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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召集股東會

發布時間:2022-03-16 13:36:00

❶ 公司股東會會議應當由誰來召集和主持

法律分析:(1)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主持;(2)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務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3)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❷ 股東有權隨時召集股東會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9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由此可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利提議召開股東會。

❸ 股東會召集程序

股東會召集程序為在設立公司前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依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召開臨時會議。
具體如下: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2、定期股東會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臨時股東會會議: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股東的會議召集權,是指股東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必要時,按照法律規定提請董事會召集會議,以及在董事會不同意該提議時,依法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因此,股東的會議召集權包括召集會議提議權和直接召集權包括經或不經向董事會提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❹ 公司股東性質是公司的,怎樣召集股東會求答案

1、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可由章程規定,如未規定應按公司法的以下規定執行:
(1)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2)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雙方均應參加,公司辦理委託手續時,把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為代理人授權范圍後,直接參加會議的代理人簽名即視為公司行為;如有必要,可單獨簽章。

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怎樣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❻ 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有哪些條件和要求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的資格要求,只有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


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需滿足前置程序要求。即,召集股東大會必須依據法定順序,順序為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只有當董事會、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符合條件的股東才能自行召集股東大會。

❼ 怎樣召開股東大會

你好,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些特殊情況包括:董事人數不足;公司虧損巨大;合計持有份額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應當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其中,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前提是股東必須持股連續90日以上。
召開股東大會之前,公司應當將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召開前20日(臨時股東大會提前15日)通知各股東。投資者若為掛牌公司股東,如想深入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可以重點關注我司官方網站掛牌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通知,按時參會,行使自己的相關權利。

❽ 股東會召集不合法 股東會的決議有效嗎

您好!
根據《公司法》第22條,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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