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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15天

發布時間:2022-04-19 04:45:02

❶ 公司碰到緊急突發事件,項目被法院法拍,召開緊急股東會是否不要提前十五天通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6

❷ 臨時股東會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嗎

臨時會議抄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與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分年會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上市公司(因為我國是發行無記名股票)不管是臨時的還是年會都是提前30天通知。

❸ 臨時股東會決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臨時股東會議需提前15天通知股東,只有這樣才可以正常的保證大會的運行,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會議過程之中一定要積極的發表自己的意見,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定期定時的進行召開的,是由專人的人進行組織的臨時會議是由公司里的大股東通知助手來進行組織的,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一點。

個人建議: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如果參與股東會議的話,一定要注意言行,只有規范自己的言行,才可以讓我們的形象更加偉岸。

(3)股東大會15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❹ 急求: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限(15天)可否縮短

回復 xinhua 的帖抄子呵呵,和我的想法一致:1、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限:公司法並未給出彈性的空間,只能是15天。2、解決思路:(1)倒簽會議文件: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程序,比如簽署收到會議通知及議案的回執(時間倒簽);(2)將錯就錯:即便程序上有瑕疵,導致的結果也只是股東有權在6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能夠向股東解釋清楚原因,對於擬上市而言,只要是對上市有好處的,股東一般不會設置什麼障礙(即便該股東與控股股東有些嫌隙),否則自己的那點股份也難以價值最大化,當然理論上不排除個別有另類想法的股東。如果上市比較緊迫,建議採用第一種思路,畢竟上市前夕法人治理還不規范的話,被發現了終究沒什麼好處。

❺ 臨時股東會決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需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股東大會15天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內容有:

1、股東會決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❻ 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可以嗎

有限公司: 1) 召開股東會,應該提前15天通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提起臨時股東會主體有:執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監事,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


2) 召開董事會,公司法並未對通知期限做出具體規定。 有限公司中不存在臨時董事會(中外合資企業為有限公司,存在臨時董事會,提起主體為1/3以上董事)。



股份公司:1)召開股東大會,正式會議提前20天通知,臨時股東大會提前15天通知。提起臨時股東大會主體有:董事會、監事會、連續持股90天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股東。


2)召開董事會,提前10天通知召開。提起臨時董事會主體為:1/3以上董事會,1/10以上代表權股東,監事會。



以上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提前通知的天數和提起的主體。


❼ 董事會公告後15天股東會 包括節假日嗎

包括節假日抄。襲
在合同中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工作日的話,那麼就是表示的自然日,自然日的話就包括周末。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❽ 召開股東大會怎樣開會

召開股東大會的流程參考如下:1、提前通知股東,一般來說是要提前20天發書面的通知的。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的話,一般要提前15天告知股東。3、股東大會要有個主持人,一般來說是公司的董事長。4、一般來說召開的時間不能晚於6月30號。5、如果有一些比較重要的股東不能出席的話,那麼可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但是必須要寫代理書。6、股東大會中的股東有臨時的提案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❾ 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是否可以

可以的。

不是必須是提前15天通知的。

在章程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章程可以另外約定通知的時間。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召開股東會會議(有限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股份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釋4第四條規定: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通知時間僅有 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法律是允許的。

❿ 股東會會議一般提前幾天召開

公司章程規定提前通知期限,按規定執行;公司章程未規定,應在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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