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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是什麼機構

發布時間:2022-04-03 19:47:13

A.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什麼職能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B. 股東大會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嗎

如果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術語,股東大會指的的是股份公司,股東會指的是有限公司。

但實際用語中表述不是很規范,很多用語與法律上的用語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單獨的以「股東大會」的表述就判定該公司是股份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性質如何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D.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

2、表決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構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其全部股東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其股東人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大會。

4、會議決議方式不同: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4)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是什麼機構擴展閱讀:

共同職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股東

E. 股東大會是什麼機構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機構,也是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有意見和建議的影響,並且對公司章程的重大政策性調整有表決權,只有通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之後才能夠執行該決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F. 股份公司中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是: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第四款: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公司法已經明確規定,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

G. 在股份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內,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

股東會是股份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會選出,董事會是常設權力機構,監事會是常設監督機構;
經營層是日常經營機構,享有經營權。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四者間的關系是權力制衡的關系。

H.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I. 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嗎

是股東大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產生,是股東大會的下屬。
監事會是監督機構,不屬於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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