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之股東訴訟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㈡ 請各位幫我分析一下這個案例。。。這是一個關於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案例(感謝大家的幫忙!!)
重社會的合理邏輯分析,企業大股東們畢竟是專業商人,看的就是利益和名義。大家都在為某私利,相信不可能會用虛假擴股,那麼愚蠢的方式導致大家的利益受損。根本是無稽之談嘛!但從司法的角度分析兩方都存在問題,趙某這邊沒有採取正確的方式和得到充分的證據,就麻木的採取上訪、訴訟等冒失行為,還舉報自己有股份的公司,那還叫什麼股東我看是腦子進水了。主要還是闡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申訴,通過司法程序得到解決。我相信大家都無話可說,還可能導致眾股東決議來對趙某採取什麼賠償的決定嗎?企業大股東這幫算什麼鳥商人,就是鼠目寸光看小利,連小股東的分紅都不能大度點作出讓步,然後好好的開個股東大會,讓所有股東參與,從而藉此機會跟大家好好的談談,所作出計劃或安排的詳細情況和解決產生的誤會嗎?都是一般見利忘義的傢伙。。
㈢ 如何維護中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㈣ 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小股東權益受侵害時有哪些維權方式
法律分析:中小股東權益受侵害時維權的辦法:1、依法行使知情權、表決權、轉讓股權、優先購買;2、出現法定情形時,賦予中小股東直接起訴,或代為訴訟的權利;3、中小股東權益受侵害時維權的其他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㈤ 中小股東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中小股東可以通過單獨或者聯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小股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股東的享有知情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當中小股東與公司發生利益沖突時、或者認為公司前途不好時,自己不願意再作該公司股東時,就可以通過轉讓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來結束與該公司的關系,並以此方式實現自己的財產權。
㈥ 康美葯業案例中小股東如何維權
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請求發起康美葯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託。2021年4月,廣州中院發布案件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告。康美葯業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法庭委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投資損失及其他風險因素等進行測算,並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歷經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及多次調解會議後,廣州中院於11月12日開庭宣判。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康美葯業作為上市公司,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另有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康美葯業的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正中珠江所」),因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康美葯業嚴重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被判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作為正中珠江所合夥人以及康美葯業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楊文蔚在執業活動中因重大過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擔賠償責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責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一、重懲「惡首」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意義
1.面對康美葯業財務造假案問題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康美葯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葯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葯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3.在11月12日判決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康美葯業受處罰一事公開表示,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範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
㈦ 教材案例一提出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措施的必要性是什麼具體有哪些保護措施
案例是否是:華南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
如果是,下面就是原題答案
必要性:盡量避免中小股東遭欺詐或壓制的狀況發生。
保護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資者服務計劃;
2、認真作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規范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
4、通過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監事會制度、內部監控制度等辦法,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㈧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近兩年來中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上市公司案例
㈨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ST通葡定增被否可以視為中小股東的一次「覺醒」。然而,更多大股東通過騰轉挪移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方法卻往往隱藏極深,難以被中小股東發現。包括航天機電(600151)、宏達股份(600331)、*ST通葡(600365)在內,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更青睞於利用控制權和散播信息的優勢,在二級市場進行減持與定增的數字游戲,形成簡單便捷的新型套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