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新股東入股,增加註冊資本的事情!
正常情況下,如果能夠增加註冊資本,是比較合理的。如果不增加註冊資本,就得把A的股份轉讓給D,然後再從BC中拿出1%變更給D,這樣D就50%了。做好評估審計報告。股份轉讓會涉及到稅收問題。
㈡ 新股東出資時,原始股東的出資額與實際佔有的資本額不同是什麼意思
新股東出資一般都是受讓老股東的股權,也就是說,老股東想要獲得公司的發展資金,必須讓出一部分股權給新股東。
但是新股東出資和「原始股東的出資額與實際佔有的資本額不同」沒什麼關系,那是原始股東的問題。如果出現這種問題,新股東在公司股權沒有明晰的情況下,是不會輕易投資的。
至於為什麼「原始股東的出資額與實際佔有的資本額不同」,需要查明具體的原因,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不能任意胡亂猜測。
㈢ 新股東入股需要哪些手續
一、需要公司出具公司股東會關於接受你投資入股,形成股權的會議決議書;二、需要公司法人代表到工商局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提供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股權結構的會議決議書,取出原先在工商局備案的公司股權登記表,變更為具有你的股權登記資料的股權登記表,完成了股權備案手續以後,你就成為公司的股東了,具有股東的一切權利
㈣ 新加入股東怎麼出資
法律分析:新加入股東可以這樣出資:1、新加入的股東可以通過貨幣出資,通過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存在公司賬戶,才算完成出資;2、新加入的股東還可以通過實物出資,通過實物出資的,應當對實物進行估價,確定出資額;3、股東還可以通過其他非貨幣出資,只要法律沒有禁止,都可以出資,比如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出資,也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新股東注資300萬,該如何做賬
增資需要根據新股東所佔的股份,如果增資300萬元,佔300萬股,都計入實收資本,如果所佔股份少於300萬股,差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貨幣增資)
或原材料、固定資產(實物增資)
貸:實收資本(所佔股份)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差額倒擠)
希望幫助到你。
㈥ 新股東如何入股
我認為解決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一、首先應該確定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注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 載於股東名冊。
五、如果採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商誰願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商。
六、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也應先進行評估後再按照規定操作。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
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七、如果新增股東,操作的手續可能和新設立公司相近似。
㈦ 新股東如何入股
我認為解決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一、首先應該確定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注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 載於股東名冊。 四、如果是採用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然後將公司評估後的資產和新投入的資金相加的總資產作為新的注冊資本,按照新投入資金與評估後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加入股東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採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商誰願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商。 六、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也應先進行評估後再按照規定操作。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七、如果新增股東,操作的手續可能和新設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關於第一個問題,希望有網友還有其他的操作解決方法發表。
㈧ 新公司成立股東如何注資
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不是用貨幣出資的,要對出資的財產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㈨ 新股東出資的方式有哪些
具體規定如下:我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