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二者根本的區別是在二級市場(股市)是否能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只局限於對特定的法人及團體或單位職工發行,但不能公開交易流通.等上市批准後方能參加交易,流通.二者都是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資金優越性及保證.你要是去上班的話,二者對福利,待遇的優厚發放多少上沒有嚴格定義上的區別,只能說上市公司通過證監會等多家行政單位的審批,從規模,資金,安全生產,勞保待遇等多方比非上市公司要規范...
⑵ 公司為非上市股份公司,擬進行定向增資擴股引入外資,請問需要哪些流程特別是否需要什麼審批
公司增資擴股需要提交以下資料,所有文件辦理完畢後須向地稅專管員和基本戶的開戶行說明,並交給相關工商局:
第一、目標公司須提交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修訂後公司章程全文;
第二、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法人簽字並蓋章兩份;
第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蓋章或簽字壹份;
第四、新老股東身份證明並簽字蓋章。
公司增資擴股有怎樣的流程?
第一,召開股東會議,形成書面的股東會議決議;第二,擬定章程修正案;
第三,擬定增資擴股協議書;
第四,新增股東去銀行繳款;
第五,在銀行設立專項的驗資帳戶。
如果你單位是國有企業,則
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提交證監會審核通常需要多長時間,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正常三個月。
具體流程:提交證監會核准,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上市公司聘請保薦人和律師配合公司編制申請材料,連同保薦意見書和法律意見書提交證監會審核。證監會自上市公司報送申請材料後,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二周左右會安排一次見面會,請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證監會領導、業務處長及審核員溝通審核流程。見面會後當天或次日安排內部的審核會,就上市公司再融資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向公司出具反饋意見。收到上市公司對反饋意見的回復後,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審報告討論會決定初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會後10天左右安排發審會,並對再融資進行最終的表決,一般15天後做出核准決定。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投向屬於國家宏觀調控的產業的,證監會需要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
⑷ 各位,非上市企業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否需要向政府行政機構備案或審批需要什麼提交什麼文件么
需要向稅務局備案即可。調整方法必須符合規定,如果延長相對簡單一些,如果縮短你就要費點精神寫理由說明了
⑸ 非上市公司IPO要經過哪些程序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
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
(2)會計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機構。
⑹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
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中股東名冊的操作缺位造成的問題困擾著產權交易的諸多方面,並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和損失。同樣,上述問題在上市公司中幾乎不存在。由於中國採用的是託管、清算、結算三位一體的清算體系,證券法規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須將股東名冊統一託管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市交易和託管是聯動的,剛剛由深滬兩市的證券登記公司改組而來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由於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質押登記的操作性強,運作成熟,因質押登記引起的相關爭議很少。中國證券登記公司是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獨立第三方託管,股東名冊質押記載制度的操作性缺陷,因此,思考建立合理的股份質押登記制度很有必要,必須結合獨立第三方的託管和具有公示意義的登記才具有操作性,才可以避免前述的弊端存在。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託管制度建立是解決股份質押登記存在問題的關鍵。
1、託管的概念和性質
所謂託管,狹義上是指實物證券的安全保管和簿記式證券的帳務記錄和管理。實物證券的安全保管,是託管的本意。對於簿記式股票,登記是託管的必要前提。隨著實物證券交易日漸減少,託管首要含義是登記託管,股權(股票)的託管主要指股權登記託管,證券市場上的股權託管,全稱是股權的委託管理。在登記託管基礎上,提供託管的機構衍生出的託管業務包括:開戶、查詢、掛失、凍結、質押、過戶、代理分紅派息、信息咨詢等。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託管也可以包括對特定事項的委託管理並履行與託管相適應的一系列管理和交易職責、義務,因此,在提供託管的機構角度看,託管是一個廣義概念。
有觀點認為,託管機構的業務性質是一種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我們認為,股權登記託管是一種服務,或者說是一種帶有壟斷競爭意義的服務,但這種服務是基於政府行政管理的要求而產生;也就是說,託管是政府行政管理要求下的強制性要求,但與託管機構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
