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不配合工商變更怎麼辦
【法律分析】
公司的登記義務,是指發起人繳納出資或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之後,公司負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在工商部門登記,記載股權取得或者股權變更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三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完整取得的股東資格,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進行工商登記,均屬於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在實質要件的作用下,股權的產生和存續,並不因登記行為的行使與否而受到影響,但是,股權的登記與否的,在形式要件作用下,會產生善意第三人能否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影響。
Ⅱ 如何理解「股東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東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意思是: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後,如果公司股東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該股東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分析
股東名冊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公司登記的事項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現股東轉讓出資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存在股東名冊記載與公司登記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均具有對世性,而在登記對抗主義效力下,無論標的物的佔有是否發生移轉,在未為登記前,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變動僅在內部產生效力,而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權主張。但是,所謂不得對抗,並非不發生效力,而是指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業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對第三人的關繫上亦非絕對無效。僅該受讓物權的當事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主張物權變動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可承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因為法律之所以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Ⅲ 工商局注冊了股東信息在法律意義上就擁有股權嗎
你好,股東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准。但是實踐中不可否認的是,存在有的出資人並沒有工商登記,如內部持股、股權代持等情形。
對於外部而言,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工商登記股東)之間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對外不具有約束力,外部的第三人若需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時,以工商登記股東為准,即可。
對於股東內部而言,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 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工商登記股東)之間達成的約定,雖然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在股東內部之間是有效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Ⅳ 自然人股東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自然人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Ⅳ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東名冊的問題!!!
這種情況對你是很不利的,有可能一年到頭拿不到分紅,白忙乎一年。原因如下幾條:
一、股東,嚴格意義上是交納出資設立公司的人。很顯然你沒有交納出資,也不能稱之為公司股東。股東不是經理口頭上定位形成的,而是需要在公司登記機關(工商局)備案的,只有在「備案的股東名冊」中的人,才可稱為股東,才可年終時按比例進行分紅或承擔債務。
二、沒簽訂勞動合同。上條已分析出你不是公司合法股東,那你就是勞動者(打工者),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樣出現狀況時,可依據所答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條款進行維權。
既非公司股東,又沒簽勞動合同,你用什麼做保障???
個人建議:
1、既然你朋友將你定位於公司股東,那就應該明確分紅比例,按分紅比例倒算出同等比例的乾股(就是實際上沒掏出資額,只是空比例數)給你,做工商變更登記。這樣你的權利就受法律保護了。
2、如果不按1做,那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自己的報酬額、支付時間等等明確作出約定。
3、既然是朋友,就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否則事情發生後連朋友都沒地做了。
Ⅵ 股東實繳出資如何證明
【法律分析】
股東實繳出資的證明:1、公司章程,有關股東認繳出資的證據,主要是公司章程。2、出資證明書,實繳出資的證據主要包括出資證明書。3、股東名冊。4、工商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Ⅶ 自然人股東
法律分析: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Ⅷ 股東名冊有什麼格式嗎
法律分析:股東名冊的格式雖無明文規定,但每頁上必須連續編號,遇到記名股單轉讓時,必須將受讓人的姓名及住所載入名冊。股東名冊一般應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Ⅸ 股權轉讓後 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後,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時,又應當怎樣處理?
關於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效力,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效力。
股東名冊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置備的公司文件,公司負有置備股東名冊並正確記載的義務。以股東名冊記載股權轉讓,並確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利於准確判斷股東資格和股權轉讓時點,認定股權轉讓是否完成,同時也有利於規范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以股東名冊登記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國民事立法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公司實踐中,很多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記載不實,股東名冊與物權登記相比較也有登記主體不同、公信力不強等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以及起到一定范圍的公示作用,以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轉讓生效標准過於嚴格,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為股權變動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推翻股東名冊記載,則可認定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會議紀要均可作為證據予以證明。
在股權轉讓後,有些公司並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甚至有些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應就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因轉讓人或受讓人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應根據過錯情形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兩種變更登記未辦理,股權轉讓不具有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或未設置股東名冊,公司應承擔因此給受讓股東造成的損失,並且承擔未履行備置股東名冊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責任。在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尚未被公司確定為形式上的股東,因此不能行使股權,但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轉讓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行使自益權所得利益交付受讓人,在行使共益權時應告知並徵得受讓人同意,不得惡意行使股權而獲得不當利益,否則轉讓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和公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實踐中,存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的情形,應分別情況處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都具有權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別及於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關系,應推定公司登記有效,以公司登記記載為准;如果涉及公司內部關系,則可推定股東名冊記載有效;如果僅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系,則應綜合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實際履行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來加以認定。至於責任的追究問題,應根據記載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過錯亦或公司登記機關過錯予以確認。
實踐中,有的受讓方在未辦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變更的情況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權和參與了公司管理經營。根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轉讓已經完成,股權在公司已經知情的情況下可對抗公司。公司應被視為確認了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受讓方舉證證明已經行使股權的事實,公司便不能以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主張推定力和免責力。公司應當承擔未進行股東名冊登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