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收入1億交多少稅
法律分析:收入一個億的企業所需要繳納的稅款應該是一億乘以百分之二十五,最後得出2500萬的答案,收入1億交2500萬的稅。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2. 個人股東什麼時候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在獲得股息紅利或股票轉讓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股東交億元稅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今年我賺了一個億要交多少稅
企業家股東賺一個億拿到私人手的話,國家財政收入20個億左右,你說要交多少
4. 股權交易應該注意的稅收風險如何規避
從2012年1月1日起,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每月交換信息,包括股權轉讓在內的資本交易稅收是這幾年稅務征管和稽查的工作重點。有些股東甚至被要求徵收上億元的個人所得稅。那麼股權轉讓中我們需要注意些什麼稅務和風險問題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各稅種:
1. 流轉稅:純粹的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流轉稅,即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但是股權轉讓伴隨的資產重組有可能繳納流轉稅;
2. 所得稅:股權轉讓有所得的,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如果自然人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收入所得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交或免交的除外,比如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與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征稅時間和地點:按照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 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數據,按轉讓價的萬分之五交印花稅。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4. 土地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0〕687號的規定,如果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股權轉讓所得額的確認:
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轉讓股權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這一點尤其要注意,這個是國家稅務總局修訂過的規定。
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的國稅函(2009)28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一般來說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指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所以股權低價轉讓是有條件的,否則很有可能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甚至追征稅金及滯納金。
在實踐中,有些股東與股權受讓方簽訂了如下條款:「股權轉讓中所有稅費由股權受讓方承擔」。在這里需要特別提醒股權轉讓方,雖然有此約定,股權轉讓方仍然是納稅義務人,負有股權轉讓應當繳納各稅的義務,當然,既然有上述合同約定,股權受讓人是應當在合同關繫上對股權轉讓方應當繳納的稅款負有支付義務的。即,這句話的效力是:對外(稅務局等)不生效,對內(股權受讓方)生效。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諸如「如果股權受讓方違約應當向股權轉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的話,股權轉讓方不得要求股權受讓方承擔稅務局要求股權轉讓方承擔的滯納金。
另外,股權轉讓中還牽扯其他較復雜的法律和稅務問題,比如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或分配的稅務問題,評估增值,非貨幣資產投資,股權交換,債權轉股權,非居民企業的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個人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稅務問題等。比如南京浦東建設的股東將其股權作為出資買了蘇寧的股票,國家稅務總局就此專門發文「關於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南京浦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後,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 一年要交2億元稅,按3%的稅算,一年可以掙多少錢
您好,會計學堂王利老師為您解答
你好,只有稅是算不出掙多少錢的,影響利潤的因素有很多
歡迎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
6. 李健熙繼承人將繳近600億遺產稅,這么高合理嗎
這個其實不太好評價,因為事情畢竟不是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對於要上交大額遺產稅的人來說,他們當然覺得這樣的要求不合理,但是對於不需要交遺產稅的人來說,這個要求是否合理也就無關重要了,遺產稅是為了激勵富人們將財富投入到社會再生產中,鼓勵勞動創造價值,減少資產食利,同時平衡社會財富,確保社會公平秩序,避免社會貧富差距過於懸殊。
三、個人看法
李健熙的繼承人大概也會選擇LG具光謨的做法,先交一部分,然後剩下的分5年慢慢繳清,並且他們交付遺產稅大概也不會選擇股票。如果是選擇股票支付,那可能會影響他們對於三星的控制。
7.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稅收管理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向各地轉發山東和青島針對本地股權轉讓實際情況,加強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的經驗介紹。據了解,目前各地省轄市稅務機關相繼出台了相應的自然人轉讓股權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但從實際情況看,自然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原價轉讓、轉讓取得應稅收入不及時申報、實際轉讓額與協議轉讓額之間差距較大等現象依然大量存在,造成全國年近億元國家稅收流失。
究其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立法不夠完善。《公司法》七十二條「有限公司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能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現有法律條文未對自然人股權轉讓的作價原則、股權評估、轉讓前置條件等作出明確法律規范。
二是立法層階偏低。就筆者所知,目前全國自然人股權轉讓制度規范,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將山東和青島稅務機關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經驗向全國推廣,從立法層面看,自然人股權僅停留於規范性文件層面,不利於體現稅收公平、法治的原則。
