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權利保護制度的意義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公司也發展成為最為普遍的商業組織形式。1993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規范我國公司這一商事主體的組織形式和行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歷史和體制等多方面原因,《公司法》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立法上的缺陷與不足,尤其是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顯得十分薄弱。加強股東權利保護,已成為保證我國現代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經濟生活穩定,促進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的突出問題。在剛剛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吳邦國委員長明確表示,今年將對《公司法》進行修訂,相信會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有所突破。下面就股東權利保護問題談一點粗淺認識,以求方家指正。
一、股東權利保護的法理依據
(一)股權的性質
股權,即股東權,是股東權利的簡稱。關於股權的性質,國內外學界眾說紛紜,概括講,大體上有債權說、社員權說、所有權說三種。
債權說主張股權本質上是以請求利益分配為目的的債權,或稱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非附屬於股東的根本性權利。債權說難以解釋股東入股的投資行為與一般債權人購買債券在法律關繫上的本質區別。事實上,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是因為從股權與債權產生的基礎、性質、內容及二者形成的關繫上看,債權說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社員權說主張股權是股東基於其營利性社團的社員身份而享有的權利。19世紀後半葉,德國學者雷納德(Renaud)於1 8 7 5年率先主張股分有限公司是以股東為社員的社團法人,股東權就是股東認繳公司資產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當於此份額的社員權,是一種既非物權又非債權的特殊權利,並將股權確認為「單一的權利」。日本學者松本蒸治博士在其所著的《會社法講義》中,將社員權區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同時也主張這兩種權利並非各自獨立的權利。總之,社員說是大陸法系股權性質的通說。股權社員說雖肯定了股權內容的綜合性,但對股權的性質卻基本上未予揭示,只是復述了股權的內容,而迴避了股權的性質。
所有權說主張股權本質上是所有權,或者主張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所有權 (或共有權),公司享有經營權,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說;或者認為股東對公司享有所有權,而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即雙重所有權說。將股權視為所有權的觀點,實質上是將動態的股權又回歸為靜態的所有權,從而否定了股權運動的豐富多彩的內容,股權是注重對股票財產的多次使用並在流動中增值,而不是強調對實物財產的直接佔有。這與傳統所有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護財產的靜態歸屬有很大不同。如果將股權視同所有權,或者在邏輯上將導致對公司法人財產的否定,使公司難以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或者在理論上落入「雙重所有權」的窠臼,形成與「一物一權」的原則相悖。從邏輯上看,「股權所有權說」或「雙重所有權說」與所有權獨立排他的屬性是格格不入的,股東所有權與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兩個不能並列的概念。
關於股權的性質,除去以上三種學說外,還有股東地位說,共有權說等。 上述各種學說都有一定道理,但要把股東權完全解釋清楚又顯不夠。簡而言之,公司尤如國家,股東尤如公民,公司法人財產歸為公司擁有,而股東擁有公司。因此,股權尤如公民的權利,它並非是一種單一性質的權利,而是一種兼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綜合性權利。概括地說,股東權作為一種兼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綜合性權利,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二)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現代公司的產權結構實際上是由股東和法人所有權相結合而形成的雙重權利結構。這種權利結構使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成為客觀需要。作為公司經營者,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董事、經理就應運而生了。那麼,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麼呢?公司為股東之公司,公司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其實際是代表股東行事。因此,股東與董事、經理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公司與其董事、經理之間的法律關系並無實質區別。那麼,如何認定公司與董事(包括經理,下同)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呢?對此有兩種學說,其一是認為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代理和信託的關系,這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法學者根據其本國公司法規定提出的主張。