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團公司成立條件
集團也為公司制,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集團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條件:公司必須依法設立。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Ⅱ 集團公司法律特徵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集團公司的法律地位:集團公司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也稱支配企業)。2、集團公司的組織形態:集團公司的組織形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集體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對子公司實際控制外,本身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系: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別義務上有法律規定:(1)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2)一般各自獨立負債,不存在企業集團的共同債務;在特殊情況下,母公司才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承諾了擔保)。6、會計制度:(1)母公司必須製作集團結算報告,必須制備集團合並會計報表;(2)合並會計報表僅是用於股東、公眾和政府對集團經營狀況的了解和掌握;
(3)納稅和核算均以集團內各獨立法人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Ⅲ 設立集團公司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集團公司設立登記已經取消,無法再進行登記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即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但不限制在此之前已經設立登記的集團公司。
【法律依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並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一是放寬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並提出,並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
Ⅳ 集團公司注冊有什麼條件
集團公司注冊要求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企業集團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集團公司的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合法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Ⅳ 成立集團公司有什麼條件
成立集團公司要具備以下條件:
1、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應當擁有5家以上的子公司;
3、企業集團的注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Ⅵ 集團有哪些注冊規定
最新集團公司注冊規定有:
1、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2、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Ⅶ 在大陸注冊一個集團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法律條件
集團公司注冊規定及條件
一、集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規定
(一)名稱需經總局核準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應為公司制企業;對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0000萬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並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專業科技研發集團;
2、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並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集團;
3、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並擁有4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5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各類集團;以上所稱「專業」是指:其經營范圍僅從事科技研發業務,不兼營其他。
二、集團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規定
注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本不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到位。
三、集團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
1、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專利技術、工業產權等方式。
2、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3、實物等出資方式必須經過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以經評估過的價格作為出資額。
四、注冊集團公司驗資
股東以貨幣出資注冊集團公司,注冊資本必須打入公司的臨時驗資賬戶,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工商局備案。
五、集團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集團公司注冊完成後,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若實際需要,可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需經過工商部門登記備案,並變更五證合一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