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根據2006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並未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該如何寫?
在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時應分兩步;
一、閱讀了解:
首先是閱讀財務報表。仔細閱讀會計報表的各個項目。在閱讀時應該注意以下內容:一是金額較大和變動幅度較大的項目,了解其影響;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東的情況以及公司所屬子公司的情況,了解控股股東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的重要性、控股股東所擁有的其他資產以及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等。對於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權比率、子公司銷售與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間的相關性、子公司銷售額和盈利對母公司的貢獻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稅率和執行優惠稅率的階段。三是還需對關聯方之間的各類交易做詳細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對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產生收益大的交易行為,以及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別關注。該類關聯交易主要包括資產轉讓、組建合資公司、銷售、采購、商標使用以及資金佔用等。
閱讀財務報表時應重點關注以下項目:
第一,應收賬款與其他應收款的增減關系。如果是對同一單位的同一筆金額由應收賬款調整到其他應收款,則表明有操縱利潤的可能。
第二,應收賬款與長期投資的增減關系。如果對一個單位的應收賬款減少而產生了對該單位的長期投資增加,且增減金額接近,則表明存在利潤操縱的可能。
第三,待攤費用與待處理財產損失的數額。如果待攤費用與待處理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有可能存在拖延費用列入損益表的問題。
第四,借款、其他應收款與財務費用的比較。如果公司有對關聯單位的大額其他應付款,同時財務費用較低,說明有利潤關聯單位降低財務費用的可能。
2.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實行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我認為要解決的是為什麼要 進行信息披露,因為我們的市場並不是一個完全有效的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 有效市場假說有以下三種形態:一、弱式有效市場假說:該假說認為在弱式 有效的情況下,市場價格已充分反應出所有過去歷史的證券價格信息,包括股票 的成交價、成交量、賣空金額,融資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場假說成立,則股 票價格的技術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還可能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額利潤。二、半 強式有效市場假說: 該假說認為價格已充分反應出所有已公開的有關公司營運前 景的信息,這些信息有成交價、成交量、盈利資料、盈利預測值、公司管理狀況 及其它公開披露的財務信息等。假如投資者能迅速獲得這些信息,股價應迅速作 出反應。如果半強式有效假說成立,則在市場中利用技術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 作用,內幕消息可能獲得超額利潤。三、強式有效市場假說:強式有效市場假說 認為價格已充分地反應了所有關於公司營運的信息, 這些信息包括已公開的或內 部未公開的信息。 在強式有效市場中, 沒有任何方法能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額利潤, 即使基金和有內幕消息者也一樣。目前世界范圍的市場來看,美國以及其他金融 系統比較完善的國家的市場可以說是處於半強勢有效的狀態, 我國應當說是處於 一個弱式的狀態。 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規范運行的有效保證, 盡管近年來我國有關監管部 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規范信息披露的法規文件,但是,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會 計信息披露不實、誤導投資者等事件屢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有 序發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狀以及原因,有利於建立有效的 應對機制,確保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行。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為強制性和自願性。 所謂強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 關法律、 法規和章程所明確規定的上市公司必須披露信息的一種基本信息披露制 度。自願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經理層自願主動提 供有關公司財務和其他與投資者決策相關信息的一種信息披露制度。 強制性披露 能夠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所需的財務預測信息, 但在財務預測信息涉及到商業秘 密或財務預測信息對企業不利時,企業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縱預測性財務信息,財 務預測信息的質量就很難保證; 自願性披露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業管理者操 縱財務預測信息,確保預測信息的質量。 我國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問題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關 聯購銷業務轉移利潤,粉飾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權轉讓或資產 置換,剝離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或集團公司犧牲自己的優質資產低價讓與上市 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實力;利用託管方式,上市公司獲取固定收益,或者由 集團公司分攤虧損,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時。有利的會計信 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會計信息延遲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內容和范圍存 在局限性。財務狀況信息披露不充分;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充分;關聯交易信息 披露不充分;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預測信息不準確。