股份登記託管的法律效力可以衍生於股東名冊,託管的性質也必須延伸到股東名冊記載事務的性質。股東名冊是公司法要求的一種公司義務,公司的這種義務對公司自身來說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股東認為公司記載不當可以提起民事確權、民事變更之訴,而非行政訴訟,被告也是公司,證監會關於股東名冊訴訟事務的規定明白的說明了這一點。那麼,公司為了規避股東名冊記載錯誤等風險,或者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義務,提升該義務的公信力、公示力,可以委託獨立第三方進行股份登記託管,在公司和託管機構之間建立了委託代理關系。這些都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作為提供託管服務的機構的業務性質,只能是一種平等主體的服務。實踐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也作為一個企業,接受委託的時候要和上市公司簽訂上市託管協議。
然而,託管機構提供的服務,特殊性在於公共管理色彩。由於託管的本質在於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東名冊記載,不能是市場准入較低的服務。相反,它必然帶有壟斷特徵的服務。政府應當提高託管服務的市場准入門檻,加強監管,制訂較低的託管業務收費標准。
既然是服務,必須講求服務品質和減少業務風險。這就要求各地在開展託管業務時,應當以市場經濟的眼光來確定託管機構。不能把託管事務當做政府職能進行管理,確定託管機構要注重託管機構的服務意識。託管機構應當謹慎從業,必要時提取業務賠償風險准備金、完善託管保險機制。
2、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記託管體系
對於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照證券法150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強制託管到證券登記結算系統,該類型的託管制度以及在託管制度基礎上的股份質押登記規定已經完善。而根據股東名冊的固有缺陷,我們可以建立非上市公司登記託管體系。
A、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由現有的工商登記體系中的股權登記來實現股東名冊的獨立第三方託管。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只是工商機關的副本,公司有義務將自己保管的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和工商機關的登記事項保持一致,以工商機關登記為准。工商機關的股權登記應當涵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的法定記載事項。解決了這個定性問題,困擾已久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管轄權問題則迎刃而解。本來,工商登記系統辦理有限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具有很強的操作意義,但是由於擔保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生效,工商機關沒法突破擔保法的規定辦理有限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在現行法律不作修改的前提下,只有把工商機關登記事項視為公司股東名冊的全面託管才能為工商機關受理股份質押登記的申請提供法律依據,才能為工商機關辦理的股份質押登記提供法律效力。
B、對於未上市股份公司,由於目前基本屬於當地體改部門管理。可以依據屬地管轄權,由省級政府或者省級體改部門頒布地方性規章,指定某間機構辦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東名冊的獨立第三方託管,託管業務模式比照前述上市公司的託管體系辦理。目前,託管機構大多由各地方自行指定,包括工商系統、政府其他部門、證券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比如上海、廈門等地方設立產權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託管、質押登記、凍結、過戶交易等均在產權交易中心辦理。上述股份託管應是一種強制性的託管,與股份有關的交易和其他事宜均應在託管機構辦理才有效。
之所以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沿用有限公司由工商系統託管的體系,原因在於工商登記事項不能包括未上市公司非發起人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可見,法律和行政法規認可的強制登記事項只有這八項。工商機關只登記發起人股份,這是由股份公司的性質決定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被稱為股票,除發起人股、高管人員股等例外情形外,原則上能夠自由流通,如果將非發起人股列入登記范圍,勢必影響股票的交易流通,違反了股份公司的本質。事實上,非發起人股東數量可能很多,無法進行登記管理,特別是成立較長時間的未上市股份公司。
因此,股份公司的非發起人股不適合在工商機關登記,那麼,在沒有合法依據的初始登記的情況下,非發起人股發生股份流轉和變動,工商機關的登記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法在工商機關辦理股份轉讓等變更登記。此外,工商機關系行政機關,其設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記制度必須有法律依據,剛生效不久的《行政許可法》設立新的審批、登記、許可等也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當前各級政府正在進行的減少審批事項的改革,客觀上更要求不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增設審批、登記、備案等事項。
(二)在前述託管制度建立的基礎上,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質押登記制度進行規范,妥善解決因股份出質記載公司股東名冊方生效的規定而產生的問題。
1、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問題。
在託管制度建立後,工商機關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的股權託管機構。根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工商機關對公司設立後的股東和股份的登記、變更等事項均進行詳細記載並具備法律上的公示效力,且股東名冊保存於工商機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應在工商機關辦理,即股份出質記載於保存在工商機關的公司股東名冊後,股份質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現行股份出質記載方式,而是逕行規定股份出質應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在工商機關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有詳細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登記備案的基礎上,該規定同樣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
