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分紅的股東決議,需要多少股東同意,才能生效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只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就可以了。但一定要關注一下,公司章程里有沒有另外單獨約定,如果有約定,以章程為准。
其他沒有規定了。
⑵ 公司法中股東會決議由哪些人簽字
公司法中股東會決議由下列人員簽字: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⑶ 股東會決議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嗎
不需要全體股東簽字,也不需要出席會議的全部股東簽字,但需要治理層簽字,需要記錄表決的情況和結果等
⑷ 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需要通過多少股權才能生效
摘要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特殊決議事和普通決議事項。
⑸ 關於分紅的股東決議,需要多少股東同意,才能生效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只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就可以了。另外需要關注一下公司章程里有沒有另外單獨約定,如果有約定,以章程為准。【回答】
收到,謝謝。【提問】
很高興為你服務,滿意的話可以給個好評,也謝謝你【回答】
⑹ 一般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簽字才能生效啊麻煩告訴我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事項)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⑺ 股東會決議一般幾人參加多少人同意就可以呢
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1、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⑻ 股東會決議生效的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股東會決議生效的條件為:一般決議是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對於重大決議是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例如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⑼ 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需要通過多少股權才能生效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生效。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股東會決議幾個人簽字可生效擴展閱讀:
參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為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根據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三類: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可撤銷。
⑽ 股東會決議是否要全體股東表決簽字同意才有效
並非如此,例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0)股東會決議幾個人簽字可生效擴展閱讀
董事會的職權:
《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