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可採取哪些方式回購股份
你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上市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要約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回購。上市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或者要約的方式回購。
Ⅱ 上市公司股權怎麼進行回購
上市公司股份進行回購的流程如下:
1、上市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有效的股份回購決議;
2、與股東協商訂立股份回購協議;
3、按照協議內容支付價款,履行義務;
4、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Ⅲ 股票回購的回購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現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規定徵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六、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公告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時間進行股份回購:
(一)開盤集合競價;
(二)收盤前半小時內。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一、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
(3)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規定擴展閱讀:
當公司回購自己股票時,資產流向股東,從債權人角度看,股票回購類似於現金紅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購不一定按比例進行。相應的,股利分配時,所有股東同等對待,而股票回購並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時,股東沒有放棄對未來公司的剩餘索取權,而在回購情形,股東放棄其在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財產,而股票回購可能會涉及公司的重大財產。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續性和穩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斷股利分配,往往會被認為是公司的經營出現了問題,而股票回購是一種特殊的股利政策,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派現的壓力。
Ⅳ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Ⅳ 《公司法》針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制度的修改有哪些/
證監會日前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推動完善股份回購制度。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對促進上市公司優化資本結構、提升投資價值、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滬深兩市約有2169家次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其中,主動回購148家次,佔比只有7%。其餘則主要是上市公司購回離職股權激勵對象持有的股權激勵股票等被動回購的情況。
證監會認為,實踐中現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使得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不高。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與境外的做法相比,我國規定的情形比較死,程序比較繁瑣,回購股份要注銷,有特定的期限限制,期限也比較短。在這種情況下,回購制度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經國務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公司法》股份回購的規定主要作出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包括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於股權轉換的,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等等情形,公司將可以回購股份。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簡化多種情形下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庫存方式持有。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對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從境外的做法看,股份回購制度其實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對於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控制權、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都有作用,特別在短期內股價普遍被低估,實施回購計劃有利於提高每股的價值,促進增量資金入市,向市場釋放正面信號。
Ⅵ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三)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四)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證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回購的股份自過戶至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之日起即失去其權利。上市公司在計算相關指標時,應當從總股本中扣減已回購的股份數量。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新股。
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披露前5個工作日或者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
第十二條 因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該等股東無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