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中對多次不參加股東大會,對決議不表決怎麼處理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規定: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㈡ 公司由於某一股東犯了錯不太嚴重,股東大會決定開除該股東,請問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嗎是否需要變更股東。
開除股東?是開除董事會還是強迫退股的意思呢?如果是後者,這股東大會決議恐怕是違法的吧?
如果該股東所犯錯誤給公司其它股東造成了損失,那應該提交證據請求賠償,決議開除,誰知道是不是可以做局放套呢?
不知道所問是指股東大會如何不違法還是該股東如何不違法。
前者,最好的辦法是提交損失證據,要求賠償,讓該股東知難而退,逼退該股東,這樣既達目的又不違法。
後者,收集損失輕微證據,拒絕接受開除決定,收集股份盡量控股。當然,都鬧到這份上了,繼續留在這公司裡面肯定是賠錢,不如自動退出。
㈢ 大股東不參加股東會 公司該怎麼辦
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王東會解答: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你們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權是怎樣規定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每個股東都具有相同的表決權。另外還要看公司章程對增資是如何規定的,是按照資本多數決還是股東人數多數決,也就是說章程的規定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約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相同。如果是資本多數決,那麼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是人數多數決,僅僅一個股東不參加股東會並不一定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當然,如果出現極端情況,也就是說,你們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章程規定,增資方案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話,股東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公司不可能會形成有效的增資方案。但是即便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仍會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你們其他股東,作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㈣ 為什麼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不浪費大會時間
㈤ 我是控股股東,可是開股東大會其他股東不參加會議怎麼辦
你好:
具體需要依據你們公司的章程,看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如何規定。
如果沒有不利的規定,並且召集程序及通知程序合法,則其他股東不參加會議並無影響,只需要做好會議記錄(內容諸如:本次會議於xx年xx日xx月召開,議題為xxx,xxx參加會議,其他股東無故未參加,會議決定如下:xxx),然後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即可生效。
希望予以採納,謝謝!
㈥ 以下事項中不需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是
你想事項中不需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報表決的通過的是在任何事情中一定要一般都是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的,但是一些比較普通的就是能夠直接通過的。
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故意不參加股東會怎麼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故意不參加股東會的,就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限責任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處理,經常看見的就是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行使其股東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可以視為棄權。可參照公司法第104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的規定,決議事項由到會股東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即可。否則因部份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將致使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開展,損害大部分股東的權益。
二、由於股東的無故缺席,董事會決議未經全體股東的三分之二同意,股東會決議不能通過。其理由是:
1、這是合同必須信守原則的要求。公司章程從本質上講就是股東間的協議,合法的協議必須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規定轉讓公司不動產須經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是所有股東(包括到會股東和未到會股東)均認為該事項屬於公司重要的事項,不可等閑視之。對於全體股東間的這項協議,全體股東均應當遵守。
2、棄權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規定,出售公司不動產系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方能通過。即便是認為不出席股東會的行為是「棄權」,「棄權」本身也不能解釋為「同意」。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程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公司法第104條之所以要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是因為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東人數眾多且分布區域廣泛的特點,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在50個以下,而且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信任構成有限責任公司的重要基礎。基於上述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程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