚待研究;同時,對上市公司的風險評估在我國目前風險評估市場尚未成型的條件下,很難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機構和人員;作為一種純市場行為,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缺乏強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我們期待這些問題逐漸得到解決,從而使財務報表保險制度能夠在我國有效推行。 參考文獻: 1.饒曉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委託制度的缺陷與出路。當代財經,2004(6) 2.馮均科。審計契約制度的研究:基於審計委託人與審計人的一種分析。審計研究,2004(1) 3.連宏彬。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提高審計獨立性的新思路。財會月刊,2004(A4) 4.葉忠明。對重塑審計關系的思考。審計研究,2004(3) 5.王浙勤。注冊會計師的角色認識與監管中的難題思考。財會通訊,2004(6) 我不知道有用沒,你自己看吧?

⑨ 上市公司是否必須要有審計部

上市公司必須要有審計部,這是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缺少這個部門經營過程中是難以相互制約的具體審計包括:

一,上市公司審計范圍:

1,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進行審計;

3,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進行審計;

4,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進行審計;

5,上市公司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

4).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進行審計;

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進行審計,包括:

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⑩ 歐盟的審計模式是什麼,跪求詳細

歐盟統一的法定審計制度:挑戰與改革

產生於美國的公司治理的概念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在歐洲大陸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但這不意味著歐盟各國乃至歐盟本身沒有更早關注到影響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競爭力的相關因素。對於上市公司財務審計以及信息披露的重視,也使得歐盟早在1984年就發布了關於法定獨立審計的歐盟第8號公司法指令(以下簡稱「第8號指令」),有關審計的規定也在第4號和第7號公司法指令中有所體現。2006年歐盟又對第8號指令進行了修改,新的指令取代了舊的版本,並且,各個成員國都要在2008年6月29日之前調整國內法,以保證與第8號指令的協調。
歐盟改革的道路並不十分順暢,僅從第8號指令的修改過程看,對法定審計人員的責任屬性及承擔責任的范圍等方面的認識,不同國家還是有源於歷史的、國內法上差距,而且,市場的可能反映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本文擬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對該指令的改革意義、重點以及對不同形式的規則選擇加以討論,期望對歐盟改革法定審計的審視有助於國內對這一領域完善立法的重視,而且能從更廣泛的視角認識到審計對提升公司治理及構建有活力的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
一、公司治理中的審計及其對公司治理的意義
20世紀30年代,大型公司帶來的所有與經營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的現象引發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關注,時至今日,對於公司治理的探討來自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角度,所以,我們至今也難以得出一個讓多數人滿意的單一表達。不過,來自不同領域的研究者都希望,面對公司所有與經營分離的態勢,能夠通過對公司治理下各種現象的研究,找出解決公司內部權力配置和外部競爭時遭遇的問題的方法,使得公司取得更好的績效,在市場上更有競爭力{1}。
在歐洲大陸及美國,從事比較公司治理研究的學術界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2}:
一是公司的內部治理架構及其代表的權力配置模式,比如,美國的單層制模式(One-tier System)德國以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和雇員共同決策(Co-determination)為支柱的雙層制(Two-tier system),以及對不同模式產生路徑的研究和預測未來趨同趨勢的論證。
