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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得處分公司無效

發布時間:2022-04-18 01:35:48

㈠ 股東轉讓股權是否可以處分公司知識產權

法律分析:股東轉讓股權是不可以處分公司知識產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前述的但一般情況下,股東不享有公司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即不得處分該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公司法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國家對於公司方面是有公司法作為規定的,每一個股份制公司一般都是有股東大會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作用是一個決策的作用。公司法當中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往往都是以為股東作出的決議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所以說不具有法律效力。
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後,因其內容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於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並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並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後,其程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股東可以起訴請求撤銷該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撤銷決議的原告必須在起訴時是公司的股東。起訴撤銷決議有訴訟時效限制,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否則會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勝訴。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的股東會決議都會被撤銷,如果僅僅是輕微瑕疵,並不會對會議的目的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則可能無法撤銷。
股東會決議的不成立,是指股東會決議並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對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決議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起訴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的訴訟時效,因此起訴決議不成立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往往是因為決議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是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說明的。股東大會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決策的作用,所以說對於決策我們一定要依法進行決策,不能違反我們國家法律,否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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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股東是否有權處置公司資產

法律分析:沒有。股東私自分割公司財產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最後是股東分配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㈣ 小股東如何應對大股東處理公司財產行為

案情簡介:
李進及王凱等人同為創業公司股東,其中,李進等3人股權比例為6%,王凱等4人股權比例為94%。2010年3月,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約定保證股東孫敏監事會席位,孫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萬元等特殊權利,同時約定該協議視為創業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李進等三人認為該承諾書侵害創業公司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法院審理:
股東個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以個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股東會決議處分公司財產,否則構成股東權濫用,故判令王凱等4人簽訂的《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無效。

律師評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李進等3人系小股東,其利益由於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的《保證承諾書》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權起訴維權。
另外,關於《保證承諾書》的效力認定,首先其締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其次,其內容違反《公司法》規定,完全系大股東因侵害李進等小股東而處理公司財產的行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㈤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1、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2、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6.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㈥ 擅自處分公司股權有效嗎

公司法比較復雜,要看公司的性質而定。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自己的股權股份;如果是合夥企業,轉讓股權股份需要全體股東的書面同意,否則無效。

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能否對公司資產進行處分

當然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㈧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嗎應當根據《物權法》106條處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在未經過實際股東同意的情形下,屬於無權處分,如果第三人對名義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並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
名義股東並不享有真實的股東權利,只是替代隱名股東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歸隱名股東的,所以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名義股東對登記於其名下股權的處分,是指能夠發生權利變動的處分行為,這種權利的處分需要能夠改變股權歸屬或是設定物權負擔。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對方是名義股東無權處分股權),並且以合理的對價購買股權,那麼受讓人就能善意取得該股權,隱名股東就不能追回。
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通常被定性為無權處分,其中涉及名義股東與交易對方簽訂之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名義股東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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