三是執法存在偏差。筆者就自然人股權轉讓情況,先後走訪了某省轄市工商部門,其一年自然人股權轉讓發生2300起,其中原價轉讓股權94.28%。經與相關執法人員了解,工商部門對「公平交易」理解與稅務機關對「公平交易」界定存在偏差。在實際操作上,工商部門認為只要股權轉讓人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且具有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股權變更確認書等文書,即認為股權轉讓真實有效。對其是否進行原價或溢(折)價轉讓,則不作為工商部門審核要點。換言之,其只注重程序性審查,不對股權轉讓人實質性進行審查,由此往往造成轉讓真實交易額與提供材料產生較大差異。
四是信息傳遞渠道不暢,數據傳遞效率低。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對自然人股權轉讓信息幾乎沒有相關信息傳遞,造成稅務機關掌握信息不對稱,錯失徵收管理良機。五是涉稅鑒證缺失,稅務機關實際操作性差。據筆者調查,稅務機關對自然人股權轉讓的公平性、公正性的實質性審查缺乏評價機制。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優劣度、所有者權益、企業產品發展預計和每股收益率無法進行評價,且稅務機關要求做出評價時,作為證據選擇和取得缺乏可操作性。在實際自然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尚未通過立法引入涉稅鑒證機制,無法對執法公正性、公平性提供有力支持的保障機制。
為切實強化自然人股權轉讓稅源監管,筆者建議:首先,提升立法層階,從制度層面規范管理。在充分借鑒和合理吸收各地制定的《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應著手制定適應我國實際情況的《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並將其上升為部門規章,從制度層面使稅務機關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稅上更加規范。
其次,完善相關法律,消除各自立法各自為政積弊。首先,對《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和法人股股權轉讓可參照我國《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暫行條例》作出程序性前置強制規定。即:股東在進行轉讓時,為體現其轉讓的公平性,維護公司其他股東和國家利益,應持具有評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稅務機關完稅證明,方可向工商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次,針對自然人股權管理現狀,藉助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稅收征管法》修訂有利時機,進一步明確工商部門向稅務機關進行信息傳遞的內容、時效等,為數據利用提供基礎保證。
第三,以信息化為支撐,強力提升數據共享效能。隨著我國行政機關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各部門在信息採集、人員分工、社會協作、數據加工等方面均已具備較高水準。鑒於國家稅務總局《金稅三期工程》總體規劃和目前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已完成省級數據集中的現實情形,應不失時機地建設立足國家層面、全國性和地方性兼容、工商、國稅、房管等多部門參加的數據交換深加工治稅平台,擴大數據採集面,提升數據利用效能。通過這一平台,及時掌握和跟進自然人股權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
第四,大力採信第三方證據,建立合理評價機制。在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時,應引入涉稅鑒證機制,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為稅務機關規避執法風險、提高證據採信度提供可能。鑒於目前對自然人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無法評估現狀,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修正:
一、實現橫向採集數據可比較。充分利用數據集中資源優勢,及時採集相關行業和典型企業數據,為自然人股權轉讓的公平性評價提供可能。
二、依據自然人股權企業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結合其在企業中股權份額,確認其取得的應稅所得額;
三、引入涉稅鑒證制度。對自然人進行股權轉讓的可信度,特別是原價或低於原價出讓股權的情形,通過中介機構對其公正性作出評估。對自然人所持股份企業的產品結構、經營現狀、未來發展趨勢和賬面資產與重置資產偏差度作出科學公正評價,為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提供採信證據。
四、將稅務稽查與個人信用度有機結合,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抓住當前我國正行著手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的有利時機,加強和提升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效能,對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股權轉讓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將反面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對個人信用等級予以相應分值考核。
8. 急!私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
1、召開董事會,形成決議,同意B.C轉讓給D。2、A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3、董事會決議,確認股權轉讓價格。4、簽訂轉讓合同,進行轉讓、交割。
稅收問題,比較復雜,一下是轉的信息,具體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二、股權轉讓中涉及稅收分類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後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提高稅後凈收益的目的。
3、國稅函[2004]390號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一、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例如,2007年國美電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給獨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電器獨家管理與經營權。收購價格為36.5億。大中電器股權持有人張大中透露,正是由於大中電器被國美電器收購,其所持股權進行轉讓,向北京市地稅局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達5.6億元,並得到了市地稅局向他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成為國內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多的納稅人。
(四)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9. 企業的利潤分紅要納哪些稅
個人股東獲得企業利潤分紅時,應依法繳納20%的股東分紅個稅,對於企業而言,企業不僅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附加稅以外,剩餘利潤提出時也需要繳納20%的分紅個稅,這樣就增加了企業不少的納稅成本,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
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負壓力大,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合理降低稅負,那麼股東分紅20%也是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合理節稅的!