二是公司的外部治理,考察產品、勞動力、資本市場等外部因素對公司內部治理的影響,特別是控制權的變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三是連接內外部治理的中介因素,比如,披露和審計;公司信息,包括公司財務方面的信息來自公司內部,並經過審計師的審核對外發布,其影響延伸至公司的外部;接受了公司內部信息的各種來自於外部市場力量的反應又會對發布信息的公司產生影響。所以,建立通暢的信息流動渠道,保持審計師及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與客觀性也成為公司治理關注的課題。
多年以來,學術界對三個方面的關注程度不同,美國的JohnCoffee教授認為,多年的公司治理研究多局限於董事會和股東,即關注公司的內部治理架構,但是少有人注意到專業人士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他看來,包括審計師在內的專業人士可稱為公司的「看門人」(Gatekeepers),董事是看門人看管的「囚徒」。看門人不僅是具有專業技能的獨立外部人員,他們從公司的行為中發現或證實不當或錯誤,審查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標准或程式;更加重要的是,在公司發行人提供信息之時,看門人還要持續承擔有名譽的中介人的責任,保證投資人得到真實、准確的信息{3}。
公司治理的三個主要領域是相互關聯的,歐盟公司治理的改善也是從內、外部及中介因素三個方面入手,所以,來自包括審計師的監督對於構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內部結構和外部市場都是必不可少的,對於包括審計師在內的中介環節的重要性的認識,不僅在今天成為歐盟評價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的一個「風向標」,而且,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已經伴隨歐盟公司法的協調而在立法層面受到關注{2}。
歐盟統一公司法的努力早在1968年就已經結出成果,當時歐盟通過了第一個公司法指令。關於獨立法定審計的指令是歐盟1984年通過的第8個指令,有關審計的內容也體現在更早的第4號和第7號公司法指令中。從歐盟公司法統一化實踐看,對於獨立審計的重視早有共識。比如,早在1996年,歐洲委員會就對在歐盟層面的法定審計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的范圍和需求進行了反思,並編定了《歐盟法定計角色、地位和義務》並在兩年後提供了《歐盟法定審計的未來》{4}。可見,審計是歐盟公司法協調一個長期受到重視的議題,歐洲委員會曾為獨立審計建議了十項行動計劃,具體規劃了歐盟及其成員國應為建立更有效率、更具有公信力的獨立審計所應付諸行動的具體步驟和措施,以期完善公司治理,改進公眾對行業的監督,完善審計質量保證體系,強化懲戒措施和效力,提高透明度,打破跨國服務的障礙{4}。最近的修改是2006年5月17日發布的修訂後的第8號指令;同年6月14日,歐盟又對第4號指令和第7號指令也進行了修訂{5}。從效果上看,第8號公司法指令將對於歐洲約7000家上市公司產生影響。
二、安然的影響:對法定審計及其獨立性的重視不斷強化
2001年之後幾次資本市場的丑聞(諸如安然、世通和義大利的帕瑪拉特事件)使得歐盟加快了對於法定審計的改革步伐。總的說來,歐盟在2001年後的舉措是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內一是發生在美國及歐洲的公司財務丑聞使得歐盟和美國一樣,必須重新評價已有的公司信息披露體系和審計系統及其缺陷,通過對第8號指令(共計五節31條)的評估,歐洲委員會發表了題為《歐盟就與安然事件相關政策問題的初步反應》的報告,分析了現有的歐盟層面有關法定審計的規定,特別是第8號指令以及與審計有關的第4號指令和第7號指令,指出第8號指令的內容過於簡單,無法滿足市場對法定審計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歐洲委員會就此提出了修訂第8號指令的建議,2004年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都同意修訂前述的三個指令,其中,針對第8號指令的建議,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已經同意總體上加強對法定審計的規定,具體修訂的內容包括:審計登記的要求、建立審計指令評估方法、引入公共監控、按照歐盟認可的國際標准審計方法進行審計、不同成員國之間監督機構的相互合作系統以及與第三國的監督機構合作的系統,比如,加強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審查委員會的合作。另外,歐洲委員會也同意組織研究如何解決當公司出現丑聞時,審計人員常常成為公司贓款藏匿者角色的責任問題。到2005年10月,有關審計的通報(Communications)就已經完成{6}。
二是為對美國的《薩班斯法》(Sarbanes-OxleyAct)的努力有所回應,對制度競爭有所表示,歐盟也在2002年之後不斷修訂和提出新的公司法指令的嘗試,其中,有關審計人員及審計的提議是最重要的兩大議題之一。但是,考慮到審計的特殊性和歐盟對審計的持續關注,在2003年歐洲公司法改革高層小組提交的改革建議之下,歐盟理事會的改革更提出了短、、長期的規劃,即《公司法行動計劃》(European Commission Company Law Action Plan,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所體現的內容。與此同時,歐盟也專門發布了《關於法定審計的十項行動計劃》分頭推進。
