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獲得重大資產重組是利好嗎
你好,對於被重組的公司來說一般都是利好。
通常重組完成以後被收購公司的資產質量會得到改進。不過對於收購方來說不一定是利好,因為收購以後收購方公司面臨如何消化被收購公司的問題,而且在收購過程中收購方通常要溢價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權,收購成本比市場價格高。但是只要是收購公司有一定的實力,這些也不算做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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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適用於非上市公司嗎
辦法的第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叄』 什麼叫資產重組和借殼上市
一,股票里的重組與借殼的區別: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並、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借殼上市是指某公司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殼,Shell),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即借殼上市也叫買殼。
『肆』 非上市公司可以資產重組嗎
資產重組是公司自治的表現,非上市公司可以進行。
『伍』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眾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眾公司的業務、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觸及本條所列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三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四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眾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相關意見。公眾公司應當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公眾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重大資產重組提供顧問服務。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知悉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圍,並與參與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相關主體簽訂保密協議。
第九條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研究、籌劃、決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或者非轉讓時間進行,並盡量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進行。
第十條 公眾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製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並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規定及時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在籌劃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階段,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眾公司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股票暫停轉讓。
第十二條 籌劃、實施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
公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等環節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並配合公眾公司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在披露決議的同時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董事會還應當就召開股東大會事項作出安排並披露。
如公眾公司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首次召開董事會前,相關資產尚未完成審計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會決議的同時應當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及獨立財務顧問對預案的核查意見。公眾公司應在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後6個月內完成審計等工作,並再次召開董事會,在披露董事會決議時一並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等。董事會還應當就召開股東大會事項作出安排並披露。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眾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應當對出席會議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東表決情況實施單獨計票。公眾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披露表決情況。
前款所稱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東,不包括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以及持股比例在10%以上股東的關聯人。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第十六條 公眾公司可視自身情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是否提供網路投票方式以便於股東參加股東大會;退市公司應當採用安全、便捷的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可以使用現金、股份、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支付手段購買資產。
使用股份、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支付手段購買資產的,其支付手段的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定價可以參考董事會召開前一定期間內公眾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凈率等。董事會應當對定價方法和依據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不涉及發行股份或者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並申請核准。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重新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核准申請。
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董事會決議終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有關申請的,應當說明原因並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公眾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的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披露。
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當事人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應當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並披露。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後,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並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及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退市公司應當於期滿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實施進展情況;此後每30日應當披露一次,直至實施完畢。
第二十四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公眾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公眾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二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當年和實施完畢後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的下列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並披露:
(一)交易資產的交付或者過戶情況;
(二)交易各方當事人承諾的履行情況及未能履行承諾時相關約束措施的執行情況;
(三)公司治理結構與運行情況;
(四)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對公司運營、經營業績影響的狀況;
(五)盈利預測的實現情況(如有);
(六)與已公布的重組方案存在差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公眾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為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自律管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公眾公司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股票暫停與恢復轉讓、防範內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加強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期間股票轉讓的實時監管,建立相應的市場核查機制,並在後續階段對股票轉讓情況進行持續監管。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公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現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重大資產重組。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為公眾公司提供服務的獨立財務顧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發現獨立財務顧問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發現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關義務、存在可能損害公眾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情形的,有權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其重大資產重組;有權對公眾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凡不屬於公眾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的80%,或者實際運營情況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存在較大差距的,公眾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在公眾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作出解釋,並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的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公眾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公眾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或報送信息、報告,或者披露或報送的信息、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重大資產重組,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中國證監會還可以採取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受理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導致重組方案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進行行政處罰,並可以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及其他專業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的,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採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比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將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五條 計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且購買股權導致公眾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公眾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均以成交金額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均以該股權的賬面價值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公眾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三十六條 特定對象以現金認購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的股份後,公眾公司用同一次定向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其他支付手段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獨立財務顧問業務許可、業務規則及法律責任等,按照《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退市公司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依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 股票不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內容比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陸』 資產重組是什麼意思都分為什麼類型
資產重組表示額是一個家企業的擁有者、控制者和企業外的經濟主體進行企業資產分布狀態的重新組合、調配的過程,也就會對於企業資產上權利的重新分配的過程。在我國提到資產重組概念的時候,通常是約定為一個比較模糊的,對一切能夠對於上市公司產生經營性重大變化的總稱。此處提到的「資產」泛指了一切可以用利用的為企業帶來利潤的的資源,不僅是公司的經濟資產,也包含了其人力資源以及組織資源等,正式資本概念的泛化造就了資產重組概念在股市中的泛化。
因為資產重組是從股市術語上升到專業術語的,因此對於其定義較為困難,對於什麼是資產重組除了上述定義還有其他不同的定義。在股市中,一家上市公司要說到其要進行資產重組則是必然要達到一定的量值的,少於這個量值的股權轉讓不能算作資產重組的范圍。
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對於資產重組約定俗成分為五類:
1、收購兼並。
收購兼並是上市公司作為主體向外擴張的行為,與我國上市的大宗股權轉讓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在上市公司整個公司層面上的,後者則是公司股東內部的活動。收購兼並是進行資產重組最為廣泛的一種方式。
2、股權轉讓,此類包含有非流通股票的劃撥、有償轉讓以及拍拍等等,除此之外還有流通的二級市場的購並(主要是舉牌)。
這種方式就是上述分類中提到的大宗股權轉讓,一般是公司內部股東與董事會的變動,主要是為了引入新的管理方式,改變原來的公司業務,實現公司經營以及業務的升級。
3、剝離資產或者將擁有的股權進行出售,也就是上市公司將企業資產或者自身擁有的股權從企業中分離、出售的行為;
出售資產或者股權主要是為了獲取收益,同時可以減少上市公司的經營負擔,改變公司的經營方向,也是經常使用。在進行上市之前,很多的上市公司改制不完善,擁有大量的非經營性的資產,也是後期進行剝離資產的來源。
4、資產置換,主要是上市公司將公司資產(股權、債券)與公司外部的資產進行互換。
資產置換是控股股東用優質資產或者現金資產置換到現在公司的停滯資產或者用主營資產置換到非主營資產中去。這種方式效果較快以及最為明顯。
5、其他分類。主要是國有股回購、債務重組、託管、公司分拆以及租賃等方式。
除此之外,在資本市場中還存在一些其他的行為,比如殼重組以及mbo是什麼意思中提到的MBO不是資產重組的方式,只是股權轉讓的結果。配股也不是,這是這種行為沒有出現產權的變化。還就是增發股份只被作為一種融資行為,而不是資產重組的行為。
『柒』 資產重組有哪些方式
資產重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資產置換。
1,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力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2,目前在國內所使用的「資產重組」的概念,早已被約定俗成為一個邊界模糊、表述一切與上市公司重大非經營性或非正常性變化的總稱。
3,雖然在重組實踐中會從不同的角度對資產重組及其包括的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規范,但使用的名稱仍然極不統一,隨意性較大,列舉的方式也不周密,甚至有點混亂,這些都為資產重組概念的泛化敞開了較大的口子。
4,在我國收購兼並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購兼並概念是上市公司作為利益主體,進行主動對外擴張的行為。
5,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
重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和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實現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具體工作有:
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重組;
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
實現資產重組會帶來以下幾個好處
1提高資本利潤率
2避免同業競爭
3減少關聯交易
4把不宜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分離出來
什麼樣的公司適合進行資產重組
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當通過收購、兼並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捌』 重大資產重組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實施嗎
只要是公司都可以重組,這不過上市公司比較引人注意而已,因為它影響股票的價值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