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理解大股東資金佔用觸犯什麼條理
為進一步規范年報中有關資金佔用事項的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了《2005年年度報告工作備忘錄第五號------對年報准則有關條文的剖析(二)》,該備忘錄主要對年報中會計師關於資金佔用的專項說明進行了格式化。屆時,上證所將結合專項報告披露的內容和事後審核工作,逐一核對每家公司的資金佔用數額,並將具體佔用情況公布於上證所外部網即將開辟的"上市公司清欠"專欄。
根據上證所此前發布的《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為統一披露口徑,上證所上市部特別製作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中應當包含按規定格式編制的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此外,上市公司則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中的"清理佔用資金的清欠方案"時,詳細填寫上證所專門設計的"清欠方案實施時間表",清欠方式可從"現金清償"、"紅利抵債清償"、"股權轉讓收入清償"、"以股抵債清償"、"以資抵債清償"和"其它"中選擇。
按照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資金被佔用,以及2005年度新出現資金被佔用情形的,應當填寫"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上市公司向其債權人歸還資金的,不需要在匯總表中反映。表中所述的資金佔用性質包括經營性佔用和非經營性佔用,根據規定,"單筆資金被連續佔用時間超過1年的"以及"沒有真實交易背景形成的資金佔用",無論上市公司通過何種會計科目核算,均應當被視為非經營性佔用。
據上證所上市部有關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後,上證所將結合專項報告披露的內容和事後審核工作,逐一核對每家上市公司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中披露的占款金額,並與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密切合作,就占款金額進行核實,確保"清欠"工作的准確性。最終,各上市公司的資金佔用情況、清欠方案、時間安排和有關股東的承諾等信息,將在上證所外部網即將開辟的"上市公司清欠"專欄公開,加強輿論監督。
⑵ 什麼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什麼行為可以算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這是常識啊,就是大股東在沒有向其它股東交代的情況下拿了原本屬於公司的錢,有時也會有大股東以公司作擔保來為他自己貨款,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⑶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不付利息,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哪一條謝謝!
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 可不可以被上級單位的財務公司資金歸集
可以的。資金歸集是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指定賬戶確定「留底資金」對超過「留底資金」部分的資金由銀行業務處理系統在日終自動上劃到總公司指定的現金管理賬戶中。
有利於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的資金實現統一規范管理,提高整個集團的資金使用效益。
⑸ 什麼是大股東違規佔用資金為什麼不被允許
就是資金實力比較強的股東沒有經過其他股東的允許,私自挪用公款。假如說你允許他們這樣做,那麼你們的公司財務賬目混亂,資金外流無法繼續發展
⑹ 股東長期佔用公司資金的風險
大股東欠賬的三大風險,民營企業「家財務」的現象是一個頑疾——老闆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闆的錢。大股東借錢不還、債務長期掛賬,可能會觸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債務風險。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大股東一人,或大股東夫妻兩人,這筆債務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一旦公司發生了股權變更,第三方股東就可能要求大股東歸還所欠公司的債務。
二是稅務風險。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三是違法風險。如果大股東從公司借款,手續不完整,極易觸發刑事責任。
要防止上述3類風險,建議借款之前通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私下的行為;或者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借款利息,明確借款屬性。當然,更希望大股東能做到公私分明,規范財務管理。這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好方法。
⑺ 財務公司應由集團控股還是股份控股 集團或股份控股的利弊:主要考慮股份資金應具有獨立性,集團存續部分
財務公司如果由股份控股,那他的經營和業績就要納入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按時對外公告,而且財務公司做的每一筆業務都是關聯交易(因為是面向集團單位的),金額大的話也要對外公告,財務公司給集團其他單位的每一筆貸款都可能認定為集團對上市公司的資金佔用。所以,股份控股是很麻煩的。
一般情況下,集團內的財務公司都是由集團控股的,股份公司把結余現金存入財務公司,至於財務公司把錢借給誰,股份是不管的,也用不著對外公告。盡管在集團控股的財務公司存錢也可能是資金佔用,但現在因為大型央企也都有財務公司,也都是這么搞的,所以證監會並不明確反對這種形式,很多情況下,股份公司出一個與財務公司間關聯交易的管理辦法、集團出一個不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承諾就可以。印象中海航就有這個東西,可以上網去查下他的公告。
⑻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是否可以短時間佔用子公司的資金
您好,股東不可隨意使用公司的資金,股東出資給公司,出資金額已經成為公司的資金,股東和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如果被認定為挪用,再符合數額標準的,很可能構成犯罪。但實踐中存在較多這樣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現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通常有三種形式:無償借用、在經營往來中遲遲拖欠應付款項、讓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借款提供擔保。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
子公司雖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決定。但子公司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