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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份回購判例

發布時間:2022-04-01 19:17:32

Ⅰ 公司股份回購,你必須懂的幾個法律問題

我國《公司法》在股權回購問題上採用「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立法模式。因此,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對於股權回購都應謹慎採用。

Ⅱ 公司連續盈利不分紅股東能否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可以。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份公司股份回購判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Ⅲ 簡述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3)股份公司股份回購判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回購股份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Ⅳ 什麼叫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減資 怎麼個減資法

你可以簡單理解為一個上市公司在股票二級市場上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將購買回來的股票進行注銷處理,這種做法就是減少公司帳面上的實收資本,即減少注冊資金。

Ⅵ 公司回購股份,對股民是好事還是壞事

當然是好事。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說明公司對自己的公司發展是非常看好的,所以才會用錢來回購自己的股份。所以對於廣大的股民來說,肯定是好事

Ⅶ 怎麼看待公司回購股份為什麼要回購

很多投資者根本不懂得股份回購跟增持的區別,回購股份對於上市公司意義是什麼,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份等,投資者只是認為回購股份和增持股份就是上市公司自己買入公司股份,但存在本質上市的區別,下面我們就來重點分析如何看待公司回購股份,回購對於公司的意義是什麼。

第二,回購用途,如果回購後用於股權激勵並無實質性的意義,具體參考回購數量,如果回購後用於注銷具備實質性的意義,可以作為重點關注對象。所以在看待回購公司股份的事件時候,重點是參考上市公司原因花費多少資金回購,所花費資金越多代表越看好後期的發展,再次在去分析回購後的用途。但有時候上市公司回購公司股份存在其他用途,下面我們重點來分析回購的意義。回購的股份的意義通過最表面的現象分析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最重要意義是看好公司後期的發展,但實際上還存在其他深層次的意義,下面我們一一分析:

第一,公司股價被嚴重低估當公司股價由於受到市場和其他因素影響後導致股價長期下跌後被嚴重低估,上市公司對於自己公司業績和後期發展較為清楚,選擇在低位買入公司股份,從而間接讓自己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完成增值。

第二,穩定股價當上市公司股價長期下跌後,持有該股的投資者信心受到嚴重的打擊,為了增強信心,穩定公司股價,上市公司會選擇回購公司股份,不讓公司的股價進一步下跌。

第三,看好公司後期發展無論公司股價目前處於下跌趨勢還是上漲趨勢,上市公司認為後期公司業績會出現爆發性的增長 ,或者接下來幾年業績出現穩定增長,公司大股東為了提高自己股份權益,增加每股收益的情況會會選擇回購股份後注銷,所謂肥水不流外人田能夠說明該問題。

第四,股權激勵上面給大家大傢具體分析過回購的具體用途,為了提高員工積極性,上市公司會選擇回購股份第五,配合股東減持當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准備減持公司股份的時候,為了盡可能保證自己股份能夠在高位出局,給市場釋放利好,讓股價進一步上漲後減持,可能回購只要花費少量資金,而減持卻能夠獲得相對高的收益。

總結:通過以上分析後我們發現大部分回購股份存在積極性的意義,只有第五點相對消極,在我們分析意義的時候,重點參考是目前股價走勢情況,特別在個股上漲幅度較大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發布回購消息,我們要多留個心眼,任何交易市場上沒有餡餅掉下,也沒善意的股東會無緣無故花費真金白銀去回購股份,但一些白馬個股除外,其他題材小盤類的個股高位回購都存在風險,而在低位或者並無大幅度上漲的情況下回購股份我們具體分析回購的數量和用途分析。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Ⅷ 公司股權回購有哪些法律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風險

1、基於協議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或公司與股東往往約定在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權的問題,實際上是股權的內部轉讓問題。因為法律禁止股東抽回出資,而有些投資人的出資投機性較強,其他股東也只是出於資金上的不足,才與其合作,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特別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會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約定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權的問題,股東的出資並未抽回,只是在股東之間發生了變動,這並不違背法律規定。針對以上問題,股權內部轉讓的特別約定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體現。一方面,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充分體現股東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對股東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具有積極的作用。

2、基於法律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僅指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而且這種回購是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結果,是法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公司必須收購有關股東的股權。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議決議事項與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也即退股,它是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異議股東若強制性回購股權,意味著企業對中小股東利益造成了損害,其根本原因股東權利無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話,將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

根據法律規定,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權的發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提出主體的特殊:必須是在股東會上對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則無權行使該項權利,包括未參加股東會而事後稱欲投反對票的。投反對票必須有書面記載,如股東會會議記錄。

(2)回購前提的特殊:可以概括為應分配利潤而不分配、應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等三種情形。可以看出,股份回購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不具備法定實體條件,不能主張回購權。

(3)程序上的特點:異議股東應當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達成收購協議,否則,可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提起訴訟。可以看出,異議股東可以提起股權回購之訴,增加了股權回購的可能性。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具有積極的經濟和法律意義。在股份回購中,公司或是利用現金或還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購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這樣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變化,由於公司股本回縮,而控股股東的股權沒有發生變化,因而原有大股東的控股地位得到強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股本的回縮(減資),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減少,從而提高了每股盈餘,降低其市盈率,導致股價上漲。雖然如此,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權表現為股票形式,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如果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導致公司違反資本充實原則的公司運行機理,侵害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影響股票市場的交易。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制。

法律主要對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條件、回購數量及回購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回購條件不具備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將本公司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條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購股份。如果不具備條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回購程序瑕疵的法律風險。除股東對公司股東大會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否則,將會導致股份回購的無效。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在作出相關決議外,如為減資而收購或股東要求收購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注銷股份,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回購數量限制的法律風險。對回購數量,法律不作強制性的規定,但公司股東會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議,必須考慮到現金流量和債務承擔能力問題。但必須注意的是,法律有一個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屬於給予職工股份獎勵原因的回購,其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而且所收購的股份必須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4、回購涉及內幕交易的法律風險。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如果沒有相應的信息批露規范,容易導致少數內幕人士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炒作,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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