其二是認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委託關系,這主要是早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學者根據其本國公司法規定提出的主張。日本學者認為,董事和公司的關系是一種委任關系,董事負有以善良管理者那種謹慎的品質而履行其職務的義務。所謂委任,即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的契約。它有以下幾層含義:(1)委任是當事人信賴的基礎,受委任人和委任人都應對這種信賴關系的建立和存續負有義務;(2)董事的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應是對公司經營(包括事務處理)盡其客觀的注意義務;(3)受委任者——董事,對於委任者——公司,應該誠心誠意,忠實於委任者。上述兩種學說是在不同法律背景下基於不同國家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與其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作出的不同說明。雖然他們依據的理論不同,但結論並無大的差別。對我國立法者和公司法學者來說,應該結合自己的國情,創立同我國法律傳統相一致的理論。而委任關系比較符合中國人的習慣和傳統,也更能說明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三)股權的性質、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了股東的權利
1、股東的財產性權利 股權是一種具有財產性和人身性的綜合性權利。作為財產性權利,即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來源於股東向公司的投資行為,是一種帶有債權性質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等。
2、股東的人身權性質
(1)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委任關系決定了董事、經理具有善管和忠實義務。一定的權利、義務總是作為一定的法律關系的內容而存在的。股東和公司經營者之間委任關系的締結,相應的權利義務就產生了。董事、經理作為公司經營者的義務主要內容:一是善管義務。是指董事、經理在執行職務時應充分發揮自己的才智,盡最大的努力與注意,維護公司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從反面表明了董事、經理負有善管義務。二是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經理應當忠實於公司的利益,不得實施與公司利益相悖的行為。我國《公司法》第59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的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這里規定的就是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①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②不得侵佔公司財產;③不得擅自處理公司財產;④競業禁止的義務;⑤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2)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委任關系,決定了二者之間的制約控制,可以借鑒民法委任的制衡(控制)模式。民法委任的制衡設計有以下幾項重要內容:委任人保留一定的許可權依委任契約對受任人授權,受任人才可為一定的行為,並非受任人一旦受任,即可為任何行為;受任人不僅只能在授權范圍內處理事務,並且必須隨時聽從委任人的指示;受任人在處理事務時,必須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受任人處理事務告一段落時,則需向委任人報告事務始末;基於信賴關系,委任人得隨時將受任人解任。
利益的最大化是股東的最終目的,而公司實際上是每個股東實現其目的的載體,為防止董事、經理權利的濫用,保證公司持續穩定地發展,股東作為委任關系的委任人,在權利、也有必要對受任人進行各種很必要的制衡,監督和督促受任人履行善管和忠實義務。二者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決定了股東對公司董事、經理監督、控制權——股東的人身性權利產生的必然。主要表現在:股東的表決權、提問權、取消股東大會決議的提起訴訟權,制止董事、經理等違法行為的請求權,股東大會召集權,董事和等解任請求權、帳簿閱覽權和解散公司請求權等。
二、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保護的立法缺陷
我國《公司法》就股東權利有多條陳述,如股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請求權、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權、查閱公司章程權、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對公司總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權、提起訴訟權等。但就以上權利行使的條件、程序沒有作詳細的規定,有的僅是一語帶過,內容空洞,操作性很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股東大會召集權
股東大會召集權專屬於董事會,不利於股東權利的保護,不利於發揮股東會的制衡作用。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總裁的權力機關是非常設機關,其對公司經營者的制衡只能通過會議的形式進行。股東大會會議有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兩種。我國《公司法》第104條對這兩種股東大會均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即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並應當在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專屬於董事會,那麼在董事會成員基於私利不提出召開股東大會,以及在監事會提議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而董事會故意推託不予召開時,如何保證股東大會的召開便成為一個空白。這樣,我國《公司法》賦予股東大會的一系列職權都將由於股東大會的不能召開而無法實現。