由於美國安然、世通和歐洲大陸的一些公司丑聞加深了人們對審計重要性的認識,特別是美國《薩班斯法》的出台,歐盟對屬於公司治理中介環節的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7},有關中、短期行動計劃已經出台{6},力求亡羊補牢。而且,在具體方法上,歐盟與美國的做法也有相同之處。比如,2002年歐盟已經通過立法採用國際會計標准(IAS Regulation)。到2006年修訂的有關審計的公司法指令要求,每個公眾公司內部應設置審計委員會,這是強制性的要 求。這和美國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是歐盟公司法指令,包括對於法定審計的改革措施的推出也受到各成員國的改革促動,比如,英國是歐盟各國中最早對安然事件給予反映的國家,英國快速提出了「後安然時代的改革激勵措施」(Post-Enron Incentives){8}。雖然也有學者認為,英國的反映是個別國家的單獨選擇,並非是歐盟對策之必然組成部分{8},但是,成員國的快速應對必然促使歐洲委員會考慮盡快完善制度,防止嚴重的同類事件在歐盟的資本市場反復出現,損害歐洲資本市場的公信力,造成資本的浪費和投資者信心的挫傷。不僅如此,成員國的改革內容也對歐盟層面的改革提供了直接的啟發,從內容上看,歐盟第8號指令的修訂內容與英國公司法改革的審計內容非常一致。英國2006年公司法修訂案第16章(Part16)包括詳細的條款,規定了審計人員的責任。比如,有關審計人員與公司簽訂的責任限制協議(LLAs),明確該類協議的范圍(第534條);一旦審計人員對公司行為不當,禁止他排除責任或從公司獲得豁免(第532條);對於有意地(Knowingly)或鹵莽地(Recklessly)將誤導性的信息加入審計報告的審計人員給予刑事處罰(第507條),等等{9}。修訂後的第8號公司法指令也有相似的規定。
三、改革成果的形式
歐盟公司法統一的主要形式有:規則(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和決定(Decisions)。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189條及第191條的規定,規則直接適用到各個成員國,指令需要各個成員國將其轉化為國內法加以適用,但對具體的轉化形式,條約沒有規定。決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於決定所指的成員國和企業等有約束力。除此之外,歐盟理事會和歐洲委員會也可採納建議(Recommendations)或意見(Opinions)的形式,後兩者在理論上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此之外,歐洲委員會也採用通報(Communications)的形式,在具體情形下,通報可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10}。
在公司法協調化的進程中,歐盟並非功成名就,而是剛剛起步,對於哪些內容應由歐盟法加以規定,在歐盟和成員國之間仍有爭議,不僅在政治家之間很難統一意見,即使在法學家和經濟學家之間也沒有定論,不過,他們更加關心的是所謂「立法者的競爭」與「一切交給市場」的界限。在美國,「立法者的競爭」和「一切交給市場」是隨處可聽到的爭論口號,這一爭論也在歐洲出現,不過在一般意義上,歐洲人有一種共識:歐洲內部市場應當有某種程度的聯邦公司不斷推出。
但是,隨著公司、證券乃至資本市場的立法越來越廣而且速度越來越快,依靠復雜的程序不斷推出新的公司法規定及指令固然必要,但是歐盟也意識到,必須出台多種形式的法律文獻,以便各個成員國選擇採納和快速實施。規則和指令並不是唯一的選擇。在公司治理的自律性規則(Self-regulationRules/Codes)越來越在各個成員國流行之時,所謂「硬法」(Hard Laws)和「軟法」(Soft Laws)的變化選擇也使歐盟層面的規定有了新的考慮。勿庸置疑,硬法包括前面提及的規則、指令、決定以及國內法的改革措施,比如,關於法定審計的第8號公司法指令一直採用「硬法」的形式,該種形式選擇的本身也表明了歐盟對獨立法定審計的重視、歐洲委員會對連續財務丑聞打擊下重振市場信息的強硬手段以及各個成員國對於歐盟審計改革舉措的認可;而軟法則指向歐洲委員會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的通報、各個成員國公司法改革中的最佳行為守則(Codeson Best Practice)、統一的會計審查標准(Standards)等文獻,其效力介於「具有法律拘束力和沒有法律拘束力之間」,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它們往往「產生實際效果」。
從成果形式看,大一統的公司法並不是歐盟追求的理想,歐盟內外的國家間的制度競爭是促使歐盟及成員國不斷改革公司法的動因,在實踐中,究竟應當進一步加強監管立法,還是交由市場解決所有的問題,在美國和歐洲大陸都是有爭議的。按照2001年成立的公司法高層專家小組的建議報告,歐盟改革公司法的努力也並非必須以「指令」或「規則」形式出台,以免日後在成員國的推行困難,也可考慮更有效率的「建議」形式(軟法),甚至可以考慮建立有利害關系的各方能夠進行討論的機制,也是會對各方都有裨益的建制。總之,為了能夠盡快出台對策和獲得歐盟各成員國及資本市場參與者的認同,並為他們留下通融的空間,採用軟法的形式和設定未來溝通和進一步協調的途徑,這是具有現實意義的選擇。