同樣是股東分紅,為什麼一個交20%個稅,而另一種只需交2%?
一、自然人股東
王總目前屬於中國國籍人士,擔任某企業股東,2019年度分紅1億元,請問應代扣分紅所得的個稅是多少?
答復:
應代扣個稅=1億元*20%=2000萬元
參考1: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
參考2:
(國稅函[1997]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
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同樣是股東分紅,為什麼一個交20%個稅,而另一種只需交2%?
二、個獨或者合夥企業股東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0.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物資產出資需要繳納什麼稅
實物資產出資,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及附加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公司法》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來,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用於出資越來越多,該項業務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筆者試通過兩個案例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業務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和價值共為3000萬元的舊設備以及材料投資到M公司。舊設備系2006年購入,原值2000萬元,已經計提了1000萬元折舊,凈值1000萬元,作價1500萬元(含稅)。材料為自產,成本為1000萬元,作價也為1500萬元(含稅)。A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該視同銷售。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對外投資的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具體又分為兩種情形:
1、舊設備按照4%減半徵收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以使用過的設備投資應當視同銷售,具體繳納稅款按照以下方法:應交增值稅=1500÷(1+4%)×4%÷2=28.85(萬元)
注意要點: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據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不繳納增值稅,否則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而2009年後,根據財稅【2008】170文件規定,「不超原值不征稅的規定已經作廢」,無論對外銷售或視同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價值是否超過原值,一律繳稅。
2、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或者營業稅納稅人銷售或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銷售額的增收率按照3%計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舊固定資產投資的A公司為營業稅納稅人,則應交增值稅=1500÷(1+3%)×2%=29.13(萬元)
3、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意味著該項增值稅款,被投資企業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資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材料投資應該視同銷售,同賣材料的納稅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資應繳增值稅=1500÷(1+17%)×17%=217.95(萬元)
注意要點:
1、A公司以材料投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投資企業M公司可以憑借該發票進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業合計稅負為0。之所以規定貨物投資行為要繳納增值稅,是因為要保持整個增值稅鏈條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繳納增值稅,則M公司無進項稅額抵扣,整個增值稅鏈條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A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投資,或者以構成「業務組合」的部分資產對外投資,可以考慮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資產重組中涉及貨物免稅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投資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1、舊設備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4%)×4%÷2]=1500-28.85=1471.1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2000-1000=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471.15-1000=471.1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471.15×25%=117.79(萬元)
2、材料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17%)×17%]=1500-217.95=1282.0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282.05-1000=282.0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82.05×25%=70.51(萬元)
注意要點:
1、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雖然已經作廢,但是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必須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精神並未廢止,根據條例規定,該項行為仍屬於征稅范圍。
2、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出現稅收與會計的差異,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進行投資做賬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貸:庫存商品100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7.95萬元
即,會計上該項業務部確認損失,而稅收上認為庫存商品不含稅公允價值為1282.05萬元,因此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二行填報「視同銷售收入「1282.05萬元、附表三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從而達到納稅調增282.05萬元的目的。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規定,1282.05萬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同時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如果執行會計准則的企業,該項業務稅收同會計無差異。3、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曾經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超過投資方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規定,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一律全額納稅,因此5年均勻納稅的規定已經廢止。由於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當時並未取得現金流,如果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增值過大,可能引起企業納稅困難,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的資產收購,對於投資資產占企業資產75%以上的行為,可以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4、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資產的隱含增值在稅收上得到實現,則計稅基礎按照評估價值確認。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資如果採取會計制度記賬,雖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217.95萬元,但是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假設A公司只有材料投資形成的一項股權,且轉讓該項股權作價1500萬元,則會計做賬:
借:銀行存款1500萬元貸: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282.05萬元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會計賬面價值為282.05萬元,應該納稅調減282.05萬元。如果按照會計准則做賬,則該項稅收與會計差異不會形成。5、由於以設備或材料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對於被投資企業M公司而言必須需要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成本或折舊費用。只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不能作為M公司的合法扣稅憑證。6、對於M公司而言,接受舊設備投資的目前總局無明確文件界定其折舊年限,一般認為按照其剩餘折舊年限比較合理。比如本例中,舊設備在A公司已經計提折舊10年,在在M公司應該按照10年來提取折舊。國稅發【2009】81號文件規定: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從側面說明總局對接受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按照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來處理的。7、假設投資方A公司是個人張先生,雖然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評估增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的第522項已經將319號文件作廢,因此即使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仍然應該就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印花稅被投資企業M公司應當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印花稅=8000萬×萬分之五=4(萬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萬元的不動產出資,B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出資。雙方合資成立M公司,各佔50%股份,A公司實行企業會計制度,該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之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因此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注意要點:1、以貨物對外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不繳營業稅。其原因在於,一般來說,增值稅為環環抵扣,上游環節不徵收增值稅,下游環節則得不到進項稅額抵扣,對於增值稅鏈條上的單環節免稅是無意義的,因此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對貨物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營業稅原則上沒有抵扣的規定,如果對投資行為征稅,則隨著投資鏈條的拉長,被投資的資產就會存在重復納稅的現象,所以稅法規定不徵收營業稅。2、由於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投資行為不能開具發票,M公司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得扣稅憑證。3、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在股權轉讓時,仍然無需繳納營業稅。因此在稅收策劃中,先投資再轉讓股權的案例較為多見。(二)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行為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如果A公司為房地產企業,則該項投資行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三)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8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因此,本例中M公司應該繳納契稅,如果本省規定契稅稅率為3%,則繳納契稅:5000萬×3%=150(萬元)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那麼以不動產投資是否屬於175號文件所稱「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無償劃轉」呢?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曾經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 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即: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規定,對子公司增資行為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遺憾的是該文件已經作廢。當時應當看到,514號文件之所以作廢,是其依據的上位法財稅【2003】184號文件已經作廢,但是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解釋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不徵收契稅」的規定卻被財稅【2008】175號文件承繼,因此認為不動產投資到全資子公司仍然應該屬於「同一投資主體的內部劃轉行為」不征稅契稅。(三)企業所得稅同上例分析:視同銷售收入=5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000萬×25%=500(萬元)(四)印花稅同上分析,被投資方M公司應該就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稅。印花稅=1億元×萬分之五=500(萬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500萬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權作價750萬元,M2公司作價2000萬元,合計作價2750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到B公司;張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作價2000萬元投資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M1公司作為A公司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是A公司的資產轉讓行為,因此該項行為應該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收入=750萬視同銷售成本=500萬應納稅所得額=250萬應納所得稅額=250萬×25%=62.5(萬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權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如果符合該文件第5條的5個條件,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在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假設A公司以M2公司投資到B公司的行為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萬=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計稅基礎1000萬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1000萬元。(三)張先生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體系中沒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因此張先生雖然以持有的100%股權投資到B公司,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1000=1000萬個人所得稅=1000萬×20%=200萬元(四)印花稅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以股權投資的行為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被投資企業則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10]7號文件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因此,以此類推,投資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是否也不屬於股權轉讓不繳納印花稅呢?目前這是一個尚未完全明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