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法人競業禁止以及訴訟主體的問題
如果現在的公司利用了該法定代表人原公司商業秘密,則與該法定代表人構成共同侵權,該法定代表人所在原公司當然可以起訴共同侵權。反之,原公司則只能以該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單獨進行侵權之訴
❷ 股東之間能有競業限制嗎
如果來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❸ 股東競業禁止後被董事會免去職務合法
董事會免去職務,當然是合法的啦!
❹ 公司法中競業禁止包括哪些
公司法的競業禁止的特點有:
1、產生前提特定,即競業禁止產生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2、約束主體特定,即一般的競業禁止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人員;
3、公司法的競業禁止的其他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❺ 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謀取私利,而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也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❻ 公司法關於竟業禁止有哪些規定
按實際情況,公司法對競業禁止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❼ 股東違反了《公司法》第61條競業禁止能開除嗎
依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該條實際上是規定了所謂的"股東直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