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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股東會選舉

發布時間:2022-03-27 17:37:37

⑴ 股東會會議作出選舉一名懂事和更換兩名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這4道題怎麼做

根據《公司法》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職工代表,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也應該有職工代表,其他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因此,股東會只能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並決定其報酬,對於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根據規定,應該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的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另外,所有的監事會均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更換也是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更換的。所以股東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而非全部監事。

⑵ 職工代表大會只要在哪些方面行使選舉罷免權

1.職工代表大會不是必需的。國有企業才是必需的。
2.職工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就是工會。
3.企業的大權在股東會手裡。董事會其實就是股東會的辦事機構。
4.職工代表大會只能就跟職工福利有關的問題上做出決定。
我當了多年職代會的代表,覺得它沒有任何實際權力。

⑶ 職工董事和監事不通過股東大會的選舉嗎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⑷ 職工代表如何選舉

  1. 制定選舉方案。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行政單位設置狀況,確定代表總數及名額分配辦法,根據企業實際按班組、工段或分廠、車間劃分各選區,制定選舉辦法。

  2. 宣傳發動。企業工會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職代會的性質、意義、職權、任務以及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民主管理及職代會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把選舉過程作為民主管理教育的過程,使職工充分認識選好職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來選好職工代表。

  3. 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在組織宣傳發動的基礎上,以選區為單位,充分發揚民主,醞釀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

  4. 直接選舉職工代表。各選區按分配名額,組織職工進行直接選舉;一般採取無記名方式差額選舉,也可用舉手錶決方式。

  5. 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由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對選出的職工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權利的本企業職工;選舉過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當競選行為。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取消其代表資格。

  6. 組成各代表團(組)。職工代表選出後,按選舉的行政隸屬關系,組成代表團(組),選舉產生代表團(組)長。

⑸ 股東會上如何選舉董事長

股東會選舉董事長是合理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章程應當由股東會決議產生、變更、廢止。而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⑹ 有限責任公司選舉職工董事是由職工代表選舉還是由股東大會授權後再選舉

職工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無需授權。

⑺ 股東會的職權中「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如何理解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意思即是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任免和工資待遇都是由股東大會來決定的,因為如果不是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一般都是股東,因此哪些股東作為董事監事,他們的報酬如何支付都應當由股東會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任免和工資待遇都是由股東大會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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