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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佔用

發布時間:2022-04-01 04:18:49

1. 什麼叫大股東佔用資金

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上市圈錢之後將錢借給大股東,或者通過資產置換將廉價的資產高價賣給上市公司等方式將上市公司的錢拿來自己用。可通過分析上市公司年報中的應收賬款,關聯交易,附註等來發現這種情況。 http://www.dqlb.net/

2. 我是大股東,佔有70%的股份,我是否有決策權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說,股東的權利和權益均是圍繞上述權利展開的。公司法在具體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進一步的細化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僅採用通用的示範文本。事實上,公司法也將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為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規范,並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於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分歧就需要協商,你和你的合夥人可以開誠布公的談一談,分歧出現的原因所在,聽取一下大家的意見,一切都要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以法律為依據。

3. 如何理解大股東資金佔用觸犯什麼條理

為進一步規范年報中有關資金佔用事項的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了《2005年年度報告工作備忘錄第五號------對年報准則有關條文的剖析(二)》,該備忘錄主要對年報中會計師關於資金佔用的專項說明進行了格式化。屆時,上證所將結合專項報告披露的內容和事後審核工作,逐一核對每家公司的資金佔用數額,並將具體佔用情況公布於上證所外部網即將開辟的"上市公司清欠"專欄。
根據上證所此前發布的《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為統一披露口徑,上證所上市部特別製作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中應當包含按規定格式編制的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此外,上市公司則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中的"清理佔用資金的清欠方案"時,詳細填寫上證所專門設計的"清欠方案實施時間表",清欠方式可從"現金清償"、"紅利抵債清償"、"股權轉讓收入清償"、"以股抵債清償"、"以資抵債清償"和"其它"中選擇。
按照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資金被佔用,以及2005年度新出現資金被佔用情形的,應當填寫"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上市公司向其債權人歸還資金的,不需要在匯總表中反映。表中所述的資金佔用性質包括經營性佔用和非經營性佔用,根據規定,"單筆資金被連續佔用時間超過1年的"以及"沒有真實交易背景形成的資金佔用",無論上市公司通過何種會計科目核算,均應當被視為非經營性佔用。
據上證所上市部有關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後,上證所將結合專項報告披露的內容和事後審核工作,逐一核對每家上市公司資金佔用情況匯總表中披露的占款金額,並與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密切合作,就占款金額進行核實,確保"清欠"工作的准確性。最終,各上市公司的資金佔用情況、清欠方案、時間安排和有關股東的承諾等信息,將在上證所外部網即將開辟的"上市公司清欠"專欄公開,加強輿論監督。

4. 怎麼才能看出大股東佔用資金

1、其它應收款中有大股東欠款。
2、為大股東借款做擔保。

5. 大股東侵佔小股東的方式有哪些舉例闡述。急求

大股東侵佔小股東的方式有哪些?舉例闡述。急求我不是大股東沒干過這事。。。。。不過以前看過一則新聞,某新股上市後,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情況下,通過某些項目運作把該上市公司的資產轉移走,最後該公司成為一個空殼的情況下。讓該公司自生自滅。大股東通過股票上市圈了一把錢。還把錢轉移走了。而轉移走的資金又新成立一家公司再次上市,再次圈錢。就這么反復做。更多的細節估計只有那些違規的大股東才知道了。。。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6. 如何識別、看出大股東占款(大股東資金佔用)

這個要看股票軟體里的F10裡面風險因素選項,有些有,希望能幫助您

7. 什麼是大股東資金佔用

唉!就這樣說吧.大股東的把公司的錢,拿去做私活了,公司沒錢經營了,還會不虧損才怪呢.

8. 什麼是大股東違規佔用資金為什麼不被允許

就是資金實力比較強的股東沒有經過其他股東的允許,私自挪用公款。假如說你允許他們這樣做,那麼你們的公司財務賬目混亂,資金外流無法繼續發展

9.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不付利息,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哪一條謝謝!

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 什麼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什麼行為可以算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這是常識啊,就是大股東在沒有向其它股東交代的情況下拿了原本屬於公司的錢,有時也會有大股東以公司作擔保來為他自己貨款,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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