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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集團

發布時間:2022-03-23 16:35:02

A. 關於高管的競業限制補償問題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說明競業限制協議只在用人單位(控股公司)與勞動者(該總裁)之間有效,對於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與該總裁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他的補償金多少直接與控股公司商定,依協議有可能會出現他的競業限制義務要涉及建築、化工、電子等多個行業,當然補償金肯定也會高些,但不是按多份支付。

B. 員工在同一集團下任職調動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你好,屬於勞動爭議,時效是1年,需要再詳細了解,看到書面材料才可以。如有其他疑問或需要律師幫助,歡迎來電或預約當面咨詢。

C. 競業限制規定了離職後不能去的單位的名單,那麼不在規定內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我能去嗎謝謝!

如果單位有規定:離職後不能去的單位的名單,那麼不在規定內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你可以去上班的,並不違反競業規定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D. 員工在同一集團下任職調動,離職後居然向第一家公司索要競業限制補償金

因為其已經在同行業從事相關工作了,沒有支付補償金,說明公司已經放棄了對其的竟業限制,允許其從事同行業工作。

E. 競業限制協議-詳細版

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XXX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員工):張三

鑒於以下三方面原因,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本競業限制協議:

1、 乙方在其工作崗位上能夠掌握公司及其所屬集團的某些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及其所屬集團、以及公司股東的產品、技術、生產工藝、財務、客戶、組織機構等方面的各種形式的信息和資料,以下簡稱「商業秘密」);

2、 員工認識到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需要接觸和了解公司的商業秘密;

3、 員工理解並確認:對公司保密信息的任何公開、泄露,將會嚴重損害公司的經濟利益或使公司處於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司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競業限制

F. 問一個關於競業限制的問題

很簡單,就看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是否包括房地產行業,包括就違反,不包括就不違反。另外,要看勞動者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如果勞動者不屬於競業限制人員,那麼所簽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G. 競業限制的地域和范圍

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

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是指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在哪個地域范圍內有約束力。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員工和用人單位協議約定,但該約定應有合理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可以審查約定的合理性。

競業范圍

競業范圍是指為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防止不正當競爭,員工不能從事哪些行為。這個問題也需要區分員工是否是高級管理人員來討論。對於高級管理人員而言,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是法定的,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是約定的;其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是:(1)不得挪用公司資金;(2)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不得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對於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而言,競業限制義務是約定的,其范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與高級管理人員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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