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大股東和小股東都有什麼權利
公司大股東的權利有,知情權;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施加重大影響的權利;以及表決權、救濟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貳』 企業中對於小股東合法權益是如何保護的
企業通過下列措施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1、保證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2、保證股東可自由地轉讓股份權利。
3、中小股東有席位保障及話語權。
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
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7、董事、監事的選舉實行一股一表決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叄』 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有哪些
小股東權益保護方法有:
1、公司應當不斷完善小股東保護制度(規定大股東誠信義務、賦予小股東直接起訴權等);
2、小股東應當積極行使現有的特殊權利,並及時提出相應的意見;
3、其他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小股東的權益如何保障
小股東的權益是:
1、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2、查閱、復制權;
3、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4、分紅權;
5、表決權;
6、股東權益受損失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