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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起訴股東

發布時間:2022-03-25 00:06:58

Ⅰ 公司注銷了怎麼起訴


【法律分析】
1、公司被注銷後,如未進行清算或者破產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為當事人;

2、公司經過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的,公司債務視為處理完畢。如有未了結的債務,應以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Ⅱ 公司注銷股東是外地人在哪上起訴股東

結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問者對問題的描述並不是很清楚,但是公司注銷後,法人資格已經消滅,已經不可能起訴已經被消滅的企業法人,因提問者稱起訴股東,那肯定是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負有清算的義務。

Ⅲ 公司注銷了,原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原債權

一、可以。
依據 (一)《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注銷後,公司原股東是否可向債務人主張原公司遺留債權的答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李岩欣等訴金華龍經貿公司經營合同案件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現就請示中涉及的問題答復如下: 在公司被登記注銷、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後,公司原股東可以對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
理由如下: 1、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基礎上形成的。
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以投資方式交付公司後,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後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雖然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因存在投資關系,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並對公司解散負有清算責任。
在公司注銷登記後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成為權利主體。
雖然公司注銷後,其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
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2、根據我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4條的規定「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作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
」這也就是說,在公司注銷後,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情況下,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
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公司注銷後存在未處理債權的情況下,清算主體也應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我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6條的規定「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力口訴訟的,終結訴訟。
」對本案的處理亦有指導意義。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為被注銷企業欣天泰公司的原股東及清算義務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銷後對遺留在金華龍公司的權益應享有訴權,其作為原告享有要求金華龍公司返還欣天泰公司與其合作期間的收益的請求權。
於勝利作為被注銷企業欣天泰公司原股東天拓公司的權益受讓人,並非欣天泰公司的股東,就此項債權而言,其享有的僅是原股東的債權人地位。
本案的債權人應當具備欣天泰公司原股東身份,據此身份向金華龍公司主張與其股東身份相關的特定債權,所以於勝利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其應在李岩欣、陶雅平向金華龍公司主張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後,從中分得原股東天拓公司應得的份額,應當另訴主張。
另,本案爭訴之債權項下的財產是否屬於修訂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清償後的剩餘財產,需審理清算期間債權登記及公司債權人債權清償的事實方能確定,均非本案審理事項,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復。
二OO七年三月 二、籌委會是適格被告。
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Ⅳ 公司注銷後還可以追究股東責任嗎

公司注銷後,公司已經宣告終止,不能再追究公司的責任了。但如果屬於注銷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公司債務。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
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Ⅳ 公司注銷後被起訴後是否有法律效力

沒有。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注銷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不復存在,所以注銷後被起訴,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企業注銷登記後,法人資格終止。不能以該項企業作為被告進行訴訟。但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主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1、企業注銷登記時經過清算的: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2、企業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另一種情況,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債權人起訴應提供什麼證據: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相關證據。2、債權人已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約定義務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憑證、或者在場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為共同被告。4、有證據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可根據情況選擇提供或者不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Ⅵ 公司注銷後股東承擔法律責任嗎

注冊公司股東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Ⅶ 我在法院官司已終結執行,公司簡易注銷還能再起訴股東嗎

原則上可以
需要具體判斷,如果本次終結執行仍然沒有全部執行到位的,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債權人有權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公司簡易注銷的,公司清算人員即原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在清算取得公司剩餘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公司清算過程中存在違法的或者公司原經營過程中存在公司人格否認情況的,股東應當對於公司債務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Ⅷ 勞動判決書下來後公司注銷起訴股東需要什麼材料

1、無論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或由司法破產清算,經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整體了結完畢,均應依法向工商主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以最終消滅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經法定程序清算,並依法注銷公司登記後,原則上注銷公司原股東不再就公司債務承擔任何責任。
2、公司解散清算的,應當嚴格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妥善履行清算義務。就債務人不當清算,而因此受到損害之債權人,雖公司已注銷登記,根據相關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釋,債權人可以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列為被告,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起訴股東,應當集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1)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2)債務人解散後,未經法定清算程序或未正確履行清算程序的證明材料。如公司解散後,未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工作即人去樓空的。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但未正確履行通知、公告義務的。清算組人員編制虛假的清算報告,財產狀況虛假,公司債權人遺漏,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3)債務人已經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證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後,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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