從總體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質量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 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使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享受了免費待遇,而且任何人掌握多 少會計信息都不會減少其他人了解該信息的可能性,即會計信息的公共性。正因 為如此, 會計信息使用者單位的使用會計信息行為無法通過支付價格或承擔費用 的方式補償給會計信息的生產者上市公司管理當局, 對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產生的 影響稱為會計信息的外部性。 因此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在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中自 覺或不覺地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節約信息披露成本,從而使會計信息披露的充分 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第二、由於會計信息的外部性,使上市公司管理當局不 願提供某些信息, 這就形成了會計信息使用者和會計信息生產者之間的信息不對 稱,而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則處於會計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從而導致投資者證 券交易的,逆向選擇和代理人的道德風險,這往往是實際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披 露誤導投資者信息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雖然公開披露的會計信息本身具有公 共性,但是由於不同的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渠道不同,導致投資者之間擁有信息的 不均衡。在這種情況下,擁有較多信息的投資者便相對獲得一些超額預期回報, 其結果是損害了擁有較少信息的投資者的利益。在實際操作中,表現為一些大股 東利用一些超前信息(如未及時披露的信息) 來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第四,會 計准則的局限性。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缺陷令出多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弱化, 甚至縱容違法違規操作。第五,社會審計機構獨立性的困擾。第六,證券監管力 度不足。處罰力度不夠。總之——決定我國上市公司會計行為的主要因素,並非 來自於市場的約束,而是來自於政府監管與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等制度因素, 而制度、法規不完善,監督管理不到位,以及中介機構的較差的獨立性使得公司 受利益驅動降低信息披露質量,甚至違規。 但是對於上市公司的信息強制披露,也存在著一個度的問題。在古典經濟學 家看來,只要給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 「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機制就會自動調節 資源配置,引導社會達到最大福利,政府只擔當守夜人的角色,通過明晰產權以 及監督合約履行等手段保證經濟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 事實上, 當經濟患上頑疾, 市場出現某種程度的失靈時,人們總習慣尋求政府的庇護;當政府管制過嚴,制 度出現一定程度的失靈時,人們又反過來期望市場自由的回歸。歷史的教訓告訴 我們,無論是計劃經濟還是自由市場經濟都不可能單純依靠市場或政府。蘇聯自 20 世紀 20 年代開始實行中央計劃經濟,一躍成為世界工業強國,但單純依靠政 府又直接導致了蘇聯的經濟崩潰和國家解體; 而推崇自由並實行市場經濟的西方 國家卻有著別樣的遭遇,20 世紀 30 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使他們不得不重新評價政 府在經濟中的作用, 凱恩斯經濟思想正是這個時代的產物。 歷史清楚地告訴我們, 市場和政府均不可或缺,兩者的有機配合才能確保經濟的健康發展。 強制性信息披露發揮著類似政府對經濟的作用。 強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 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會計管制的組成部分,而會計管制屬於政府行 為。相對自願性信息披露,強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縮短上市公司自願信息供給和投 資者信息需求期望間的差距,並維持一個能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理性水平。
目前對於雖然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管制已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但理論界 其實存在爭論,除了是/否管制兩大主張之外,還有介於兩者之間的適度管制理 論,適度管制要求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程度,但會計信息一經披露則必 須具備規定的質量條件,這是強制性的信息披露。但並無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 可依照需要自主披露信息,這屬於自願性信息披露。適度管制實際上是自願性信 息披露與強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機接合, 是兩者在實現資本市場目標過程中的均衡。 隨著投資者專業素養的整體提高, 投資者對會計信息需求的量將呈自然減少 的趨勢, 從而降低了強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間; 與此同時, 由於受成本的制約, 上市公司對會計信息的供給存在一個上限, 強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 公司的承擔能力。無論我們是將會計信息披露視為一種技術資源,還是將信息披 露的有關規定視為一種制度資源,都必然會限定資本市場的最大產出,單純的制 度安排徒勞無益,這規定了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僅靠會計管制與強制性信息披露是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效率與公正的, 政府 應對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的上市公司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我國政府應該通過實質性 審查制度對利用公開資本市場籌資的渠道加以限制, 而不能視信息披露制度為唯 一的法寶。中國目前的證券管理制度,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實行所謂產業政策,在 交易市場上給予國有股、法人股以特殊照顧,以及證券法規對國有企業的各種優 惠政策,都充分表明我國離實質性審查制度的要求還很遠,上市公司體質的先天 不良單靠會計管制的後天彌補是無濟於事的。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
1、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4. 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制度、准則、政策等。
看是深交所還是上交所的了,具體是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規則,以及證監會發布的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各版塊的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
5.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後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於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採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中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中關於招投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並與收購的規定,證監會制定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試行)》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1~6號)。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7. 什麼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