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死亡怎麼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死亡,繼承人享有股東資格。但是若是公司章程中有其他的限制性規定,按照公司章程執行。股權向第三人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公司股東去世工商局如何處理
股東死亡後,繼承人攜帶證明其具有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文件至公司登記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或者由公司攜帶死亡股東的死亡證明以及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繼承資格證明到工商局辦理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C. 股東去世了怎麼變更股權
股東去世後,如果繼承人繼承股權或者轉讓股權的,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變更股東要在股東變更30天內,向公司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D. 公司股東去世如何處理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順序繼承人或共同委託人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確定一位經理人臨時經營公司。協商無果,由繼承人推選或委派財產管理人與公司其他股東推選的代表共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繼承人有意轉讓股權,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 股東死亡要怎麼變更
由公司攜帶死亡股東的死亡證明以及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繼承資格證明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證明最好是經過法院認可的裁決書或者調解書。否則,由於繼承人的不確定,可能出現部分繼承人侵犯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工商局在辦理過程中對此也很謹慎。
F. 公司股東死亡股權怎麼處理
1、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股東去世後,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2、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規定股東資格不可以繼承,此時股權不可以由繼承人取得。
3、當其他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去世的股東的資格時,一般採用股權轉讓的方法處理股權:
(1)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去世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東去世後,繼承人不得抽回其對公司的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