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A公司原由甲、乙、丙三位股東各出資15萬元設立,經過兩年的經營後,公司的實收資本增為54萬元,留存收益
佔25%的股份,即股東的投資額佔25%,因此可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是54/3=18萬元
差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30-18=12萬元
Ⅱ 甲、乙、丙、丁擬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四人經協商,訂立如下出資協議: 1、甲提供貨幣出資
摘要 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1、貨幣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2、實物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3、知識產知識產包括著作和工業產。知識產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利。4、土地使用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作價出資。
Ⅲ 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判斷題)
我認為錯,現在的公司法已經改成一人以上了吧,一個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啊
Ⅳ 丁公司是由甲、乙、丙為股東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所謂「有限責任」是指( )
答案:A。理由: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根據公司法規定,投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成為有限責任公司。
Ⅳ 13.某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兩個股東各出資140萬元設立,設立時注冊資本總額為2
c
佔1/3的比例,應出資啊A、B股東相同的資本,剩餘計入資本公積
Ⅵ 公司法案例
回答如下1、甲、乙兩公司可以作為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自然人股東和企業法人股東、事業法人股東等,公司法對股東的身份沒有限制。
2、丙公司的出資安排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丙公司的注冊資金是100萬,《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甲公司的專利技術出資只能最多70萬,乙公司必須最少貨幣出資30萬元,以專利所有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專利所有權的評估作價雖無統一的標准,但在實踐中可根據技術含量、壽命周期以及周期處於壽命的階段由專業的評估人士來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出資的義務。才符合公司法規定。另外以專利技術出資的一方在簽訂出資協議時,應明確公司成立以後,自己的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並明確獲取丙公司利潤的方式。
3、丙公司不設董事會,由總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合法,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這個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後體現在章程上。
4、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如果全體股東都同意的話,甲、乙公司平均分配利潤也是可以的
5、丙公司關於增加資本等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由股東會一致決議的約定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所以,問題(3)在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雙方平等行使表決權。這條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6、丙公司的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結構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理由同第2
提的問題太多,就回答到這里
Ⅶ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如股東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不令其滿意,可
關於撤資,如果一方撤資,你也是沒辦法的,他覺得賺不到錢 自然會撤資。如要結算,需清算所有資產,包括剩餘資金與貨物,然後按出資比例退給撤資方相應的資金和貨物! 也就是沒掙到錢,所產生的虧損也要按比例分擔,也就是退還撤資者的資金是他當初投入全部資金虧損後剩餘資金。與人合夥做生意,雙方在行為上一定要規范,否則極有可能帶來諸多糾紛,使合夥雙方都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如果不規范,很多問題不是很好解決,需多個人協商,需要自己根據實際問題,實際解決。如果是一個人說了算,那這就不叫是合夥了。在公司法規定范圍內進一步細化有利於小股東的制度是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
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也就是說,累積投票制不是強制性規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採用累積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東意志的人選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從而保護小股東利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應當爭取在章程中明確董事、監事選舉中採取累積投票制,這樣可以使小股東在董事會、監事會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東的正當要求。至於細節什麼的你要自己看《公司章程修訂與小股東權益保護》或者去看看《公司法》也可以找個發律顧問.問問,其實吧一個公司管理成敗已否全看你怎麼管理的三思而後行。
Ⅷ 4.A公司為甲、乙兩個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一年後,甲、乙股東之外的
A,這是公司增資,公司以非貨幣形式增資,經評估作價後,股東確認是多少錢就是按多少錢入賬。
Ⅸ 1,三個企業准備投資組建一新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協商,他們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條款:
答案分析
條款中符合規定的是:
(1)第1條公司由三方組建。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為2個以上50個以下。
(2)第5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長負責董事會的工作。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般須設董事會,只是在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情況下,可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但這僅是例外,並不排除在股東人數少、規模小設董事會的情況。
其餘的條款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而第2條約定30萬元人民幣則不符合規定;
(2)第3條約定以專利權及專有技術等折價出資的金額超過了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不符合規定;
(3)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資人比例享有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的,因此,第4條約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不符合規定;
(4)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而不是經理。因此,第6條約定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規定;
(5)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存續期間,出資不得抽回出資,如確須抽回投資,須按轉讓投資的方式進行。因此,第7條的約定是不符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