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超過50%是收購嗎
回答是按照中國法律的劃分:
1.持有100%股份,叫 全資子公司
2.持有51%以上的股份,叫 子公司
3.持有20%以上股份,掌握實際控制權
4.持有不足20%的股份,但為第一大股東,也是掌握實際控制權
以上幾種情況都可以認為是收購行為
p.s.一個公司不一定會擁有自己的股份,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是一種回報股東的行為,意味向外界證明現在的公司價值已被低估,因此回購股票會引起股價上漲,由此股東獲利
Ⅱ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一個公司或個人買入超過50%,是不是就等於被強制收購了
是這樣的
事實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國家對於這些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你想買就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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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請問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指的是持股50%以上還是51%以上呢
這個看具體約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
(3)股份超過50擴展閱讀:
一、絕對控制線——67%
【釋義】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的。
1、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數,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為67%不確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二、相對控制線——51%
【釋義】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讓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章程中必須避免出現「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約定,否則可能造成出現股東會決議矛盾。
3、同時,自由約定時還需明確說明是「股東人數過半數」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兩種不同的局面也不需過多解釋。
三 、安全控制線——34%
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股東的股份與他沖突,叫否決性控股,具有一票否決權。
1、與絕對控制線相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麼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麼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因而表述為安全控制權。
2、但是,所謂一票否決只是相對於生死存亡的事宜,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無法否決。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為「安全控制線」。
四、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Ⅳ 公司的一名股東的股權超過50%那是不是這個公司的董事會事實上就是他說了算了
如果某股東股份超過50%,那麼重大決策,其投票權就超過50%。
如選舉董事會、該股東肯定進入董事會,只要願意,就是董事長。
董事會任命總經理等經營層,這位股東當然也是決定性的因素。
具體許可權 則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
Ⅳ 股東大會作決定時,超過多少為通過是按股份超過50%還是按股東人數的1/2,還是2/3
股東大會作決定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Ⅵ 持股正好50%能算實際控制人么
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不一定要持股超過50%,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6)股份超過50擴展閱讀
最終控制人、直接控股、間接控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如何認定?
直接控股是是指其直接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間接控股是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過其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孫公司持有或合計持有該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獲得對該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方針控制權的股東。
最終控制人基本上等同於實際控制人,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參考針對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符合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Ⅶ 1股東持有50%以上的股權就擁有公司有所有的話語權嗎
擁有。
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
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7)股份超過50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Ⅷ 股份達到百分之50以上才可以控股
控股股東不一定都要佔50%以上的股份;只要是第一大股東只佔48%,也是控股股東。股份達到百分之50以上是絕對控股 。要實現控股,要看公司股份的分散情況,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份大部分較分散,持37%左右的股份就可以控股(部分股票可以更低一些)。
一、什麼是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
絕對控股指的是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超過67%是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 (股本)所佔的比例雖未大於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相對控股)。控股指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二、股票持有多少比例,才達到控股,能夠參與公司管理?
持股數指的是所持股票的數量,持股比例指的是持股量占該總量股的百分比,則對該股票發行的公司控股權越高,當持股比例超過50%,持股可以稱為絕對控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