由於公眾公司的審計關繫到公司及資本市場的公信力,關繫到眾多投資者的投資權益,所以,歐盟成員國早就有共識:法定審計指令中的內容,特別是審計的職業資格、獨立性等應以「硬法」的形式出現,而且,受到美國立法的啟發,到2006年修訂的有關審計的公司法指令,歐盟也要求每個公眾公司內部應設置審計委員會,這也是強制性的要求。不僅如此,早在2005年2月15日,歐洲委員會的建議中已經提到,公眾公司董事會至少要設置三個委員會:提名、薪酬和審計委員,這也成為歐洲各主要證券交易所對公眾公司的強制性要求。
四、歐盟法定審計改革的著力之處
從內容上看,修訂後的第8號公司法指令繼承和發揚了原來的指令,具體的方式如下:
1.有關法定審計人員及審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的內容,與原指令保持一致。
2.有關法定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修訂後的指令擴充了原來的內容,使之成為2006年修訂的著力之作。
在安然等財務丑聞爆發之前,無論是否充分,美國和歐盟都已經在法律中規定了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並且已經認識到審計人員等專業人士的獨立性對於其履行對公司及投資公眾的職責是必要的。不過,審計人員因與公司有合同關系,他們和律師和投資銀行家一樣,是公司聘請的並由公司付錢,公司的具體指令來自管理層,為公司財務提供審計是基於合同履行義務,但是,他們為公司的投資者利益,包括公司的債權人及公眾利益負責,這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責任呢?在美國,理論界和立法者都將審計人員視為「看門人」:他們既是公司聘請的看門人,「看管「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是公共「看門人」,對投資公眾承擔的忠誠責任。以United States v. Arthur Young & Co.465 US805(1984)案件為例,法官認為:」在核查對公眾發布的、描述公司財務狀況的報告時,獨立審計人員承擔超越其與客戶關系的公共責任。獨立公共審計人員執行著最終對公司債權人、股東和投資公眾效忠的特別職能。這些公共『看門人』的職責要求審計人員對其客戶保持完全的獨立和對公眾信任的全部忠誠{3}」。
在21世紀初陸續爆發的財務丑聞後,歐盟的立法者也注意到,審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往往不僅限於審計業務本身,它們也給客戶提供投資咨詢等其他非審計業務的服務,而且,美國的經驗已經表明:從非審計服務中獲得的收益可能遠遠高於從審計中獲得的利潤。審計人員及審計師事務所的利益沖突已是不爭的事實,美國的統計非常說明問題:在20世紀的最後25年裡,美國審計師事務所利潤的12%-50%來自咨詢費{5}。因此,如何在立法上著力規定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促使審計師及審計事務所保持不影響其公正、客觀審計的獨立判斷,避免利益沖突,成為歐盟修改第8號指令的重點。
但是,即使有歐盟層面指令的規定,在審計人員、被審計公司及第三方構成的三角關系中,如何認定審計人員對第三方承擔的責任性質呢?從上個世紀末歐盟內部的調查結果看,多數歐盟國家的國內法認定這一責任是侵權性質的,少數國家認為是契約和侵權責任的競合{12}。因此,歐盟層面的立法並未提供一個統一的法律基礎。當然,這也影響到在歐盟的立法中如何規定法定審計人員對第三方的責任,比如,歸責原則、承擔責任的范圍、硬法和軟法的選擇,等等。
歐盟在這一問題上的猶豫是有原因的,面對強化審計人員對第三方責任的建議,歐盟考慮到了問題的另一面:一是強化審計人員的責任會引起審計專業人士的危機感,不利於營造寬松的審計環境,反而成為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公司討價還價的砝碼;二是還有一種現實的擔憂:隨著安達信的退場,只有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國際市場競爭,如果強化責任,很有可能就在不遠的將來引發壟斷方面的更嚴峻困擾。考慮到這些問題,歐盟本身沒有建議將審計的責任擴展至過失方面,而是交由國內法解決。但是也有學者建議仿效德國的實踐:建立審計人員對第三人的責任,但審計人員僅對其重大過失引致的第三方損失負責。總之,關於歐洲委員會是否應當出面管制審計人員對第三人責任的問題,到目前為止仍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3.在審計標准和審計報告、質量保證體系、成員國的調查和處罰、公眾監督和成員國間的監管安排與承認等方面,增補了新的內容,使得修訂後的第8號公司法指令在體繫上更加完整,在內容上更加充實。
結論
審計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關鍵作用,在各個國家的立法中都有共識。本世紀初陸續爆發在世界不同資本市場的財務丑聞,使得各個相關國家都得以全面審視獨立審計對公司治理的重要意義。美國、歐盟審計的改革是此後發生的典型事例,它們也啟發了其他資本市場的監管者、投資公眾、上市公司及審計人員,立法、修改立法、發布及完善行業准則已經成為這些地區及國家紛紛採取的行動。我國立法者和專業領域的組織者也採取了相應的行動{},而且,我們也在繼續關注主要資本市場的變化,希望能夠從這些市場的變化,包括立法變化中發現我們未來完善立法的方向和監管工作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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