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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股東想撤資

發布時間:2022-04-02 21:41:49

Ⅰ 公司股東鬧翻了怎麼撤資

法律分析:(一)普通合夥人撤資:普通合夥人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從有限合夥撤資,但是如果進行合夥人撤資違反了合夥協議,有限合夥可以就違反合夥協議的合夥人撤資所造成的損害從其應當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應數額獲得補償;(二)有限合夥人撤資:有限合夥人可以隨時或者在合夥協議中以書面確定的事件發生時進行合夥人撤資,如果協議沒有書面指明時間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撤資的事件或者合夥解散和歇業的具體時間,有限合夥人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夥營業地保存的每一位合夥人的地址,然後可以進行合夥人撤資。同時,任何撤資合夥人有權按照合夥協議得到由於合夥人撤資應收的分配,並且,如果協議沒有其他規定,他在進行合夥人撤資以後的合理時間內有權收到他在有限合夥中按其股權公平價值,其在進行合夥人撤資那天應享有的分配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Ⅱ 我和朋友合夥開了一個股份制公司,現在我想撤資,問怎麼分

通過投資入股的方式形成的公司股份(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其他股東收購股份或公司收購股份的方式實現撤資,至於股份收購價格,可以根據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和資產損益情況通過協商確認股權的增益或滯減,一般不會按原來的股價

Ⅲ 公司股東撤資怎麼處理公司股東如何撤資

股東是不能隨意撤資,只能將股權轉讓出去。通過轉讓股份給第三人撤資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還有優先購買權;異議股東行使股權收購請求權撤資的,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東投資後想撤資可以採取什麼方式1

股東投資後想撤資可以採取什以下方式:
1、全部轉讓股權。即通過內部或外部轉讓不再持有股票
2、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公司回購股票,達到撤資目的;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想要退股應該怎麼辦

股東退股的限制與第三人利益保護。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清償。新《公司法》沒有對股東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規定。筆者認為對股東退股應當做出限制:
(1)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退股股東應當提供擔保。
(2)公司收購價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凈資產,否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失。
(3)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債務,然後繼續進行退股工作。

Ⅵ 公司股東撤資應該怎麼處理

遇到公司股東撤資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1、股東依法轉讓股權或者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喪失股東資格,依法辦理變更登記;2、股東構成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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