2、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質押登記問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強制託管制度建立後,股份出質的登記應在託管機構辦理。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出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託管機構本身就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指定場所,而股份出質本質上也是一種交易行為,將來實現質權時,必然涉及股份轉讓的問題。因此,由託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符合法律的規定。
從操作層面看,託管機構的股份託管本身具備公示效力,在託管機構進行出質登記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避免了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規定的諸多缺陷,也與現行法律關於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出質的登記規定具備同樣的良性效果。
⑺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區別
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在滬深兩市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公司,因此這類公司已經完成了股權分置改革,而未上市的公司股權比較私有化,因此二者之間的區別有:
1.公司融資渠道拓寬,融資更簡單。未上市的時候,只能通過股權的形式融資,但上市後,有了更多的股權,進行再融資就比較簡單了;而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向二級市場融資。
2.被收購的概率小。公司未上市之前,如果別的公司准備收購,那麼付出的成本少,而上市後公司總市值會增加,因此被收購的可能性小;而非上市公司被收購的概率大。
3.提升企業的知名度和口碑。當同樣的產品擺在面前,肯定會選擇那些已經上市的,而未上市的產品由於知名度不高,所以被選擇的可能性小。
4.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主要集中在部分高管手中,關於公司決策可能都是法人說了算,而上市公司相關決策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同意。
【拓展資料】
一、公司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想要上市的公司大體需要滿足這幾點:首先公司必須是股份公司,其次公司的注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另外對於公司的財務狀況需要滿足:
1.上市公司近在3個會計年度內的凈利潤要在3000萬以上;
2.在發行前,公司的股份總額不得低於3000萬;
3.公司在最近的一期的收入沒有出現虧損,無須彌補;
4.公司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在20%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經營中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要有5000萬,或者營業收入達3億以上。
二、公司上市需要哪些流程?
在提交IPO申請之前需要先判斷公司類別,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進行股份制改造。之後就進行上市輔導,然後還需要經過盡職調查和製作申請文件這個環節。
緊接著這份文件就會被送去初審會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就流到發審會進行評審,通常來說審批成功後就會得到批文,批文的有效期為6個月,發行公司可以在這六個月內決定具體的發行時間,一般來說許多公司會在獲批後的一個月左右選擇上市。
三、公司上市有什麼好處?
公司上市除了能夠融資外,還能起到促進公司進一步規范運作及資源整合的作用。
公司在上市之後會變得更加透明化,會接受證監部門、相關機構及群眾多方監督,因此在如此嚴格的監管下,公司會積極接受整改,不斷地完善組織架構及規章制度,使得公司的決策更加妥當,發展更加平穩。
另外,上市能夠給公司提升較高的知名度,凸顯整條供應鏈上的地位,這將有利於上游供應商及下遊客戶等資源的聚集。
⑻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審批機關是誰誰來監管
按照《監管辦法》相關規定,股份公司應當製作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範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監管辦法》第31條規定「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監管辦法》第32條規定「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監管辦法》第36條、39條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⑼ 非上市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需要什麼部分審批 上市公司呢
可以的,看看下面的解釋: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②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③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④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⑤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⑥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⑦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⑧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近三年內進行過信用評級並有跟蹤評級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評級;⑨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