(二)關於股東委託代理投票制度
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權的分散,各股東由於路途遙遠,投資目的各異及所持股份數量有限而不願或無法參加股東會的因素,導致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的產生。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產生的初衷是為了使股東大會不至於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委託書制度的立法宗旨主要是為了保障股東權益及便利股東會召開,使股東會的職能得以實現。但委託書制度也有被濫用的可能,可能會出現公開委託書而操縱股東會的情形,從而損害了股東會的功能。另外,為了股東會制衡功能的良性運行,保護股東權利,公司法必須對出席股東會委託書進行科學地、嚴格地管理,發揮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功能。
目前,我國股東會結構的「全員性」被破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公司民主意識薄弱,另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公司法關於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的規定極不完善。股東大會的「全員性」是指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任何一個股東都不應被非法排除在股東大會之外。但是,現實中我國一些股份公司隨意確定股東參會資格,隨意確定參會股東的持股數額,無端把眾多小股東排除在股東大會之外。有的股份公司在股東會召集公告上冠冕堂皇地寫上不足者可以委託有資格者或者聯合委託代表出席,這嚴重損害了股東的權利。現實中破壞股東會「全員性」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由董事會提出擔當股東代表的持股者,持有該數量以上股份的股東為組成股東代表大會的當然成員;另一種是由董事會提出一個組成股東會(實際為股東代表大會)的二元結構方案,即確定一個參加股東大會的股份持有量,持有該數量以上股份的股東為股東大會組成人員。同時持有該數量股份以下的股東可以自由結合,選舉產生符合上述標準的股東,為了保護每個股東對股東會的民主參與權,以上做法在實踐中應該嚴格禁止。同時公司法應當規定完善的股東委託代理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三)關於股東訴訟制度
各國的公司法一般均賦予少數股東訴訟的權利,使其得以代替公司,而且代表被壓抑的一般大眾股東,向危害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的董事、經理追究責任。關於少數股東訴訟權的行使,在英美法系國家訴訟制度中稱為股東派生訴訟,是指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損害公司權益者賠償公司損失,這種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原應由公司主動提起,但公司因為某些理由不願或不能提起,乃由股東代替行使原屬於公司的訴權。大陸法系中,和股東派生訴訟相對應的是股東代表訴訟,是指董事、經理對公司應負責任,而公司怠於追訴時,由股東為公司提起其責任的訴訟法。從理論上看,派生訴訟的特點是,提起訴訟法的股東本身並不擁有訴權,他所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代表訴訟的特點是,提起訴訟的人必須自己擁有訴權,然後他才能代表其他擁有同樣訴權的人行使訴權。因此,代表訴訟是一種直接訴訟。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的訴訟」。這一規定具有股東代表訴訟的部分特徵,但又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代表訴訟。我國既沒有將股東代表訴訟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將股東的起訴權作為實體法上的特別權規定於公司法中,這是一個極大的立法缺陷。同時,第111條的規定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1)該條僅規定了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而未包括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2)容易使股東濫用訴訟權利;(3)該條在訴訟請求上作了嚴格限制。將訴訟限於「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未規定股東通過訴訟能追究董事的責任事由及有權要求董事就其行為給公司或股東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種限制不利於對股東權益的全面保護,董事侵害股東權益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因此,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從訴訟請求上對代表訴訟進行限制。
(四)關於股東監督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
