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書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權利有: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行使這一權力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必要時也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通過,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2/3以上通過。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一是普通股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二是解散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一般原則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減少其注冊資本;公司在無力償債時不能支付紅利。
我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行使剩餘資產分配權先決條件:第一,解散之時。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權利。第一,查閱,建議或質詢。第二,轉讓。第三,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優先認股權是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票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
(1)股東的監督權擴展閱讀:
股東權變更特徵:
因股權有其自身的特徵,不同於物權和債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所以其變動也不同於物權和債權。分析股權的特徵,有助於認識股權變更的特殊性。下面對股權的特徵以及與物權、債權的區別作簡要分析:
1、股權的特徵
股權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股權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作為獨立民事權的股權是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有機結合,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辯證統一,兼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的屬性,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
2、股權不同於物權
①從內容上看,股東權是一束權利,既含有財產性的權利,也含有非財產性的權利。如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即為財產權;表決權,董事選任權即為非財產性的權利,而物權只是財產權。
②從客體上分析,股權的權利客體具有抽象性,不是具體的物,股東對公司出資後,其資產轉化為抽象的資本,同時也相應地被法律擬定為相應的額度的股份,而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除知識產權外,物權的客體具有直觀性。
③股權與物權的性質不同。從其權能分析,股權多數權能為請求權,如股利的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等;而物權為支配權。
㈡ 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而言,作為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是通過行使股東應有的監督權,監督公司董事、經理、甚至監事的工作表現。具體來說:
1、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的各項決議如董事、監事的選任、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等等作出自己的決定,這就是股東的表決權。
2、為防止董事會結黨營私、濫權舞弊,你可依法採取事前的預防措施(如表決權、董事解任請求權和董事的違法行為停止請求權),亦可採取事後的救濟措施。當然,實施這類預防措施和救濟措施的基礎是股東必須對公司有關經營活動中的信息具有知悉權。
(2)股東的監督權擴展閱讀
新《公司法》第41條、第102條:
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董事會極易為控制股東操縱,如果中小股東沒有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由控股股東決定是否召集股東大會。
新《公司法》第40條、第101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且內容並不限於此。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將其意見和建議傳達給經營層和其他股東,使其擬定政策時更加謹慎,從而預防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促使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少數股東知情權的保障制度、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的迴避制度、特定情形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特定情形下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以及代位訴訟制度。
㈢ 股東有哪些權利
股東一般享有以下權利:
1,經營參與權;
2,利潤分配權;
3,處置股份權;
4,剩餘財產分配權;
5,股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
6,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㈣ 簡述普通股股東有哪些主要權利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括:1,經營參與權。2,利潤分配權。3,處置股份權。4,剩餘財產分配權。5,股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6,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㈤ 普通股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 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㈥ 股東哪些情權利受法律保護
從股東參與公司事務方式的角度來講,股東對公司作出反應以實現其利益也必不可少地要從這幾個角度來做:即知情權、參與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的權利,監督公司經營者的權利,獲取利益轉讓股份的權利,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的訴權等。 (一)股東的知情權。是指股東依法定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獲悉公司相關信息的權利。股東要作出轉讓自己財產所有權並取得股東身份的投資決定,要作出持有股份還是拋出股份或依法轉讓股份的決定,要作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何種反應的選擇等,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股東掌握了足夠地可供參考的並能據此作出判斷的信息,即與公司有關的現在或未來的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發起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資信狀況,公司資產負債的真實情況,公司的股權分布情況及可能的變遷如資產重組,公司管理者的素質即管理水平,公司的發展潛力和公司經營運作的現實情況等等。 對股東而言,最大的失誤可能是決策的失誤,因此股東需要盡可能降低自己的投資活動的風險性,要將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對充分的、真實的、及時的信息的佔有是股東決策的基礎,投資的基礎。只有盡可能地為股東提供影響其投資行為的信息,才能使股東的決策更合理、更科學,才能使其利益得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對於信息的作用的重要性,199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維克里和米爾斯創造的非對稱信息理論有精到的論述。按照他們的理論來講,誰擁有較多信息資源誰就具有競爭優勢,誰就能夠完成信息充分條件下的決策;而只擁有較少信息資源者將處於相對競爭劣勢。 當然,由於信息是多方面的,有的信息可能涉及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如果連這類信息也要求公開,是不合理的;有的涉及股東尤其控股股東的隱私權,也是不宜公開的。披露的信息應是除法律規定可以保密的信息之外的信息。 知情權作為一種極其重要的權利,對股東來講,是其權利實現的最基本性的權利;如果知情權能夠有效地行使,則股東的其他權利益能夠較為有效地實現,否則,股東的其他權益將難以落實。 (二)股東在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任免上的參與權。是指股東可以依法通過間接或直接的方式在公司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擇上發表自己的意見、觀點的權利。公司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主要是指對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進行操作的人員,包括執行機構董事會和經理層的主要人員,具體來講包括: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獨立董事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人員。 基於股東的利益實現和公司經營目標的落實都有賴於這些重要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身上,股東不可不積極主動地在其任免上發表自己的意見,進行積極地參與。畢竟公司的實際經營決策、經濟活動是由他們來操作的;選擇的經營管理者好,則可以使公司有一個好的發展;否則必將導致公司的經營狀況的敗落,甚至導致企業的破產;股東的利益目標也會因此而落空。 而且,沒有人事任免上的參與權,股東的知情權也是難以實現的,股東的其他權利當然也將難以真正實現。因為股東的知情權和其他權利的實現主要是由相應的經營管理者來協助實現的。 (三)股東對重大經營事項的參與權。是指對於與公司的發展、命運有密切關聯的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股東有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表達自己意見、建議的權利。股東、投資者在將權利轉移給公司時,是有其利益追求的。因此,股東必然要關心投資後的企業的經營決策、投資決策的可行性、科學性,股東也應當以不同的方式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顯示出參與的熱情。 對企業來講,經營過程中的最大的風險是投資風險。企業經營者所作的經營決策、投資決策是否科學、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市場前景和實現盈利目標的可能性,對企業來講至關重要;對股東來講,也是如此。要防止經營者對企業的錯誤、不當經營,防止經營者尤指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導致的對企業惡意經營,需要股東尤其是廣大中小股東在重大經營事項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中有某種形式的適度發言權。因為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預防、監督、控制的作用。 (四)股東的監督權。是指股東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察、督導的權利。股東的監督權的產生首先是由於資本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次是由於經營者和股東的目標的不完全一致。當然,如果缺乏對公司、經營者必要的自主權的保障,則企業經營者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經營積極性、主動性得不到有效地調動,股東權益最終也無法有效實現。因此,強調股東監督權不是要否定公司的法人獨立性,不是要取代經營者的進取精神,不是要否定期權制等激勵機制,相反,是要保障公司、股東、經營者、職工的合理權益的實現。
㈦ 公司的股東都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