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的忠實義務是什麼
公司法忠實義務是針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公司的,要求其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准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⑵ 董事忠實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董事忠實義務是指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准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對於董事忠實義務之理論基礎,兩大法系國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規定。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實義務源於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託人的地位,這是由英美判例法確認的。在大陸法系國家,董事之忠實義務源於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⑶ 公司法忠實義務有哪些
《公司法》的忠實義務有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以及挪用公司資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應當如實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⑷ 如何理解公司法上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無以下行為的,則可認定為忠實勤勉。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⑸ 股東對公司有哪些義務
股東對公司有以下義務:1、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2、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3、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⑹ 《公司法》規定董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你是如何理解商業判斷原則的
忠實義務是公司的權力行使者作為誠信義務人必須在行駛其職權的時候,善意地從事行為,並出於對公司利益的考慮,而不是僅僅促進其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1]。其核心要點在於,公司利益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事准則中,應當始終高於其自身的利益。但是公司法對於忠實義務的具體涵義沒有給出界定,而是在整部法律的不同地方零星地規定了與忠實義務有關的一些條款。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從「忠實」的字面含義來講,忠實義務理所當然地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利用其自身擔任公司某特定職務、從而享有特定的職權的便利,以其自身的關聯關系來為自己謀取利益。這里的「關聯關系」,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定義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不應當將利用「關聯關系」的行為一概地理解為違反忠實義務,現實中關聯關系下的交易大量存在,許多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採取的做法,因此只有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這種關聯關系達到「損害公司利益」這一標准時,才被認為是違反忠實義務的。
⑺ 簡述董事對公司的忠誠義務。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⑻ " 公司法" 的忠實義務包括哪些
公司法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的,對公司忠實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⑼ 公司法中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聯系區別
勤勉義務,又稱注意義務,善管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誠信地履行對公司的職責,在管理公司事物時,應當以一個理性的謹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應表現的勤勉和技能來履行其職責,以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
2,在履行職務時不得越權。
3,熟悉公司業務以及經營管理狀況
4,出席董事會,監事會,並以公司的利益為出發點來發表觀點
5,向股東(大)會,社會公眾等如實提供公司資料
6,列席股東(大)會,並接受質詢
忠實義務,有稱誠信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進行管理和監督時,應該以公司的利益為己任,為公司最大的利益履行職責,當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應該以公司利益為重。
忠實義務有以下幾點:1,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利益。
3,禁止越權使用公司財產。
4,競業禁止義務
5,限制自我交易
6,禁止篡奪公司機會義務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是董事最為重要的兩項義務,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當也有著明顯的區別:
1,義務屬性不同,注意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方面的要求。忠實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實信用方面的要求。
2,兩類義務的功能不同,注意義務是為了追求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促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理的履行職務。而忠實義務主要是為了避免義務人自身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司利益。
3,兩類義務的判斷標准不同。對於注意義務的履行很難以客觀的現象為標准,經常需要經過主觀分析來加以判斷。而對於忠實義務的履行,一般有明確的客觀標准。
4,責任的形式也不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違反注意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他們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損害和責任人有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構成要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僅僅是違約責任,並且不以公司有損害為主觀有過錯為構成要件。
詳細請參考《公司法》第148條-149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