現行公司法對股東監督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規定的比較少,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這一原則性的規定由於缺乏實際操作細則,現實經濟生活中很難趕到保護股東權利的作用。相反,公司經營者侵犯股東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公司多年不召開股東大會,經營者無人監督,無法約束,專橫擅斷,暗箱操作盛行,企業缺乏民主管理的氛圍,股東權利被嚴重侵害卻狀告無門的事司空見慣。加快股東權利保護的立法,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已成為保證我國公司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三、完善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保護的建議
(一)排除股東大會召開的障礙
1、立法中將股東大會召集權歸屬於董事會行使的同時,規定如果董事會拒絕或急於召集股東大會時,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東有權向法院請求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請求合理的,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同意部分股東享有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使會議召開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
2、防止少數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以不出席股東大會為手段阻撓股東大會決議的形成,應對出席股東大會的人數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對於公司的定期會議,只要求有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臨時會議則應由3/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即為有效。如果第一次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時,董事會可以召集第二次股東大會,定期會議遞減為有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臨時會議則遞減為有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即為有效。
(二)引進股東提案制度
股東提案制度是為了促進公司制度更具民主化色彩,加強保護股東權利而產生的新制度。該項制度不僅利於調動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權益和權能關系,而且能促使股東的法定權的落實不至於流於虛化,避免經營者的專權。股東通過提案權的行使,有機會參與公司業務經營決策,避免董事會專權。平衡經營者與股東權益。
(三)完善股東委託代理投票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08條對股東委託投票僅作和原則性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這一原則性規定有必要借鑒國內外成熟立法予以細化。如台灣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以授權范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的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復時,以最先送達者為准,但聲明撤銷委託者,不在此限」。為了解決我國股份公司股東會形式化問題,實現股東會的「全員性」,避免股東會的「代表性」,迫切需要完善公司法中的委託代理投票制度,使無法親自出席或沒有興趣出席的股東有機會達到參與公司決策並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的功能。
(四)借鑒股東質詢權制度
股東質詢權,即股東就股東大會議程中的事項對董事和監事提出質問的權利。質詢權的目的是為了使股東在股東會中獲得更全面更准確的信息,更好地發揮制衡職能。質詢權執行的范圍,質詢的事項是有嚴格限制的,日本商法對此作了規定:在股東全會上,董事及監察人應就股東請求事項予以說明,但該事項與會議目的無關,說明將顯著損害股東共同利益,說明需要調查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同時規定,股東於開會前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要求在全會上說明的事項時,董事及監察人不得以需要調查為由拒絕說明。1994年4月,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的股東質詢權作了規定,但對股東大會發言人的資格、發言的順序作了不合理的限制。如,要求在股東大會上發言的股東,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兩天進行登記;登記人數以10人為限;發言順序依發言人持股額依次排列;每人第一次發言不得超過5分鍾,第二次發言不得超過3分鍾,其中經理回答問題不超過5分鍾。以上規定,不利於股東民主權利的行使,不利於企業民主理念的弘揚。
(五)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1、關於原告主體資格。(1)按持股比例或者數量確定起訴權,並且明確起訴權是少數股東權還是單獨股東權。日本、美國等規定的是單獨股東權,但這種訴權容易引起濫訴,近年來要求修改為少數股東權的呼聲日趨高漲。結合我國國情,引入該制度時,以設立少數股東權為宜。(2)股份持有期間的要件和「行為時所有」原則。日本法律規定,6個月前開始持續持有股份的股東才具有原告資格,但這種規定不能防止在董事的違法行為實施後,那些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而故意購入股份的情況,因而,美國的「行為時所有」的原則更合理,它也稱為「股東同時存在」原則。鑒於我國股東資格的流動性和股民的不成熟性,規定「股東同時存在」原則比較穩妥。
