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選舉股東代表監事是由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嗎
是的。
因為我國公司法上沒有提名權,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所以對於監事的提名權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都有提名權。及股東代表監事的提案監事會、董事會和股東都有權向股東會提起。
董事會也無權干涉監事會的運作,因為依法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章程是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有提案權,可以召開股東會修改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但須過半數通過(或者章程規定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B. 監事能否是股東
法律分析:監事可以是股東。監事會中包含了股東代表,因此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為監事負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的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C. 監事參加股東會可以投票嗎
監事屬於公司高管,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但是行使投票的權利看是否持有公司股份。
如果監事持有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東大會進行投票。如果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股東大會進行投票。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只有持有股份的人可以行使投票的權利。
D. 監事是否必須列席股東會
法律也不要求每次必須列席,只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監事列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如果公司章程將監事必須列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為監事的職責,要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上要有監事列席簽字方有效,按公司章程辦理。
E. 監事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股東大選舉產生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屬於平級機構,各自都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和監事長組成,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中行使監督權,即代表股東大會對董事會運作及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於重大問題可以行使否決權,並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表決。
F. 公司監事怎麼是否可以任命,不用選舉產生
可以的。
公司法規定:監事可以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有其他產生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G. 監事由董事會選舉,行嗎
《公司法》規定,監事由股東代表和非股東的職工代表組成,除擔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以外的的股東和職工代表可以擔任監事,有董事會的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沒有董事會的由股東會議選舉產生。
H. 股東會監事可以參加嗎
法律分析:可以。監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但是沒有投票權,只是為行駛監視權利。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I. 董事,監事的選舉是在股東會上完成嗎
法律分析:董事、監事的選舉是在股東會上完成的,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實行一股一票制,由一人控股的還應提倡累積計票法產生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J. 監事能不能要求出席或列席股東會股東會能不能拒絕監事出席或列席股東會
公司法規定:監事在被股東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出席或列席股東會,如果股東會沒有要求監事參加,監事也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這樣就說明監事擁有召集或主持股東會的權利,這樣也就顯示其必然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