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辭職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勞動來者辭職如果是提前自一個月通知資方,不需要付違約金。否則可能需要付。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繳納方式一般是從勞動者結算工資裡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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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員工應嚴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間通知企業,違約則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員工違法辭職的賠償金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如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員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權時,一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與副本。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憑證,一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辭職報告,員工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Ⅱ 離職違約金的問題
勞動法的立法精神是維護勞動者利益,從勞動法的立法結構上,就可以看出,提前三十日提出出面離職申請是不用賠償的.
扣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二種曠工的情況,不能選,你這樣做,雖然合同無約定,必賠.
你細看一下勞動法.
<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不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不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呢?)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除有培訓費或其他投資除外,不補償.)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現在還指望不上.
但是,公司和你約定違約金的行為也是違法的,你們合同約定違約金的部分無效.
現在就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三十日後不幹了即可.
如果公司對你有培訓或投資,你應給公司適當賠償.
Ⅲ 辭職的話需要交多少違約金
不一定,具體情況確定。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Ⅳ 離職需要多少違約金
你這個事情很復雜,如果你單方面提出提前解約,那麼公司可以拿合同向版你索賠違約權金問題,這個與2008年的新勞動法並沒有關聯。因為你的合同裡面有約定違約金,那麼你現在要提出解約,那你是要付出3萬噸違約金才能辦理合法的離職手續,所以我建議你考慮清楚,所有的情況對你不利,如果你沒有辦理合法的離職手續,你到了另外一個公司上班,這個將影響你的前途,因為原公司可以隨時發律師函給將要去的公司照會,所以你想圓滿解決就是繳納違約金走人,如果你不想這么做就工作到2009年吧,違約情況對你不利,因為公司可以提起違約金和培訓費用一起要你賠償,那樣你就處境艱難啦,所以你要慎重,還有你要注意流程,具體你可以去咨詢專業的勞動糾紛的律師。他們有工作經驗。
Ⅳ 關於離職違約金的計算
不清楚,你離職是要給公司違約金,還是公司給你違約金.
違約金,按照<勞動法>,是沒有具體說明標準的,雙方約定即可.
2008年1月1日實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一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當單位給你安排培訓且支付培訓費用,同時你和單位之間有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情況才能要求違約金.這里的違約金是按培訓費用來算的.
比如,公司支付5萬培訓費,約定培訓滿必須服務5年的,如果你在幹完三年時離職,那你要支付剩餘2萬的違約金.
除此之外,作為勞動者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即便有培訓安排公司也支付了費用,如果沒有協議約定,公司也不能要求違約金.
Ⅵ 員工離職,公司收取違約金合法嗎
視情況而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
員工離職,只有兩種情形下員工才會支付違約金,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依據,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1、用人單位提供其專項培訓待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滿約定期限,不得單方解除。勞動者違法,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用。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後也負責保密。勞動者違法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已經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事,單位還以別的理由讓員工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應該拒絕。不要心存「用財息事寧人」的愚蠢想法,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因為法律是站勞動者這一邊的。其實勞動法的法律法規是比較有利於勞動者的,員工提前離職不需要交違約金,但單位提前結束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員工卻可能會得到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