2、關於股東通過提起訴訟能追究董事、經理的責任事由及責任的承擔方式、范圍。在美國由提起股東訴訟而被追究責任的范圍較廣,被告甚至可以是公司董事以外的第三人。在英國股東訴訟可以追究的董事責任事由,只限於重大的違法行為。在日本,由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可以追究董事責任事由設專條進行了規定,日本商法對董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情況進行了列舉,並明確規定了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如對違法提供財產利益的董事要向公司支付與所提供金額相當的賠償金;向其他董事提供貸款的,若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同意該貸款的董事應付連帶償還貸款;董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給公司帶來損害的,要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等等。我國公司法中應借鑒日本商法的規定,對股東提起訴訟能追究董事、經理的責任事由予以明確規定,並明確責任承擔的方式和范圍。
3、關於提供擔保制度。為防止不當訴訟、無意義訴訟,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可以在公司法中規定股東提起訴訟的擔保制度。
股東權利保護不僅僅是股東和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問題,而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到董事會內部利益制衡機制,經理層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監事會的制衡機制,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制衡機制等一系列問題。因此,股東權利保護需要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隨著即將開始的對《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我們可以期待,一個相對完善的股東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在不久的將來形成。
B. 求股東會會議制度範本
企業會議是企業決策和溝通和主要方式之一。
一、例會制度
企業內部應形成有規律(固定時間、程序)的三級例會制度。
1、出席人員:
·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與議題有關的中層幹部(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
2、周期:
· 每半月一次,或每月一次
· 月末舉行
3、會議內容:
· 本期工作總結及下期工作安排
· 公司重大問題決策討論
· 專題研究
4、主持人:總經理。
二、總經理辦公會議(碰頭會)
1、出席人員:
· 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 公司各部門經理或分公司負責人
2、周期:
· 每周一次
· 周五下午舉行
3、會議內容:
各部門本周工作匯報 各部門下周工作安排
各部門間工作協調
三、部門工作會議
1. 出席人員:本部門所有人員。
2. 周期:每周一次數 周一上午舉行,為短會
3. 會議內容:
本部門上周工作總結 本部門下周工作安排
公司情況傳達
4. 主持人:部門經理。
四、全體員工會議
1. 出席人員:公司(總部)全體人員
2. 周期:
定期:每半年或一年 不定期
3. 會議內容:
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情況通報 討論職工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
講座、培訓、時事等務虛會 與公司前景在關的合理化建議
娛樂、會餐、頒獎
4. 主持人:總經理。
五、其他會議
1. 股東大會。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
2. 董事會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工作條例召開。
3. 監事會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條例召開。
4. 計劃調度會
(1)內容:各類計劃制定、討論、會審、批准、檢查、變更及資源調度。
(2)出席人員:各部部長及計劃部門人員。
(3)主持人:分管副總經理。
(4)周期:定期。
5、投資決策(審議)會議
(1)內容:專設對項目投資決策進行審議。
(2)出席人員:組成人員及研發經理。
(3)主持人:一般不定期。
6、工作匯報會
(1)內容:下級向上級匯報指定內容。
(2)出席人員:上下級或有關責任人。
(3)主持人:上級主管。
(4)周期:定期或不定期。
7、鑒定、評審、論證會
(1)內容:企業對新產品開發定型、設備選型、技改驗收、質量、安全、環 保、標准認證活動。
(2)出席人員:有關上級機關、相關部門、專家教授、項目組成員。
(3)主持人:分管副總經理。
(4)周期:不定期。
8、新聞發布會
(1)內容:企業對外發布產品、質量、認證、上市、購並、訴訟等有關信 息。
(2)出席人員:有關上級機關、傳媒、嘉賓、公關及行政人員。
(3)主持人:分管副總經理。
(4)周期:不定期。
9、專題、研討會
(1)內容:就某一問題研討,可得出或不得出結論。
(2)出席人員:有關人員。
(3)主持人:相關主管。
(4)周期:不定期或定期。
10、工作午餐會
(1)內容:一邊就餐,一邊隨意討論有(無)主題的問題。
(2)出席人員:有關人員。
(3)主持人: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4)周期:不定期或定期。
六、會議場所布置
1. 主持人須坐地主席位置,記錄人須坐在主持人右側。
2. 座次布局:
出席人數 三人 四人 五人
突出領導 ● ○ ○ ● ○ ○ ○ ● ○ ○ ○ ○
不突出領導 ● ○ ○ ● ○ ○ ○ ● ○ ○ ○ ○
3. 會議設備准備與調試:
會議橫幅 會場路線指向牌
出席者主賓座次銘牌 資料袋(內裝鉛筆和記錄紙)
簽到簿 備用桌椅、墨水
電源插頭和延長線 麥克風和播放系統
錄音、錄像工具 茶水、飲料
水果或點心 會議禮品
停車位、貴賓接待室
投影儀、幻燈片和白析或黑板(必要時的翻譯或輔助視聽設備)
七、會議管理技巧
1. 控制出席人數,與會無關者不參加。
2. 每次會議須明確主題,禁止漫無達際的泛泛而談。
