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董事和大股東誰的控制權大
任何公司都是股東會最大,它可以變更董事會,從而變更執行董事、法人代表和總經理。但股東會表決是以所佔股份來決定的,並不是所謂的大股東來決定的(除非你一個人占股份50%以上或者有合計有50%以上的股份同意,注意是以上)。在未變更之前,具體誰最大,得看章程規定及董事會的授權。
拓展資料:
1、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指參與經營的董事。在法律意義上,是指在沒有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擔任小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在上市公司意義上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執行董事的職責與普通公司董事會相同,對股東大會負責。
2、股東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並以持有股份的方式享受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份的股東,除享有一定的權利外,還承擔一定的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有: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公司利潤的分配權和分紅權;股票債權的發行權;請求轉讓股票的權利;無記名股票變更為記名股票的請求權;在公司不能經營而宣布關閉破產時剩餘財產的處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3、股東的主要作用 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分享利潤、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促進經濟發展的效果。促進資金橫向融通和經濟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整體效率。
4、股東的權利
①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內擁有了表決權,也就相應的擁有了對董事、監事的任免權,以及體現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公司資本的增減、公司的合並分立等。
②查閱權: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
③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按照《公司法》第35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④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按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後獲得股權後,法律禁止股東抽逃出資。
⑤紅利的分配權:紅利的分配權也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作為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⑥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公司大股東職務侵佔問題
一、公司B被收購後是公司A的全資子公司,盈虧由公司A承受,故大股東用公司A的資產填補公司B的虧損、以及是否持股不影響你的權益;
二、稅務報賬等全是假賬,作為監事有權行使監督權,要求召開臨時董事會、股東會,如損害你的權益可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3. 董事長就是公司的最大股東嗎
董事長是大股東,大股東才有資格當董事長。你說的沒錯,是這樣的。不管是國企還是民營企業都是這樣的。
4. 最大股東在有限公司中可以擔任什麼職務
要根據個人能力來定,和其他股東協商。
5. 大股東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嗎
可以的。
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而大股東可以通過自己的優勢地位,擬定章程規定: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然後,大股東擔任經理職務;同時為法定代表人。
所以,大股東可以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
6. 在集團公司中誰最大怎麼排名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理事會、監事會等,職務中排名誰最大
董事長,董事會主席,董事局主席這三個一樣,只是稱謂不同,在企業是第1位,CEO,總裁,總經理三個一樣,執行董事有幾個。
7. 股份公司的股東可以擔任公司的什麼職務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的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2]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3]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8. 買股票成大股東可以直接做董事長嗎
你就別做夢了,你不可能買成大股東的。
但個人手中股票在公司的5%時,得向證監會批報。到時你股票的動向就會被監控
9. 上市公司總經理(不佔股)和大股東(個人,不擔任公司任何職位)這兩個人,哪個有說話權
1、大股東與總經理,他們的關系其實是,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委託—代理關系,它產生的根源是上市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兩權不統一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稱,進而引發委託者和代理者間的利益沖突問題。
2、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 ;上市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系。股東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是公司的委託者,而經營管理層(如:總經理)只是接受股東委託,管理上市公司日常經營工作而已,說白了,也是一個打工的,也領薪酬的。
3、在上市公司最終決策中,誰擁有了更多股票,擁有了更多的表決權,誰就更有說話權,誰就能影響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
在公司日常內部經營管理中,總經理有說話權,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都得聽他的,有一定的管理決策權;但是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都是需要上升到董事會、股東會層面去決策審批的。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最高決策機構,都是所有參會股東共同決策的,誰持股比例大,誰有更多的表決權,就能影響到表決結果,而且持股比例大的話,大到能夠影響表決結果的話,大股東甚至說擁有了「一票否決權」,而總經理因為不持有股票,是沒有股東大會表決權的,根本無法影響最終的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