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轉讓股權後能否就轉讓前的公司利潤享有分配請求權
不可以。除非另外簽訂分紅協議。
具體分析如下:
一、股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分配公司利潤屬於股權。轉讓股權後,一般不應再享有利潤分紅。
法律依據:
《新公司》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沒有股權,可以在簽訂分紅協議的情況下享有分紅,該分紅協議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新公司》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B. 股東隱瞞債務股份可以轉讓嗎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是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法》規定:合同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具備欺詐情形的合同分為兩類:一是以欺詐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應為無效合同;另一種是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並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是損害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以按照可撤銷合同處理。合同法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隱瞞了公司的債務會導致受讓公司對於公司資產的估算存在著很大的誤差,從而使受讓方承擔不小的損失。因此,隱瞞債務轉讓股權是屬於詐騙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C. 股權轉讓後,請教如何分配公司資產
1、股權轉讓後,公司資產仍歸公司所有,而非股東所有,股東可行使的是股東權利,而非對公司資產的所有權;
2、股東通過行使股東表決權、對相關高管的任命等對公司進行管理,從而形成對公司資產的管理;
3、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破產清算、減資等情況時方才涉及公司資產分配問題。
D.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是否仍然享有權利分配利潤
(1)股東在轉讓其股權之後,其已經喪失股東身份,不應繼續享有股東權益。而鼓勵分配請求權作為股權當中一項重要的自益權之一,股東在轉讓其股份之後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潤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東會議表決通過決議來進行,公司公積金、公益金、發展基金等怎麼提、有沒有現金流可支持分紅、公司是先發展還是先分紅、還是既發展又分紅,這些都屬於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東之間的商事行為來決定,法律不便也沒有做出硬性規定,也沒有賦予人民法院有權判決有限公司強制分紅的權利。
(3)紅利分配屬於典型的公司內部事務,法院原則上不宜干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實體內容,因為股利分配與否,除了取決於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還取決於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東大會的自由判斷,法院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還受制於公司的類別(閉鎖性公司或公開性公司、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公司的經營現狀與發展前景、國內外市場的現狀及稅法的影響。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則上是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的范疇,
(4)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權轉讓一般是以所有者權益作為基準,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價格,也就是說,轉讓價格中應該包括未分配利潤。因此,受讓方支付價款給出讓方,受讓方其再通過分紅而獲得補償
但公司法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針對公司不分配利潤的行為為股東提供了一定的救濟途徑,即賦予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法第七十五第1款第1項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E. 股權轉讓後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減去轉讓的部分嗎
摘要 在進行辦理股權轉讓的時候,我們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進行的,在進行轉讓之後,我們的未分配利潤也是經常容易引起糾紛的一個問題。那麼,股權轉讓後未分配利潤如何處理呢?股權轉讓的手續怎麼辦理呢?下面,律圖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F. 股東退出公司後發現以前股東在經營過程中貪污公司財產怎麼辦
如果該股東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並且利用了職務的便利備件,那就是職務侵佔,否則就是一般侵佔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G. 股權原價轉讓,公司賬面有利潤但未分配,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及賬務處理
沒有這樣的規定,稅務局的要求不合理,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前提是轉讓的股份價格是合理公允的。按照你的資料看,賬面股權價值為27.5萬元,交易價值25萬元,基本是公允的(差價不到10%)。實際這個行為分兩個看,一個是股權轉讓,一個是利潤分配。股權轉讓0所得,不需繳稅;利潤分配也是0,留給以後股東交稅了,因此股東甲無需繳納個稅,如果稅務局強制收稅,是違法行為。
H.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有權分配轉讓前的公司利潤嗎
股東轉讓股權後,對轉讓前的未分配利潤要區分對待。如果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已經做出了利潤分配方案,那麼股權轉讓後,原股東享有該筆利潤的債權請求權,並應當要求公司在決議載明的時間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新股東是可以受償該部分利潤的。如果轉讓前公司股東會未作出利潤分配方案,那麼股權轉讓後,原股東即喪失了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東也無法主張受償該利潤。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四條,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准。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I. 企業股權轉讓後財產如何分配
您的問題存在問題,從您陳述內容看,這應當是一筆股權轉讓,即新的股東以收購股權的方式進入公司從而實際獲得公司的控制權,繼而實際得到公司的資產,該公司依然合法存續經營。因此,公司轉讓這個提法本身是不對的。
您提到的公司轉讓價格800萬元,一般情況下應當包含了公司應收、應付及其現有資產在內的全部價格,因為這均屬於公司名下的資產范疇,股權轉讓價格也是交易雙方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商定而成的。
至於您堂姐和另一人怎麼分配?如果雙方沒有其他約定,則完全按照股權比例去各自拿到相應的股權轉讓對價款,不存在分配的問題。
實際情況肯定不是你陳述的情況,請問清楚再來咨詢。
J. 公司轉讓後隱藏下面的債務怎麼辦
公司轉讓後原隱藏的債務由轉讓後的公司承擔。公司是企業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公司轉讓前的債務由轉讓後的公司承擔,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