3. 對重大或有分歧的議題,有關人員在會前單獨聯絡、溝通,而在會議上爭執不下時,主持人應及時制止且擱置該問題,會後再議。
4. 會議發言應言簡意賅,相對控制每位發言時間。對發言精彩者可適時延時,對發言啰嗦或情緒不穩定者應藝術、巧妙地處理。
5. 會議主持人應提前到會場,舉止得當,溫文爾雅、講話聲音清晰宏亮,體現領導的氣質和感染力。
6. 會議主持人要善於控制會場氣氛,對不同發言風格的人員合理安排發言次序,形成一個個生動、活潑、氣氛輕松的大小高潮。
7. 會議主持人自身不應過多發言,除注意發言者外,還要觀察聽眾的反應。
8. 對多個議題的會議,每段時間只集中充分地討論其中一個議項。主持人可在每一議項或每隔一段發言時間作出小結,及時作出決定。
C. 在公司佔多少股份有發言權
只要是股東就會有發言權的,不論在公司的佔有多少股份都在股東大會上有發言權,除非是自願放棄;若要想有絕對話語權,理論上是51%乾股。
D. 剛當選董事會成員,要發言的!可我部知道怎樣講
提供個範文,主要是表態。
尊敬的董事長、總經理、各位股東:
感謝股東對我的信任,感謝董事長、副董事長以及前三任執行總經理對我工作能力的培養。今天我榮幸當選為某某公司的董事,成為董事會的一員,深感責任重大。我將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在這里我向全體股東,向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新領導班子以及全體股東表態:
1、擔任總經理期間,我本人首先要做到「本本分分做人、扎扎實實做事」,力爭一次把事做好。在工作中我將發揮班子的核心領導團隊作用,做到分工明確,各盡其責,帶領全體員工把各項工作做好。
2、在市場開發工作方面:在前任總經理劉建明先生的領導下,公司發展勢態良好。2005年下半年,公司的經營班子將繼續以市場為導向,繼續創新市場開發策略並進一步拓展市場開發渠道,力爭年底中標合同額突破10億元以上。
3、在工程技術管理方面:堅持以「現場保市場」,強化各項目對工程技術和工程質量的高標准、高要求以及施工法、作業指導書的規范應用,抓關鍵施工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和應用,增強公司技術實力,在公路市場率先形成競爭優勢。
4、在生產經營工作方面:以2005年工作報告精神為指導,堅持以項目為中心,以質量和成本為主線,加強項目成本管理力度,尤其針對2004年下半年市場材料、水泥、燃油、石料大幅度上漲等不利因素給公司帶來的經營風險,確定2005年的工作重點是:加大精細管理力度,不斷提高創利水平。目前時間已過半,截止5月底已完成計量產值2.43億元,占年計劃34.39%,下一步要抓住第三季度施工旺季,確保年底實現計量產值6億元,力爭突破8億元。
5、面對公司跨越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在今後的管理中要進一步加快人力資源的開發,加大對員工能力培訓和對人才的引進與培養,使公司的人才結構不斷優化,使公司人力資源真正成為公司的優勢資源。
6、繼續加強項目基礎管理,原創文秘材料,盡在文秘知音網路.com網。全面推進公司企業文化創新,強化團隊執行力,提升項目形象力,使公司整體能力和素質得到進一步改善,以不斷提升東盟營造的品牌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
在公司良好的發展勢頭下,我們同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輕視當前殘酷激烈的市場環境,隨時要有居安思危、如履薄冰的風險意識,要認識到我們還有很多管理方面的不足,與局各兄弟單位在一些方面還有差距,公司各項目之間管理水平還有差距。比如:公司內部操作層的培養,目前發展還很不成熟、不規范;外部操作層還要進一步整合。公司要實現有效擴張,必須整合發揮內外部的資源優勢,還要不斷總結積累經驗、吸收教訓,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司得以長足發展。
總之,在董事會的正確領導下,在二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體東盟人敬業精神的鼓舞下,我有決心、有信心帶領新經營班子全體成員以及全體東盟人,首先把公司做強,在公司未來發展中,力爭提前實現「同業多元跨越發展」第二階段目標,進一步擴大公路拓寬市場,開發公路養護市場,通過橫向聯合,繼續開發輕軌、地鐵、隧道施工市場,加大公司體制改革步伐,整合內外部資源優勢,實現企業有效擴張,在做強的基礎上穩步把公司做大。
謝謝大家!
E. 股東會會議內容有哪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召開股東大會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環,從理論上來說,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必備機構,被看做是公司的權力機關,享有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
(5)開業前股東大會發言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股東大會
F. 豪邁股東代表發言感想
股東代表一般在股東大會中出現,是有權代表股東出席會議、履行股東權利的個人或法人,股東代表需持有相關授權書或委託書履行代表義務。
G. 新上任的股東如何在第一次股東大會上如何演講(物業管理公司)
最好還是先低抄調 謙虛襲點 演講的時候先輕輕用嗓子咳一聲 等安靜了 說我在這里先感謝各位叔叔阿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來到這里 說自己是個晚輩 有時候如果在不經意間說錯什麼 以後還請各位叔叔阿姨多多包涵多多照顧 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好讓公司在市場上能脫穎而出 這里稍微大點聲 讓我們大家攜手一起走向光明的頂峰 謝謝 這就完事了 開會不要時間太長 尤其是下面是一些長輩 還讓人煩
H. 公司成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問題
1. 如成立的是有限公司,無需包含;股份公司一般要有這個議案;
2. 新公司董事長為主持人;
3. 可以不開。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會議程序和內容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